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關於修訂《檢察業務費開支範圍的規定》的通知在1986.05.0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關於修訂《檢察業務費開支範圍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86.05.05
- 實施時間:1986.05.05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高檢辦字第56號、財事字306號檔案《關於檢察業務費開支範圍的規定通知》,因情況變化較大,原規定已不適應工作的需要,現予修訂,請按新規定執行。
為了全面開展檢察業務,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作用,促進“兩個文明”建設,檢察機關必須的業務經費,各地財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檢察機關的工作特點予以保證。從一九八六年起各級財政部門對檢察業務費,實行單立戶頭,單獨列支。人民檢察院對財政部門核准的預算,要合理安排,節約使用,各項開支要嚴格執行現行財務制度和有關規定,不準擅自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並嚴格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檢察業務費開支範圍的規定
一、辦案費
1.偵查破案費,偵查(察)、調查案件及破案的交通、住宿、通訊費,誤餐補貼費和夜勤補助費;採取秘密偵察措施的儀器設定費、運輸費、補償費;破案的現場勘驗費;聘請專門人員進行勘驗檢查的酬金和食宿、交通費;對案犯和逃犯的押解、追捕費,及人犯的一伙食、醫藥費。
2.派駐監獄改造場所人員的生活補助費及其辦公的房屋、家具租賃費,衛生、水電、採暖費,郵電通訊費。
3.特情費:特情人員的生活補助費,執行特殊勤務必須開支的招待費,交際費,補償費,因公傷亡的醫療、喪葬、撫恤、慰問費及遺屬困難補助費。
4.來訪費:控告申訴人、檢舉人、證人的臨時食宿、醫藥及交通補助費;冤假錯案的處理費;來訪場所的消毒費;對無理纏訴人員的遣送費。
5.技術檢驗、鑑定和翻譯費:供檢驗比對用的各類樣品的收集、保管費;聘請財會人員查帳、科技人員進行法醫、物證技術檢驗鑑定的食宿、交通費、鑑定費、聘請翻譯人員進行筆譯、口譯的翻譯費;從事刑事技術工作按規定所享有的勞保物品及津貼。
6.辦案的各類公文、表冊、訴訟文書的制發費。
7.辦案的其他費用。
二、購置費
1.警車、現場勘查車、贓物車、囚車、偵查跟蹤車以及其它業務用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及零配件的購置費。
2.法醫檢驗、檔案檢驗、痕跡檢驗、刑事化驗、刑事錄相照相以及其他刑事技術門類所需用的各種器械、儀器設備的購置費。
3.槍枝彈藥、戒具、警棍、案件檔案櫃和用於辦案的複印機、打字機、錄音機、電子計算機以及對講、電傳機、保密專線電話和其他各種通訊設備的購置費,通訊電路的租賃費。
4.車輛及各種業務設備的更新費、租賃費,安裝費,保養維修費,牌照養路費,材料及燃料的消耗費。
5.業務參考資料及專業圖書的購置費。
6.辦案必備的手提包、公文包及雨具、照明用具的購置費。
7.其他辦案必需物品的購置費。
三、服裝費
檢察業務人員及法警按現行規定的制裝費。
四、會議費
檢察業務會議所需的各種費用。
五、宣傳教育費
宣傳櫥窗及檢察業務展覽圖片、實物的製作、運送、安裝費;檢察業務資料、期刊以及檢察業務、法制教育所用教材的編審費。紙張、印刷、發行、運雜費、用於其他綜合治理的宣傳費。
六、獎勵費
對本系統在辦案業務工作中有特殊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的獎勵費;對配合辦案有功人員的獎勵費;對揭發、檢舉有功人員的獎勵費。
七、其他費用
上列一至六項中未包含的其它檢察業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