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的衛生標準,拒絕按照要求進行消毒處理,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拒絕執行預防 控制措施,刑法條文,相關法律,結果,認定,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與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界限,本罪與傳播性病罪的區分,處罰,相關說明,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傳染病是由病原性細菌、病毒立克次體和原蟲引起的,能在人間、動物間或者人與動物間相互傳播的一種疾病,是一種流行性危害比較嚴重的疾病,其種類繁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有甲、乙、丙三類。各類傳染病不同程度地侵害人們的身體健康,影響傳染病流行地區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因此,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已將傳染病防治管理法律化。我國於1955年7月經國務院批准、衛生部發布了《傳染病管理辦法》,並於1956年和1957年先後加以補充。1989年通過的《傳染病防治法》,後於2004年予以重新發布。總結了多年來傳染病防治的經驗,標誌著我國關於傳染病的防治工作已納人法律軌道。它對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都有重要意義。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同時也可引起各類傳染病的傳播,造成傳染病流行的嚴重危險。因此,依法打擊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的行為很有必要。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本罪在具體行為方式上表現為下述四種情形: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根據司法實踐,一般是指供水單位及有關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只有他們才能直接涉及到供水、對病原體污染物的消毒處理等各項極易使傳染病傳播的具體工作。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這一結果是不明知的。但行為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則是故意的。如果行為人明知會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傳播嚴重危險而仍實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行為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而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的衛生標準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飲用水是人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質資料之一。飲用水水質直接關係到人民的身體健康。飲用水一旦受到致病性微生物的污染,就可能引起範圍不同的傳染病暴發、流行。因此,供水單位加強對取水、淨化、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備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消毒、清洗、排污和檢修等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飲用水的質量,提高飲用水的衛生指標,對於預防和控制傳染病將至關重要。供水單位,主要是指城鄉自來水廠的集中式供水單位以及廠(場)礦、企業、學校、部隊等自備水源的集中式供水單位。非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如村民自掘自用的水井中供應的飲用水或者湖泊、河流等天然水源蓄集的未經消毒處理而直接引取飲用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不屬本項規定之情形。
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具體包括下列兩種情形:其一,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其二,單位自備水源未經批准與城鎮集中式供水系統相連結的。《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9條第2款對單位自備水源與城鎮集中式供水系統的連結作了限制性規定,即各單位自備水源,未經城市建設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一般不得與城鎮集中式供水系統連結。因此,凡單位自備水源未經批准與城鎮集中式供水系統相連結的,亦應視為本項規定的情形。
拒絕按照要求進行消毒處理
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為預防和控制甲類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切斷其傳播途徑,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無條件地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和糞便進行消毒處理。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73條的有關規定,衛生防疫機構是指衛生防疫站、鼠疫防治站(所)、鄉鎮預防保健站(所)以及與上述機構專業相同的單位。衛生防疫機構依法享有對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的權能,任何單位和人員都必須無條件地按照其所提出的衛生標準,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消毒,是指用化學、物理、生物的方法殺滅或者消除環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達到無害化。消毒的對象包括一切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如被鼠疫病原體污染的室內空氣、地面、四壁、物品以及鼠疫疫區內的鼠類、蚤類、嚙齒類動物的皮毛等;被霍亂病原體污染的飲用水、污物、食物、糞便、物品等。本項所稱之“拒絕”應從廣義理解,即不僅包括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未進行任何消毒處理的情形,也包括形式上雖進行“消毒”處理,但敷衍了事、不負責任,未達到衛生防疫機構所提出的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消毒標準的情形。
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感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是指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診斷標準(試行)》的有關規定,符合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診斷標準的人。病原攜帶者,是指感染病原體無臨床症狀但能排出病原體的人。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人是傳染病的重要傳染源,他們隨時隨地都能通過各種途徑向外界環境排出和擴散傳染病的致病性微生物,造成該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因此,《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18條明文規定,對患有鼠疫、霍亂等傳染病的病人或病原攜帶者應予以必要的隔離治療,直到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其不具有傳染性時,方可恢復工作。此外,疑似鼠疫、霍亂的病人,在排除鼠疫、霍亂嫌疑前,亦不得從事某些易使核傳染病擴散的工作。有關單位或個人若違反上述規定,即屬本項規定之情形。
所謂準許,是指明知是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而雇用、聘用、任用其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或者未對其採取調離工作等措施,默許其繼續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對於不知道該人為患病者、病原攜帶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的,不能視為“準許”。所謂縱容,是指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所在單位或者雇用人,明知前者違反規定從事易使讀傳染病擴散的工作,不僅不採取措施,而且為其提供方便條件,或聽之任之放縱其繼續從事這一工作。準許或者縱容屬本項規定選擇性的行為方式,二者屬其一,即屬本項規定之情形,可構成本罪;二者同時具備,仍以一罪論處,不實行並罰。
拒絕執行預防 控制措施
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此項規定是為了彌補前三項具體規定之不足而作出的概括性規定,其外延較廣,包括上述三項未涉及的、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其他一切預防、控制措施的行為。據有關法律的規定,這一情形具體表現有以下諸種:
(1)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用品、衛生材料、一次性醫療器材、隱形眼鏡、人體器官等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
(2)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在治癒或者排除傳染病嫌疑前,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3)甲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甲類傳染病病人拒絕進行隔離治療的;
(4)招用流動人員的用工單位,未向衛生防疫機構報告並未採取衛生措施的;
(5)違章養犬或者拒絕、阻撓捕殺違章犬的;
(6)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區興建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即進行施工的;
(7)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經營、出售用於預防傳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製品的;
(8)從事飲水、飲食、整容、保育等易便傳染病擴散工作的從業人員,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健康合格證後即上崗就業的;
(9)出售、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舊衣物及生活用品等,未按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進行必要的衛生處理的;
(10)從事可能導致經血液傳播的美容、整容的單位或個人,未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的;
(11)使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進口的血液作血液製品的;
(12)未經牧畜醫部門檢疫,擅自將傳染病流行區的家禽家畜外運的;
(13)進入鼠疫自然疫源地捕獵未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
(14)未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方式對因患鼠疫、霍亂等甲類傳染病死亡的病人屍體進行處理的。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三十條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 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 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相關法律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本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甲類傳染病病種,並予公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予公布。
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有造成傳染病流行危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採取強制措施: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預防、控制措施的。
第三十七條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結果
本罪屬危險犯,必須以發生法定的危害危險,即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為必備構成要件。甲類傳染病,就目前而言,包括鼠疫和霍亂兩種。
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和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是本罪危害結果的選擇性構成要件。其中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屬刑法理論中的實害結果,其對應的犯罪形態是實害犯;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屬刑法理論中的危險結果(具體危險結果),其對應的犯罪形態是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在司法實踐中,具備上述二種危害結果之一種,並同時符合本罪的其他構成特徵,即可構成本罪。
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本罪,必須是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的行為。因此,認定本罪應當與一般違法行為區別開來。一般違法行為沒有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的結果,也不可能有甲類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對有違反傳染病防治規定的一般行為,應由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有造成傳染病流行危險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採取強制措施。
本罪與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的界限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是指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的嚴重危險的行為。兩罪存在一些相同之處,如都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都可能引起某種嚴重危險,主體要件相同,在主觀方面都表現為故意。但兩者畢竟是不同的犯罪,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的直接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而後者侵害的是國家國境衛生檢疫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不同。前者是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的行為;而後者是違反了國境衛生檢疫法的有關規定的行為。
(3)法律規定的具體對象不同。前者的行為引起的危險的對象是甲類傳染病即指鼠疫、霍亂等;而後者行為引起的危險的對象是檢疫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黃熱病、天花、愛滋病等傳染病,範圍比甲類傳染病廣。
本罪與傳播性病罪的區分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與傳播性病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的主要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後者侵犯的主要客體是社會的善良風尚。
(2)客觀要件不同。首先,行為的違法性內容不同。前者違反的是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後者則不僅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而且更主要地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關於不得賣淫、膘娟的規定。其次,是否需要以一定的危害結果為犯罪的必備構成要件不同。前者是結果犯,必須以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引起其傳播的嚴重危害的危害結果為必備構成要件;後者是行為犯,只要是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不管是否已引起性病傳播或具有傳播的危險均可構成該罪。
(3)主觀要件不同,前者是出自過失,即行為人對引起甲類傳染病的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這一危害結果持過失的心理態度;後者是故意,嚴重性病患者賣淫、嫖娼的直接目的雖常常不是要將性病傳染給他人,但其對於造成性病的傳播或者傳播的嚴重危險這一危害結果顯然是明知並且希望或放任的。
(4)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既可以由自然人構成,也可由單位構成;後者是特殊主體,即只有患有梅毒、淋病等患嚴重性病的自然人方能成為其主體,單位不能構成該罪。
(5)兩者傳播的對象不同。前者傳播的是鼠疫、霍亂等甲類傳染病;後者則是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說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我國衛生行政部門對傳染病特別是甲類傳染病的防治和管理秩序,同時也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違反我國傳染病防治的行為,並且由此引起甲類傳染病的傳播或者具有傳播的嚴重危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行為,而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有意實施該類行為。但對於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具有傳播的嚴重危險這一後果,行為人主觀上可能是過失。主體除一般主體外,還包括單位。
二、本罪與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罪的區別。兩者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為一般主體,後者為出境入境人員。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引起了甲類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後者表現的違反國家國境衛生檢疫管理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後者所指的傳染病範圍要大於前者。
三、本罪原是依照《傳染病防治法》而設立的罪名。原是比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罪處罰。新刑法單獨規定了罪名和法定刑,並增設了單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