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頭支票罪,是指付款人開列或使用在銀行沒有帳戶或沒有足夠存蓄資金的支票交付給取款人,使支票在銀行不能兌現的行為。美國刑事制定法中的一種犯罪。之所以把這種犯罪行為作為與詐欺罪相區別的獨立一種罪,是因為以開列或使用沒有銀行帳戶或沒有充足存蓄資金的支票的方法取得財物的行為與以詐欺的方法取得財物的行為有實際的區別。空頭支票罪的成立,不以法律上規定的取得財物為條件,有的法律不要求必須取得財物,只要開列或流通空頭支票的即可構成本罪。有的法律規定行為人必須確知其在銀行沒有充足的資金,並且有騙取財物的意圖。有的法律僅以前者為充足條件,本罪屬於美國大多數州制定法的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