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藥品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藥品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藥品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4年12月18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藥品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4〕162號
  •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18日
發布背景,檔案全文,

發布背景

渝府辦發〔2014〕162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藥品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藥品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18日

檔案全文

重慶市藥品安全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落實藥品安全監管責任,加強監督管理,切實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125號)、《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8號)、《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2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和區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藥品安全監管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藥品安全責任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監管部門各負其責、“一崗雙責”的原則。
第四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區域內的藥品安全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藥品安全監管機制,加強對藥品安全執法活動的組織領導,研究解決影響藥品安全的重大問題;
(二)建立、完善、落實藥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將藥品安全監管工作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政府績效評估,對藥品安全監管有關職能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三)制定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統一領導、指揮藥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藥品安全責任。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領導下,對本區域的藥品安全工作負總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領導本區域藥品安全監管機構開展藥品安全監督執法;
(二)組織開展藥品安全隱患排查;
(三)報告藥品安全信息;
(四)開展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前期處置工作,協助上級人民政府組織處置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五)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藥品安全責任。
第六條 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區域內的藥品研製、生產、流通、使用環節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藥品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一)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全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採購工作,負責醫療機構藥事和配製製劑管理,負責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疫苗採購、貯存、配送、使用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本區域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中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監督管理,依法對本區域內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購進、使用藥品的行為進行管理和指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本區域內藥品廣告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藥品違法廣告。
(三)公安部門負責對制售假劣藥品犯罪活動進行打擊,及時查處相關部門移送的涉嫌制售假劣藥品案件,深挖制售假劣藥品的犯罪網路。
(四)相關職能部門在履行藥品安全監管職責時,應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對在執法中發現的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藥品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並及時向移送部門反饋處理情況;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公安部門。重大事件需要多部門聯合行動的,相關部門應相互配合。
(五)其他與藥品安全工作相關的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 對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責任追究的方式分為3類:情節輕微的,給予誡勉談話、責令公開道歉;情節較重的,給予停職檢查、調離崗位;情節嚴重的,給予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處分。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藥品安全工作中未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一)未建立健全藥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
(二)未完善、落實藥品安全監管責任制,或者未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藥品安全工作進行評議、考核;
(三)本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或者連續發生重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四)對發生在本區域內的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五)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未履行藥品安全工作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本區域出現重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一)未完善、落實藥品安全監管責任制;
(二)未組織開展藥品安全隱患排查;
(三)未報告藥品安全信息;
(四)未及時開展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前期處置工作;
(五)阻礙、干預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和查處藥品安全違法行為、偵查藥品安全犯罪案件;
(六)未依法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藥品安全監管相關職能部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一)未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對本區域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進行日常檢查,未依法採取措施並造成較大以上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二)未依法對藥品廣告實施監管,造成重大藥品安全隱患或藥品安全突發事件;
(三)發生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導致事件危害和影響進一步擴大;
(四)發生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對事件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
(五)阻礙、干涉藥品安全突發事件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拒絕、拖延提供事件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對重特大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和重大藥品違法案件查處不力;
(七)其他瀆職、失職行為。
第十二條 行政責任的追究,由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及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式實施。監察機關在依法追究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同時,應當對責任人處理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對藥品安全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責任追究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接到書面申訴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 被追究責任的人員申訴期間,不停止藥品安全責任追究決定的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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