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2002〕36號
現將《重慶市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評價活動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安全評價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市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在職權範圍內負責本行業安全評價專項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自治縣、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評價監督管理工作,接受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評價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政府鼓勵、扶持有關安全評價的科技研究,推廣套用先進的科技成果,提高安全評價的科技水平。
第六條 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的安全評價建設項目,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勞動部《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確定。
第七條 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建設項目,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價。安全評價項目的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明確彼此的權利和義務。安全評價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或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根據評價項目對人身、財產、公共安全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評價項目實行分類評價:(一)評價項目對人身、財產、公共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對其進行全面、詳細的安全評價,編制安全評價綜合報告;(二)評價項目對人身、財產、公共安全有輕度影響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項的安全評價,編制安全評價專項報告;(三)對人身、財產、公共安全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項目,提倡企業內部運用安全管理標準,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體系,並按要求填報登記。評價項目的分類管理目錄,由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九條 評價機構應當按照評價項目的行業安全評價標準以及有關的法規,規章確定其安全評價等級。
第十條 評價機構對評價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後,應當編制該評價項目的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項目概況和安全評價的技術要求、主要依據;(二)項目的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及其定量或定性評價;(三)安全生產對策措施;(四)安全評價的結論和建議;(五)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報告應做到數據完整可靠,附圖附表齊全,對策措施具體可行,評價結論客觀公正。評價機構應當對報告的正確性、公正性負責。
第十三條 承擔安全評價工作的評價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評價項目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的種類和程度進行評價,並提出防範、控制、消除危險、危害因素的最佳技術、措施和方案。為評價項目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系統化、標準化和科學化提供依據和條件。為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監督管理提供依據。
第十四條 評價機構應當在規定的資格認可範圍內承攬安全評價業務。禁止評價機構超越資格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評價機構的名義承攬安全評價業務。禁止評價機構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的名義承攬安全評價業務。
第十五條 評價機構應在每年1月份向所在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工作情況。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項目審批的部門,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項目應當將安全評價納入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未包含安全評價的項目,不予批准。擅自批准者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未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的項目或者評價的安全等級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不得投入建設、生產、使用。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督促和查處。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評價報告對其確定的安全等級採取相應的措施,限制、控制、消除危險、危害因素,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條 下列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一)評價項目的投資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二)評價項目屬於高危險行業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石油、電力、燃氣等易燃易爆品的生產、儲存和輸送;其他評價項目的評價報告在有關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部門或區縣(自治縣、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安全評價機構業務開展情況實施監督,發現評價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一)已不符合原審查考核條件;(二)不能保證安全評價工作質量;(三)擅自變更業務範圍;(四)有嚴重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行為;(五)有以權謀私、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