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授信業務是指根據開戶單位與其開戶銀行的協定,在約定條件成立時,由開戶銀行以約定透支額度或剩餘透支額度為限,提供用於彌補支票提示付款時資金缺口的結算墊款,以確保開戶單位支票結算正常進行的新型結算服務。
支票授信實質上是銀行將授信業務與支付結算業務相結合的一種創新業務。2008年,經人民銀行總行批准,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組織轄內兩家商業銀行試點支票授信業務,受到企業的廣泛歡迎。此後,浙江省、江蘇省和山西省等省市的人民銀行分支行在轄內組織商業銀行試辦該業務,也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支票授信
- 類別:銀行業務
- 相關領域:銀行,理財
- 業務用意:提高支票結算效率
推廣的意義,主要內容,
推廣的意義
(一)有利於最佳化支票流通環境、提高支票結算效率。針對空頭支票屢有發生,危害性大,且空頭支票行政處罰制度過於剛性的問題,今年年初,人民銀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對違法簽發支票行為行政處罰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銀髮[2010]88號),但並不能從源頭上減少空頭支票行為的發生。支票授信業務可在一定程度上從源頭上減少空頭支票行為的發生,保證票據流通,維護持票人合法權益。
(二)有利於增強中小企業的支付能力,促進國民經濟發展。中小企業因短期資金流轉困難或財務管理疏忽等非主觀惡意導致空頭支票的情況占比較大,不僅影響了其生產經營效率,也不利於其樹立誠信形象。支票授信業務的簽約客戶多為中小企業,支票授信業務可通過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滿足其臨時性資金需求,減少支票空頭,樹立誠信形象,促進銀企長期戰略合作。
(三)有利於增強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業務的服務水平和盈利能力。支票授信業務兼具支付結算業務和信貸業務的特點,開展該業務有利於銀行提升支付結算服務水平、細分支付服務市場、豐富支付結算產品、密切銀企關係。從銀行結算手續費收入角度來看,簽約客戶需支付業務承諾費,針對每筆實際透支業務還需支付手續費收入和按貸款利率計算的授信資金利息,平均每筆業務的收費標準遠高於傳統支付結算服務的收費標準。而且從目前相關客戶均能及時補足墊款餘額,業務試點行尚未發生逾期墊款損失,支票授信業務風險可控。
(四)有利於降低空頭支票發生數,減少空頭支票帶來的行政處罰成本和社會交易成本。以一家業務試點行的數據為例,支票授信業務簽約客戶約占該行全部賬戶數量的 0.78%,但因使用支票授信業務減少的空頭支票行政處罰的筆數約占該行同期空頭支票總數的2.68%。該比例遠高於業務簽約客戶數量占比。從行政處罰損失減免的情況來看,企業使用支票授信業務的承諾費和手續費支出遠低於因空頭支票引起的行政處罰金額以及再次支付款項的交易成本,同時還節約了人民銀行的行政處罰執法資源。
主要內容
為支持商業銀行開展支票授信業務,同時對商業銀行開辦該業務進行必要指導,保證業務開辦的規範、有序,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推廣支票授信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一)本著銀行和存款人自願原則,穩妥、有序開展支票授信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上海市、浙江省、江蘇省和山西省等省市開展支票授信業務試點的基礎上,本著銀行和存款人自願原則,在全國推廣支票授信業務。支票授信業務突破了原有傳統支付結算業務的範疇,其開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取決於地區經濟發展的整體情況,支票使用的廣泛程度,以及商業銀行的服務能力和服務意願。因此,中國人民銀行選擇指導意見的形式對商業銀行開展支票授信業務予以指導和規範,由商業銀行自主選擇是否開辦該業務,這是立足實際、尊重市場的要求和體現。
(二)明確支票授信業務的基本要求。
為保障支票授信業務順利開展,《指導意見》規範了支票授信業務的適用條件、客戶選擇標準和管理原則。支票授信業務僅限於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存款人在其開戶銀行的存款餘額不足以支付其簽發的支票金額,且在退票截止時間內未能及時補足相應資金的情形。明確業務的適用條件,是為防止該業務被用於其他結算類業務的授信或墊款。銀行對客戶的支票授信應納入對該客戶的統一授信額度內,但對辦理支票授信業務的賬戶個數不做限制。《指導意見》要求銀行制定支票授信業務的客戶選擇標準,該業務的目標客戶應主要為日常經營活動中支票使用較為頻繁、資信狀況良好、歷史結算交易正常,但有臨時性資金周轉需求的中小企業。《指導意見》對業務目標客戶給予明確的定位,在於保證業務能充分發揮促進支票流通、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積極作用。《指導意見》強調了業務辦理過程中應遵循誠實守信原則,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並應以書面協定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業務開辦和終止的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
(三)加強管理,防範風險,確保支票授信業務的規範開展。
為確保支票授信業務的規範開展,《指導意見》首先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對支票授信業務負有指導和監督的責任,並應承擔信息收集和風險提示的義務。
《指導意見》還進一步提出業務開辦銀行應履行相應要求,一是報告義務,即應及時向人民銀行提交相關制度和報送業務開展信息;二是授信管理要求,應將支票授信額納入本行對該企業授信總額統一管理,同時,基於授信業務是減少非惡意支票空頭的補救措施,不是常規手段,《指導意見》明確單個企業的使用頻率原則上不得超過每季度1次,還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0天,且不得展期;三是支票審核責任,防範偽造、變造支票的風險;四是徵信管理義務,銀行應將存款人的支票授信業務相關信息報送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指導意見》對企業使用支票授信業務也提出了相應要求,要求存款人應加強財務管理,合理使用支票授信,避免空頭支票造成的支票失信和行政處罰,但不得濫用支票授信業務,不得惡意透支、占用銀行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