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

2016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最高檢稱,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部署要求,最高檢在梳理總結過去工作經驗,分析辦理涉及非公有制經濟案件的主要問題的基礎上,制定了該《意見》。

本次發布的《意見》共6個部分18條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
  • 發布日期:2016年2月19日
  •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通知,全文,

通知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6年2月19日

全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政法工作會議部署,堅持平等保護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充分發揮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非公有制經濟的重要地位,切實增強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主動性和責任感
1.依法保護非公有制企業產權和合法權益,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責任。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推動我國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依託,對於支撐增長、促進創新、擴大就業、增加稅收等發揮重要作用。檢察機關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決策部署和要求上來,圍繞服務經濟建設和發展大局,找準檢察工作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的切入點,積極履職盡責,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牢固樹立平等保護的理念,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的司法保護。對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平等保護,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要把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作為檢察工作服務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要著力點,堅持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平等、法律適用和法律責任平等、法律保護和法律服務平等,主動適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司法需求,依法保護非公有制企業產權和合法權益,依法保護企業家和從業人員創新創業的積極性,增強發展預期和信心,激發活力,促進創新發展。
二、積極履行檢察職能,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業產權和合法權益
3.依法打擊侵犯非公有制企業權益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人身、財產權利的刑事犯罪,營造平安穩定社會環境。依法履行批捕、起訴職能,突出工作重點,依法懲治侵犯非公有制經濟投資者、管理者和從業人員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犯罪活動。依法懲治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和惡勢力犯罪團伙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向非公有制企業收取“保護費”,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的犯罪。依法懲治盜竊、搶奪、敲詐勒索、哄搶非公有制企業財物的犯罪。依法懲治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挪用非公有制企業財產的犯罪。依法懲治由經濟糾紛引發的暴力討債、綁架、非法拘禁等犯罪。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周邊治安亂點的專項整治,維護企業管理秩序,保障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
4.依法懲治破壞市場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業產權和合法權益的經濟犯罪,營造誠信有序的市場環境。依法懲治侵犯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的金融詐欺、契約詐欺、商業賄賂等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依法懲治強攬工程、串通投標、強迫交易、官商勾結壟斷經營以及故意損害商業信譽等破壞公平競爭的犯罪。依法懲治侵犯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破壞非公有制企業創新發展的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依法懲治集資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犯罪。依法懲治利用網際網路金融平台、打著金融創新旗號從事非法活動等增加金融風險的犯罪。通過懲治各種經濟犯罪,有力維護公平競爭、健康有序的市場秩序,提高非公有制企業投資信心,激發資本參與熱情。
5.依法打擊侵犯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的職務犯罪,推動構建新型政商關係。依法懲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市場準入、市場監管、招商引資、證照頒發審驗、項目審批、土地徵用、工商管理、稅收征管、金融貸款以及國家財政補貼等職務之便,向非公有制企業通過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賄、受賄的犯罪。依法懲治電力、電信、交通、石油、天然氣、市政公用等領域非公有制企業資本參股、參與經營活動等公私合營過程中發生的貪污受賄、失職瀆職等犯罪。
6.強化對涉及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和司法公正。重點監督糾正涉及非公有制企業的案件該立不立、不該立亂立、違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以及適用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當等問題。著力加強對涉及非公有制企業債務糾紛、股權分配、智慧財產權、職工工資、勞動爭議、工傷賠償等案件審判、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切實加強對涉及市場準入、不正當競爭等問題的法律監督。堅持把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與查處司法腐敗結合起來,注重查辦執法不嚴、司法不公背後的虛假訴訟、貪贓枉法等司法人員違法犯罪案件,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打擊懲治力度,促進和最佳化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環境,努力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
三、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努力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
7.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嚴格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法治思維,充分考慮非公有制經濟的特點,優先考慮企業生存發展,防止不講罪與非罪界限、不講法律政策界限、不講方式方法,防止選擇性司法,防止任意侵犯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問題的發生。注意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個人犯罪與企業違規的界限,企業正當融資與非法集資的界限,經濟活動中的不正之風與違法犯罪的界限,執行和利用國家政策謀發展中的偏差與鑽改革空子實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的經營收入與違法犯罪所得的界限,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企兼併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占國有資產的界限。對於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與非罪、罪與錯不清的,要慎重妥善處理,加強研究分析,注意聽取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意見,堅決防止把一般違法違紀、工作失誤甚至改革創新視為犯罪,做到依法懲治犯罪者、支持創業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誤者,確保辦案的質量和效果。
8.注意研究新情況新問題,鼓勵和支持非公經濟主體投入到創新發展中去。注重研究創新發展中出現的新興產業、新興業態、新型商業模式、新型投資模式和新型經營管理模式等新變化,慎重對待創新融資、成果資本化、轉化收益等不斷出現的新問題,堅持“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對法律規定不明確、法律政策界限不清晰的,要及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報告。
四、改進辦案方式和規範司法行為,確保辦案“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9.更加注重改進辦案方式方法。堅持既充分履行職能、嚴格依法辦案,又注意改進辦案方式方法,防止辦案對非公有制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負面影響。堅持深入查辦案件與規範自身司法行為並重,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與維護非公有制企業正常經營秩序、合法權益並重,打擊經濟犯罪、查辦職務犯罪與依法幫助非公有制企業挽回和減少經濟損失並重,嚴格公正廉潔司法與理性平和文明規範司法並重。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凍結、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輕易查封企業賬冊,不輕易扣押企業財物。對於有自首、立功表現,認罪態度較好,社會危險性不高、積極配合的非公有制企業涉案人員,一般不採取拘留、逮捕措施。對於查辦非公有制企業經營管理者和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犯罪案件,主動加強與涉案企業或者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行業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合理掌控辦案進度,嚴格慎用拘留、逮捕措施,幫助涉案非公有制企業做好生產經營銜接工作;確需查封扣押凍結的,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減少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對於涉案非公有制企業正在投入生產運營或者正在用於科技創新、產品研發的設備、資金和技術資料等,原則上不予查封、扣押、凍結,確需提取犯罪證據的,可以採取拍照、複製等方式提取。慎重發布涉及非公有制企業案件的新聞信息,對涉及知名的非公有制企業或者上市公司的案件一般不對外報導,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合理顧及非公有制企業關切,最大限度維護非公有制企業聲譽、促進長遠發展。對於涉及非公有制企業和企業經營人員的舉報,經查證失實的,應當按照檢察機關舉報工作規定,及時採取適當方式澄清事實,最大限度維護非公有制企業和企業經營人員的聲譽,最大限度減少對非公有制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10.嚴格規範司法行為。強化規範司法意識,明確司法行為不規範必然損害非公有制企業的合法權益。嚴禁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嚴禁以服務為名到發案單位吃拿卡要報,嚴禁使用涉案單位的交通通訊工具和辦公設備,嚴禁亂拉贊助和亂攤派,嚴禁干預發案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嚴禁干預非公有制企業合法自主經濟行為。對於知法犯法、違法辦案的,發現一起、處理一起、通報一起,讓司法不規範行為見人、見事、見案件,依法保護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
五、結合辦案加強法制教育和犯罪預防,延伸職能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提供法律服務
11.認真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積極開展法律普及教育。結合司法辦案,加強法制宣傳,採取普法講座、以案釋法等方式,幫助和促進非公有制企業、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強化依法經營意識,明確法律紅線和法律風險,促進非公有制企業及從業人員做到既依法辦事、守法經營,又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有效防控重大法律風險,提高經營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12.積極拓展法律服務渠道,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及時辦理非公有制企業的控告、申訴和舉報,加強檢察監督。充分發揮檢察機關視頻接訪系統、12309舉報網路平台等訴求表達渠道的作用,為非公有制企業、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尋求法律諮詢、司法救濟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對涉及非公有制企業、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控告、申訴和舉報,依法及時審查,嚴格按照法律的管轄規定、訴求性質和相應的法律程式辦理。對於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非公有制企業有權拒絕並及時向本級檢察機關或上級檢察機關反映。更加注重從非公有制經濟界人士、工商聯及商會工作人員中選聘特約檢察員、人民監督員,認真聽取非公有制企業的意見和建議,深入傾聽非公有制經濟界的聲音,努力為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服務。
13.加強典型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緊緊圍繞非公有制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開展預防。結合查辦侵害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的犯罪案件以及非公有制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犯罪案件,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和發案規律,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幫助非公有制企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管理機制,提高依法經營管理水平,增強非公有制企業在經濟發展新常態下的競爭力和發展後勁。通過開展預防諮詢、預防宣傳等工作,及時告知非公有制企業享有的合法權益,幫助非公有制企業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加大對促進經濟成長、發展方式轉變、科技創新、吸納就業、居民增收等貢獻大的非公有制企業的預防服務力度,增強預防工作的整體效果。
14.創新預防方式和工作機制,增強預防實效。堅持從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的實際出發,立足辦案積極創新預防工作的方式和機制,及時收集分析非公有制經濟運行中的各種有效信息,對可能影響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存在犯罪風險隱患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開展預防調查和預警預測,提出對策建議,不斷增強預防工作的預見性和針對性。結合辦案,對非公有制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探索組織區域性、系統性、規模性的專題預防活動,促進有效解決,最大限度地保障非公有制企業生產經營和資本運作的正常活動,以及生產要素和資本要素的有效配置、流動,努力服務、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六、加強組織領導和協作配合,確保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各項保障和促進措施落到實處
15.加強對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組織領導。堅持把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作為當前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切實加強領導,強化措施,狠抓落實,增強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主動性、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強與行政執法機關的協作配合,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整合執法司法資源,充分發揮保護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作用。上級人民檢察院特別是省級人民檢察院要深入研究分析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對下業務指導和巨觀指導,及時出台指導性意見,總結推廣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典型經驗。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於在辦理非公有制企業或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涉嫌犯罪案件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請示報告,必要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16.加強重大情況報告、通報和建議。結合司法辦案,深入分析和把握影響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深層次問題,對於辦案工作中發現的體制性、政策性、策略性、方向性等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委報告,提出解決的建議。對於機制性、管理性以及政策執行中的問題,要及時向政府通報,積極協助政府完善制度、強化管理。對於影響非公有制經濟運行、妨礙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立法不完善問題,要及時提出修改完善法律法規的建議,推動完善有利於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體系。
17.加強工作宣傳和輿情引導。增強主動宣傳的意識、知識和能力,進一步加強與主流媒體和新媒體的聯繫溝通,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入口網站、微信、微博等新聞宣傳平台,加強宣傳檢察機關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新思路、新舉措和新成效,傳播檢察機關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好聲音”和法治“正能量”,增強司法辦案工作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主動權、話語權。發布涉及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涉嫌違法犯罪的有關新聞,應嚴肅紀律,統一口徑,把握好尺度,必要時請示匯報,避免影響非公有制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發展。對於查辦非公有制企業及從業人員案件引發的輿情,要樹立積極回應理念,加強輿情收集、分析、研判,善於把握時、度、效,及時快速應對,正面引導疏解。
18.加強與工商聯的溝通協調,形成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合力。主動加強與各級工商聯的密切聯繫,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定期通報情況、共同開展調研等常態化機制,及時了解非公有制經濟最新政策和發展情況,全面把握非公有制企業的司法需求,不斷增強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對於工商聯反映的突出問題,要高度關注、認真督辦,建立處理結果反饋機制。對於辦案中發現的非公有制企業經營管理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的問題,要及時向工商聯通報。支持工商聯依法開展法律維權工作,充分發揮工商聯聯繫面廣、信息來源多、整合各方面資源能力強的優勢,共同研究解決經濟發展新常態下非公有制經濟轉型升級和“走出去”遇到的法律風險及法律問題,積極採取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有效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增強整體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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