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零四條規定,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同時根據本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構成犯罪的,將給予行政處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 外文名:The crime of deliberately delayed delivery of mail
  • 定義:指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
  • 懲罰: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結果:遭受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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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

罪體

主體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主體是郵政工作人員。這裡的郵電工作人員,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營業員、投遞員、押運員或者其他從事郵政工作的人員。
行為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行為是嚴重不負責任,延誤投遞郵件。這裡的延誤投遞,是指拖延、耽誤郵件的分發、遞送,沒有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提交郵件。
客體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客體是郵件、這裡的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寄送、遞交的信件、申報、傳真、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雜誌等。

罪責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應當按期投遞的郵件,有條件按時投遞而有意不投遞或者不按時投遞的主觀心理狀態。

罪量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裡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指因為郵件投遞延誤,影響國家重大事務或者有關單位的重要工作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郵電工作人員。即國家郵電部門的幹部、營業人員、分揀員、接發員、押運員、接發員、搬運員等;根據郵政法第8條第2款的規定,郵政企業根據需要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代辦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的代辦人員,辦理郵政業務時亦應視為郵政工作人員。非郵電工作人員或雖在郵電部門工作但不與郵件、電報接觸的人員,則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主觀上嚴重不負責任,拒不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行為人實施這種行為的動機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泄憤報復,有的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論其出自何種動機和目的,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如果行為人延誤投遞郵件是因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原因,則不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郵政工作人員違背國家法律賦予其的職責和義務,情節嚴重的行為。按照《郵政法》第6條、第22條的規定,郵政企業應當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郵政業務;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投交郵件,郵政工作人員不履行其職責,不遵守上述規定,即為不負責任的表現。如果行為人出於泄憤、報復而故意延誤投遞郵件,也是郵政工作人員對其職責不負責任的表現,至於何謂嚴重,則應主要結合其造成的危害後果來認定。
延誤投遞郵件,是指郵政工作人員對應當按期投遞的郵件,有條件投遞而故意拖延、耽誤郵件的分發、遞送,不按照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投交郵件。至於延誤時間的長短,法律沒有規矩,只要行為人沒有按規定時間投遞郵件的,即屬延誤。如果行為人雖然沒有及時、迅速地投遞郵件,但並沒有超出規定所允許的期限,即使客觀上造成重大損失的,也不構成本罪。發生延誤投遞的時間可以是在分揀投遞、押送、收發等任何一個環節中,這裡的"延誤"不同於隱匿不投的情形,前者是投遞但超出規定的時間,後者則是直接加以藏匿而不投遞。如果行為人故意隱匿不投的,則構成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本罪屬於不作為犯,即行為人有條件、有義務將郵件按時投送而故意延誤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遭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延誤投遞郵件的,不構成本罪。
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發生了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才構成犯罪。僅有延誤投遞的行為而沒有發生重大損失的結果,不成立本罪。而且,行為人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客體是國家的郵政管理秩序。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郵件。根據我國郵政法的規矩,郵件,是指通過郵政企業寄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等;郵件又分平常郵件和收據郵件。平常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據,投遞時不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收據郵件,是指掛號信件、郵包、保價郵件等由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出具收據,投遞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所謂"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它是用以向特定的人傳達意思的一種文書。

處罰

根據刑法第304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
《郵政法》第三十九條 郵政工作人員拒不辦理依法應當辦理的郵政業務的,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給予行政處分。
郵政工作人員玩 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認定標準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是指郵政局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所謂郵件,是指通過郵政部門傳遞的信件、郵包、匯款、報刊及其他印刷品。本罪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而造成工作失誤。二是行為人實施了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本罪中的故意是指行為人作為郵政工作人員履行自己職責應當按照規定投遞郵件而故意不予投遞。但如果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郵件而故意不予投遞,則可能會因為牽連行為而構成他罪。三是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本罪的犯罪主體須是郵政工作人員,但雖在郵政部門工作,既不是管理人員也不是與郵件相接觸的人員則不能構成本罪主體。

立案標準

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延誤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其他重要郵件投遞,致使他人失去高校錄取資格或者造成其他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的;
(三)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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