單位犯罪訴訟程式

單位犯罪的訴訟程式,就是指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的刑事責任的特殊訴訟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單位犯罪訴訟程式
  • 相關法律:刑法
  • 處罰:“雙罰制
  • 學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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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

我國刑法第30條、第31條就明確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扣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相關討論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採取“雙罰制”,即在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同時,也要追究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由於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特點有許多地方相異,這就決定了在追究單位犯罪的案件中,對單位訴訟參與人要採取特殊的訴訟方式。
單位犯罪能否成為犯罪主體的爭論隨著有關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形成統一觀點,單位能夠成為犯罪主體,同樣也能夠參與刑事訴訟,單位犯罪不同於自然人犯罪,因此確定單位犯罪案件中的訴訟主體,有利於實現對單位犯罪的懲罰。
由於單位犯罪一般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處以財產刑的同時,對有關責任人員也要處以人身刑,因此在實踐中通常做法是將單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分為法人被告人和自然人被告人。一個法人被告人可能同時有數個自然人被告人,如有法定代表人、有關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是單位犯罪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人。單位作為刑事被告人參加訴訟,由它的法定代表人參加刑事訴訟,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既包括代表單位行使實體權利也包括代表單位行使訴訟權利,法定代表人以單位的名義進行活動,視為單位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單位行使辯護權,申請迴避,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或經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和最後陳述以及抗訴、申訴等。同時也應履行單位被告人的訴訟義務。他代表法人進行訴訟活動的結果,由法人承擔。
但是當法定代表人在單位犯罪案件中同時也是直接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時,則具有雙重身份,有違辯護的規則,所以筆者對單位犯罪案件被告人主體主張只列法人單位為被告人,而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屬於單位被告人的身份參加單位犯罪的訴訟活動,以平衡單位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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