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

是指組織召集多人觀看、收聽並播映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
  • 客體要件社會管理秩序
  • 客觀要件: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的行為
  • 主體要件: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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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是指組織召集多人觀看、收聽並播映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同其他有關淫穢物品犯罪一樣,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社會的管理秩序,腐蝕了人們的心靈,毒化了社會良好的道德風尚,但本罪以其音像結合的特性,使淫穢內容的傳播更加直觀更具刺激性,因而社會危害性也就更大,對社會管理秩序這一客體的侵害就更為嚴重。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的行為。所謂“組織播放”是指召集多人或多次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的和赤。這種行為可以在家中實施,也可以在社會上或單位里實施。具體地講,所謂播放,就是以放映機、放錄機、錄音機等機器來進行傳播,但是,播放的方式並非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所獨有,在一定條件下,播放淫穢製品也可以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另外,由於本條對於本罪已明確限定是組織播放行為,因此,只向個別人播放或僅僅是參與觀看等行為均不構成本罪。所謂“淫穢音像製品”,主要包括淫穢的電影、錄像、幻燈片、錄音帶、雷射唱片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不能含有以牟利為目的,否則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認定

(一)本罪與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界限
1、兩罪所規定的淫穢物品的範圍不同。本罪規定的淫穢物品的範圍只是淫穢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而傳播淫穢物品罪所規定的範圍不僅包括音像製品中,而且還包括淫穢書刊、照片等其他淫穢物品。
2、兩罪的犯罪行為方式不同。本罪的犯罪行為方式要求具有組織播放的行為,即要有召集眾人觀看的行為,而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犯罪行為方式較前者多,它包括出借、傳閱等多種傳播行為方式。
3、兩罪的犯罪標準不同。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組織實施了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而傳播淫穢物品罪則只有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
兩罪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主觀上是否以牟利為目的。本罪不以牟利為目的。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從重處罰。

刑法條文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998.12.17 法釋[1998]30號)
第十條第二款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達十五至三十場次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
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本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數額、數量標準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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