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關於印發《檢察業務費開支範圍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在1992.09.22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關於印發《檢察業務費開支範圍和管理辦法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2.09.22
- 實施時間:1992.09.2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開支範圍,第三章 管理辦法,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檢察事業不斷發展的需要,加強業務經費的管理,保障各項檢察業務工作的開展,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檢察業務費是檢察機關用於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經濟發展、保護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專用經費,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和機密性。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財力可能和檢察機關的實際需要,安排好年度經費預算,對辦案所需經費要予以充分保證,並在執行中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加強業務經費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並認真貫徹落實;對財政部門核准的預算,要合理安排,節約使用。
第二章 開支範圍
第四條 辦案費
1.辦案差旅費:檢察人員偵查破案、調研、審查案件、調查取證、追捕、押解人犯,處置突發事件,實施偵查、審判、執行監督和其他辦案任務的差旅費。
2.偵緝調查費:偵查辦案所需的勘驗費,郵電費,通訊費;跟蹤、守候、出現場、刑場臨場監督費;秘密偵查措施的儀器設定、租賃、運輸、補償費;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所需的活動費;人犯的交通費,食宿費,醫療費;專案分析、匯報、研討費。
3.協助辦案費:聘請有關部門、人員協助破案,審查案件的勞務費,交通和食宿費;證人的臨時食宿、醫療、交通和誤工補助費;檢察聯絡員的活動經費。
4.技術檢驗、鑑定和翻譯費:聘請專門人員勘驗鑑定的交通費,食宿費和酬金;聘請翻譯人員進行筆譯、口譯的翻譯費;專業技術資料的諮詢費,公證費;當事人行為能力的鑑定費,被鑑定人的交通、食宿費;供檢驗對比用的各類樣品的收集、保管費。
5.特情費:特情人員生活補助費;執行特殊勤務必須開支的招待費,交通費,交際費,補償費,職業掩護費;特情人員為我工作傷亡的醫療費,喪葬費,撫恤補助費,慰問費及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特情聯絡場所的建設費、租賃費及活動費,聘請特情聯絡場所工作人員的工資、醫療及其他所需經費;接待特情人員及港、澳、台等境外聯絡工作對象所需的費用。
6.其他辦案費用。
第五條 裝備費
1.偵查設備費:用於偵查辦案的專用設備如複印機、錄音機、電子計算機及配套器材等的購置費,安裝費,運雜費。
2.技術設備費:用於法醫檢驗、文字檢驗、痕跡檢驗、照相錄像、化驗、司法會計鑑定等設備器材的購置費、安裝費、運雜費。
3.通訊設備費:有線、無線、傳真等通訊設備及配套器材的購置費,租賃費,安裝費,運雜費。
4.交通工具費:用於檢察業務的車輛、船艇、馬匹的購置費。
5.武器械具費:槍枝、警械具購置費;安全設施設備費。
6.其他設備費:業務檔案、宣傳等所需設備、器具的購置費。
第六條 服裝費
1.服裝費:檢察業務人員、司法警察服裝的購置、運輸及保管費;服裝損耗費。
2.化裝服費:執行偵查任務所需化裝服的費用。
第七條 消耗費
1.交通工具燃料雜支費:偵查辦案用車、船等交通工具的燃料費,修理費、養路費,保險、牌照等雜支費和租賃費。
2.器材設備消耗費:偵查技術設備器材、通訊器材、電子計算機的維修費及消耗費。
3.武器消耗費:槍枝警械具的維修費;彈藥購置費,儲運費。
4.日常用品消耗費:辦案必備的公文包箱、雨具、照明用具等日常用品的消耗費用。
5.其他設備消耗費:業務檔案、宣傳設備、器具的維修費及消耗品的費用。
第八條 會議費
檢察業務工作會議所需的房租、交通、會議人員一伙食補助及檔案資料印刷等項費用。
第九條 宣傳費
1.宣傳費:組織新聞、文藝宣傳活動,舉辦展覽,製作影片、電視劇,在報刊、電台、電視台進行宣傳及開設檢察宣傳欄等所需費用。
2.資料費:檢察業務工作必需的工具書、雜誌、報刊費及外文資料翻譯費。
3.內刊費:內部刊物、業務資料、教材的編審費,印刷費,發行費,運雜費及稿酬。
第十條 教育培訓費
1.培訓費:檢察人員專業培訓及檢察官資格培訓所需經費。
2.聘請師資人員補助費:聘請師資人員的授課費和交通、住宿、一伙食補助費。
第十一條 獎勵費
1.業務人員獎勵費:根據有關規定,對立功個人和集體所發的獎章、證書的開支和獎金。
2.其他人員獎勵費:對舉報揭發有功人員的獎勵費;對配合辦案有功人員的獎勵費。
第十二條 特約檢察員經費
1.補助費:特約檢察員參加檢察機關召開的專門會議和培訓所需的交通、住宿、一伙食補助費,誤工補貼。
2.慰問費:慰問特約檢察員費用。
第十三條 其他業務費
1.派駐機構經費:派駐機構的辦公用品、用具的購置費,房屋、家俱租賃費,衛生、水電、採暖費,郵電通訊費。
2.舉報、控告申訴費:舉報人、控告申訴人的臨時食宿、醫療、交通補助費;對無理纏訴人員的處理、遣送費;處理冤假錯案及應付突發事件所需的經費;來訪場所的消毒費;傳染疾病的預防和處置費。
3.國際組織活動費:與國際組織間聯絡、協查案件所需費用。
4.專業補助費:偵查辦案人員、刑事技術人員、司法警察及其他專業人員的誤餐費,夜勤補助費,勞保物品和保健津貼;駐監管改造場所人員的生活補助費。
5.印刷費:辦案的各類公文、表冊、訴訟文書及卷宗的制發費。
6.贓(證)物保管費:贓(證)物保管場所的消毒費;收繳物資的保管、運輸、倉儲費和估價費。
7.其他支出:前列未包含的,而在檢察業務工作中又必須開支的費用。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經費
經各級財政部門同意在檢察業務費中開支的事業單位的經費。
第三章 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各級檢察院業務費與機關行政經費應分別管理,單列戶頭,單獨編報預、決算,並按開支範圍規定的科目建帳核算。在編報預、決算報表時,辦案費和服裝費列入“業務費”,裝備費列入“設備購置費”,消耗費、會議費和宣傳費列入“公務費”,其他經費列入“其他費用”等“目”級科目。各項開支嚴禁相互擠占挪用。
第十六條 加強計畫管理,統籌安排各項支出。各級檢察機關要強化預算管理,年度預、決算和重大開支須經領導集體審定。各項業務費開支應事先向財務部門申報計畫,經財務部門審核後方可開支。計畫外開支實行主管領導“一支筆”審批制度。
第十七條 各級檢察機關業務費支出要建立嚴格的審批許可權制度,嚴格審批手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開支。對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違反財經紀律的開支,財務部門應拒絕辦理,並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領導。
第十八條 各級檢察機關要相應設定會計機構,或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會計人員,負責對檢察院業務經費的核算與管理。會計人員應根據有關財務制度、財政法規,認真做好各項會計核算和監督工作,及時向財政部門編報會計報表,並參與擬訂本單位的財務、裝備、物資計畫,分析預算、財務計畫的執行情況。如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會計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檢察機關要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嚴禁鋪張浪費,嚴禁用公款請客送禮、遊山玩水,搞不正之風。會計人員要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不斷提高政治水平和業務水平。各級領導要積極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對堅持原則的會計人員進行刁難、打擊報復。對違反者須查明情況,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檢察機關要加強對裝備物資的管理,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對各種設備、器材、交通工具、警械及服裝等物資,要建立購置、驗收、登記、調撥、移交、報廢、處理、核對等管理制度,有專人負責,並加強維護、保養。各種物資嚴禁私人占用,如發生丟失、損壞,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各級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和派出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共同負責解釋。原《檢察業務費開支範圍的規定》(〔86〕高檢會(辦)字第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