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是指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
  • 性質:純正的單位犯罪
  • 客體:血液或者血液製品
  • 責任形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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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

1、罪體
主體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主體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主要是指醫院、血站等。因此,本罪是純正的單位犯罪
行為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行為是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因此,本罪屬於責任事故犯罪。
客體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客體是血液或者血液製品。
結果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的結果是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這裡的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是指使血液或者血液製品的使用者感染傳染病或者其他疾病。
2、罪責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裡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因為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衛生。
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於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檢測、操作規定。比如《采供血機構和血液管理辦法》、《供血者健康檢查標準》、《供血漿者健康檢查標準》、《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等等,從而為血液、血液製品的採集、製作、供應工作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然而,實踐中有些單位仍違反檢測、操作規定、不僅侵犯了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而且往往會產生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嚴重後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本法增設了本罪,有利於抑制這類單位犯罪活動。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血液和血液製品。血液是指用於臨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於血液製品生產的原料血漿。血液製品,則是特指各種人血漿蛋白製品。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首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血站(庫)、單採血漿站及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不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測,主要表現為以下行為:
(1)血站、單採血漿站採集血液、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
(2)血站、單採血漿站未使用有產品批准文號並經國家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檢測的。
(3)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投料生產前未對原料血漿進行復檢,或者使用沒有產品批准文號或者未經國家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復檢的,或者將檢測不合格的原料血漿投入生產的。
(4)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液、血漿不清除、不及時上報的,或者將檢測不合格的血液、血漿向有關單位供應的,或者將經檢測不合格的產品出廠的。
(5)沒有對其工作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或者讓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嚴重皮膚病、HBsAg陽性、HCV抗體陽性和體表有傷口者從事采供血、成份血製備、血液製品製作、供應等崗位的工作。
其次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的血站(庫)、單採血漿站,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1)血站(庫)、單採血漿站採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者、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血液、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者、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採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或者無《供血證》、《供血漿證》者的血液、血漿的。
(2)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血液、血漿採集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式、過頻過量採集血液、血漿的。
(3)單採血漿站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採集血液的。
(4)單採血漿站未使用單採血漿機械進行血漿採集的。
(5)血站、單採血漿站未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採血器材的,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採血器材的。
(6)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血液、血漿的。
(7)單採血漿站向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
再次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血液製品生產單位,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
(1)使用無《單採血漿許可證》的單採血漿站或者未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單採血漿站及其他任何單位供應的原料血漿的,或者擅自採集原料血漿的。
(2)擅自更改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的。
(3)與他人共用產品批准文號的。
(4)其他違背操作規定的行為。
本罪屬於實害犯。只有實際上造成了危害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的後果,才能構成本罪。至於何謂“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通常是指由於血液或血液製品的質量問題而致使不特定受血者、使用者正常的生理機能遭受嚴重損害,或者由於採血器材、醫療器械材料的衛生清潔問題,或採血制血的具體技術、手法問題而導致供血者、受血者等正常的生理機能遭受嚴重損害。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有權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單位,包括采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采供血機構,是指採集、儲存血液,並向臨床或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血的醫療衛生機構,分為血站、單採血漿站和血庫。血站、單採血漿站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設定的衛生事業單位。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而從事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單位。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過失,即依法從事血液採集、供應或血液製品製作、供應的單位,應當預見到本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後果。

認定

本罪與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血液製品罪的界限
它們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而依法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血站 (庫)、單採血漿站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構成,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的犯罪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則不能成為此罪主體。
(2)主觀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在主觀方面則表現為故意。
(3)犯罪形態不同。本罪是實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之後果,才能構成犯罪。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則是危險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而不論該行為是否在實際上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4)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中實施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一系列行為均是合法而為之,只是沒有依照規定對血液、血液製品進行檢測或者在採集、製作、供應活動中違反其他操作規定。而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則以行為的非法性為前提。
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它與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犯罪的後果等方面,均有相同之處。兩罪的主要區別如下: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只限於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為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過程中未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違背了其他操作規定,並造成危害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的後果;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由表現為生產、作業活動中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顯然,後罪涉及的領域更為廣泛。
(3)客體要件不同。本罪主要侵犯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採集、供應、製作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主要侵犯國家對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作業的管理規定。可見,後罪涉及的客體範圍更加廣泛。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處罰

根據刑法第334條第2款之規定,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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