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典解釋
解釋
空頭:有名無實的。指不能兌現,即取不到錢的
支票。比喻不準備實現的
諾言。
出處
鄒韜奮《三十年前的民主運動》:“他們以為放出一個‘九年預備’的空頭支票,可以緩和空氣。”
茹志娟《在果樹園裡》:“我知道會上根本沒研究她的什麼事,心裡有些怪黎鳳亂開空頭支票。”
示例
給到你手裡的是什麼呢?鬧半天原來是一張~! ★
楊沫《
青春之歌》第二部第27章
近義詞
反義詞
語法
相關俗語
定義
處罰制度
在
支票使用過程中存在一些單位和個人簽發空頭支票的現象,不僅損害了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影響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響結算資金匯路暢通以及經濟、
金融秩序。為保護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促進票據業務健康發展,人民銀行日前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
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簽發空頭支票的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通知》明確了以下規定:
一是規定對空頭支票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通知》明確實施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主體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處罰依據和標準為《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簽發空頭
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
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的規定;《通知》明確空頭支票的罰款,由
出票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罰款代收機構主動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採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要求銀行停止其簽發支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措施。
二是建立了空頭
支票違規行為的“黑名單”制度。為了加大對空頭支票監管的力度,人民銀行分支行建立簽發空頭支票“黑名單”制度,並將有關違規信息定期向
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內的銀行進行通報。
三是明確監督管理的職責。人民銀行總行負責空頭支票處罰制度的制定和監督執行;人民銀行分支行負責本轄區內空頭支票
行政處罰的組織實施;
出票人開戶銀行負責報告簽發空頭支票違規行為、代為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等;罰款代收機構負責罰款的收繳。
四是強化了違規責任。《通知》根據事權劃分,規定了罰款代收機構、出票人開戶銀行和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違規責任。罰款代收機構對空頭支票罰款收入占壓、挪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情節嚴重的,追究其高級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出票人開戶銀行不報、漏報或遲報出票人簽發空頭
支票行為的,由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情節嚴重的,追究其高級管理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於屢次簽發空頭支票的出票人,銀行有權停止為其辦理支票或全部
支付結算業務。
《通知》從促進非現金
支付工具健康發展的視角,明確了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
行政處罰制度,其發布實施有利於保證
經濟交易雙方的契約得以認真履行,維護市場經濟有序運行,促進非現金支付體系安全高效運轉。
支票是傳統支付工具中使用最廣泛和便利的非現金支付工具,在同一城市範圍內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清償債務等款項支付,均可以使用支票,支票的使用量占
同城結算總筆數的70%左右。由於支票的以下特點,使得其在面對新興
支付工具的挑戰時仍保持著極為重要的地位:一是支票不受交易時間、地點和對象的限制,且具有很強的
流通性,可以在更廣泛的交易主體之間使用。除可用於商戶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外,還可用於單位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支付。二是
支票的使用成本相對較低,無須專用的機具和受理設施。三是支票支付金額無上限的限制。支票既可支付零售項目,也適用於大額買賣。只要賬戶上有足夠的款項支付,支票支付通常沒有使用金額的限制。四是支票支付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使用支票進行結算,收款人無須將自己的銀行賬號等告訴
付款人。
為進一步推動支票業務發展,滿足不同層次的支付需求,人民銀行將在以下方面進一步做好相關工作:一是擴大支票的使用主體,大力推廣個體工商戶和個人使用支票,促進支票業務的均衡發展。總體上看,目前我國支票使用主要以單位為主,除少數大中城市有一定量的
個人支票在使用外,其他地區個人支票使用較少,個人支票的社會認知度較低,還未成為居民的日常
支付工具。隨著
個人徵信系統的完善和居民消費觀念的轉變,個人支票業務發展前景廣闊。特別是在個人繳納
公用事業費等各種費用時,其優勢更能得到有效發揮。二是建立跨行政區域的
票據交換中心,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人民銀行已經確立了鼓勵和發展區域性票據交換的總體思路,將打破
支票在同城使用的限制,推動建立以中心城市為依託、輻射周邊的跨行政區域的票據交換中心,使支票在更大範圍內流通,有力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三是積極研究影像交換技術等在票據交換領域的運用,實現
票據截留。採用票據影像交換和實現票據截留,可以縮短清算時間,提高結算效率,實現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務。四是建立和完善支票的管理制度,有效防範支票支付風險。
成因
中國人民銀行在規範
支付結算秩序,維護
支票信譽,制止空頭支票行為方面制定了有關規定和措施,並做了大量的工作。與此同時,
商業銀行積極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積極履行中國人民銀行賦予它的
行政處罰權利,對日常
支付結算業務中發現的空頭支票行為也進行了經濟處罰。但是空頭支票案件仍居高不下,且有愈演愈烈之勢。
1、企業財會人員法律制度觀念淡薄,整體素質不高。儘管《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頒布多年,且中國人民銀行及商業銀行每年均在公眾場合舉辦有關支付結算方面的業務諮詢和宣傳活動,旨在提高全民的結算素質和防範意識,但一些企業財會人員因素質低,對
票據結算基本知識和國家財經制度不甚了解,不登記或不及時登記銀行存款賬,也不根據單位在銀行的
存款餘額就任意開出
支票,甚至有的企業財務人員隨意把蓋有
預留銀行印鑑的支票交給
業務員隨身攜帶外出採購,業務員本身又不清楚單位銀行存款的多少就憑自己採購貨物金額向銷貨企業開具支票,從而導致空頭支票行為。
2、
企業經濟效益差,信用觀念淡薄是引發空頭支票的直接原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
即期交易和記賬式的
商業信用,難以適應企業的商品交易活動的需要,需要使用
支票結算工具來支付貨款。然而企業的
經濟活動又受到國內外經濟環境的影響,這樣一些經濟效益差、信用意識淡薄的企業,無視國家結算紀律和支票見票即付的信用基礎,在明知自己銀行賬戶無款情況下,為了把自己急需的物資搞到手,便鋌而走險套取
銀行信用,簽發空頭支票來騙取銷貨單位發貨,無償占用他人資金,嚴重破壞了票據的嚴肅性,干擾了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和
同城票據結算秩序。
3、商業銀行“存款立行”觀念和資金緊缺也是造成空頭
支票行為的
間接原因。一些商業銀行由於自身利益驅動,自上而下都將存款任務作為主要指標量化到人進行考核。而為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目標,有的銀行工作人員,尤其會計臨櫃人員不得不打起確保存款不流失的主意,往往在資金緊張時相互卡壓
票據,截留資金,或者在考核之日對提入的支票等
付款憑證無理
退票,以確保付款單位的資金不流入其他金融機構,使收款單位資金不能及時到位,導致企業對
轉賬的在途時間難以把握,稍微判斷失誤就簽發出空頭支票。
4、銀行
對賬戶管理把關不嚴是空頭
支票形成的重要原因。近幾年,由於銀行間業務競爭的日趨激烈,商業銀行對存款的高度重視,使《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實施後已經好轉的銀行賬戶管理秩序又出現混亂勢頭,加上現行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範賬戶行為的作用和法律效力又相當有限,那么,一些商業銀行對賬戶管理把關不嚴,違規為企業開立
賬戶,造成企業多頭
開戶,以致企業一個賬戶被罰,還有其他銀行賬戶仍可使用,使得銀行對空頭支票處罰無所適從,處罰也難以奏效。另有些銀行在向開戶單位出售支票時,不嚴格執行《支付結算辦法》中“銀行發售支票每個賬戶一般一次一本,業務量大的可以適當放寬”的規定,任由企業購買支票,這就為那些信用意識差的企業利用銀行賬戶管理不嚴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提供了可乘之機。
5、對空頭
支票簽發人處罰不嚴,打擊力度不夠,是空頭支票屢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一是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檢查監督不夠,對商業銀行在賬戶管理和沒有按《支付結算辦法》規定對空頭支票進行經濟制裁的行為處罰不嚴。二是商業銀行特別是一些基層行處為了穩定客戶、穩定
存款,對那些簽發空頭支票、套取
銀行信用的企業姑息遷就,不堅持罰款制度,只是退票了事。這種明哲保身的做法,助長了空頭支票行為。三是公安、法務部門對空頭支票行為缺乏一套有效的打擊手段。對空頭
支票處罰,基本上由商業銀行對
出票人進行罰款,或停止其辦理
結算業務,很少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法務部門往往因當事人到處躲避難以對其進行嚴重的打擊,致使詐欺分子逍遙法外,繼續利用
其他賬戶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
處罰流程
《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簽發空頭
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上述規定對空頭支票的
出票人予以處罰。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2%的賠償金
一﹑調查取證
(一)銀行發現出票人有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應立即填制《空頭支票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將支票和其他足以證明出票人違規簽發空頭支票的資料複印並簽章後作《報告書》附屬檔案,於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支付結算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銀行)。
(二)人民銀行收到《報告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並作出是否進行行政處罰的決定。
1﹑簽發空頭
支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由主管行長授權支付結算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編制《中國人民銀行
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並連同擬處罰決定一併通知舉報行。
2﹑簽發空頭支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提出糾正意見,將材料退回舉報行。
二﹑告知
銀行應在收到人民銀行作出的擬處罰決定和《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告知書》中
出票人名稱﹑違規事實等有關內容,並送達出票人。送達情況應在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告人民銀行。
三﹑決定
(一)人民銀行在銀行送達《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出票人陳述或申辯的書面材料的,或在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或申辯意見覆核後不予採納的,應編制《中國人民銀行
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並通知銀行。
對於擬進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書》3日內,要求聽證的,人民銀行應組織聽證。
(二)銀行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填寫《決定書》中出票人名稱﹑違規事實﹑罰款金額等內容,送達出票人,並填制《送達回證》。送達情況應在當日至遲次日(節假日順延)報告人民銀行。
四﹑罰款繳納
罰款代收機構應根據《決定書》決定的罰款金額收取罰款。對逾期繳納罰款的
出票人,人民銀行可按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或填寫《中國人民銀行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罰款代收機構應將所收罰款就地全額繳入中央
國庫,預算科目為“4350其他罰沒收入”。
代收機構應於每季終了後3日內,將上季代收並繳入中央國庫的各項罰款匯總,填制《空頭
支票罰款收入匯總表》,分送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和作出
行政處罰決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
人民銀行分支行應按月與委託的代收機構就罰款收入的代收情況進行對賬,對未到指定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的,應責成被處罰單位和個人繳納並加處罰款。
五﹑手續費的支付
(一)代收手續費。財政部門向收取空頭支票罰款的代收機構支付代收手續費法。財政專員辦於每年終了後的20個工作日內,按上年金融機構代收空頭
支票罰款實際繳入中央國庫總額的0.5%,開具收入退還書,就地從中央國庫退付給代收機構。
(二)協助執行手續費。協助執行手續費是指向發現並舉報空頭支票違規行為﹑協助人民銀行辦理
行政處罰工作的出票人開戶銀行支付的費用。人民銀行分支行向舉報空頭支票行為的銀行按每案罰款的10%支付協助執行手續費,協助執行手續費每筆最高不超過10萬元。人民銀行分支行於每年終了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將上年應支付的協助執行手續費核付給舉報行。
六﹑資料管理
有關空頭支票處罰的資料按會計檔案管理要求進行專項裝訂,保管期限五年。
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參照《空頭
支票行政處罰操作流程》,制定本轄區的處罰操作流程。
慎防詐欺
防範措施:
1、結合對客戶的了解和
交易記錄看客戶誠信。誠信是當今商貿領域存在的最大問題之一,不少詐欺分子通過一系列的偽裝,給人一種守契約、講信用的表象,常用的伎倆是在進行
小額交易時,基本都很講信用,都以現金履行,通過數次的小額交易,變成“老客戶”騙取信任後,以
支票的形式,而且數額通常較大,如果出現此類情況,應特別小心。
2、及時舉報。一旦發現收到的支票到銀行無法兌現,屬於“空頭”支票時,要及時向人民銀行辦公室、法律中心舉報,便於銀行及時進行處罰。
3、實時貼現,防打
時間差。詐欺分子一般在開支票時都做好貨主查詢的準備,
出票人賬戶上都有足夠的餘額,但當持票人去貼現時,卻發現餘額不足的現象。癥結就是詐欺分子在打“時間差”,通常把交易提貨的時間設在將近下班時,特別是下午4點至5點鐘,或者是星期五的下午,詐欺分子在銀行下班前將出票賬戶上的資金轉走,使開出的支票無法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