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應急志願者管理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應急志願者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3〕235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應急志願者管理辦法的通知 
  • 文號:渝府辦發〔2013〕235號
  • 發布機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地區:重慶市
  • 屬性:管理條例
渝府辦發〔2013〕235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印發重慶市應急志願者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應急志願者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20日
重慶市應急志願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規範全市應急志願服務活動,打造一支“訓練有素、服務專業、經驗豐富、反應迅速、覆蓋全市”的應急志願者隊伍,提升全市應急管理社會動員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市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渝府發〔2010〕41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志願者為符合規定程式、條件,在依法成立的應急志願者組織註冊登記,有能力參加應急服務活動的自然人。
第二章 組織保障
第三條 在應急管理機構的指導下,由同級團組織牽頭制訂應急志願服務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應急志願者隊伍培訓、演練、參與應急救援等活動。
第四條 重慶市應急志願者隊伍由市、區縣兩級構成。市應急志願者總隊掛牌在團市委,主體由應急搶險救援、應急醫療衛生、應急心理疏導、應急無線通訊、應急機動救援、應急後勤保障等六個直屬分隊構成,負責開展應急志願者培訓和演練,同時負責指導區縣級應急志願者隊伍開展志願服務行動。
第三章 註冊招募
第五條 註冊條件
(一)年齡在18―50周歲的重慶市常住人員(每年在重慶居住時間9個月以上),因特殊應急事項需招募專業志願者的,可適當放寬年齡和居住條件。
(二)遵紀守法,熱愛志願服務事業,認同志願服務理念,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
(三)能參加培訓、演練等應急志願服務活動,自覺遵守重慶市應急志願者各項規定和志願服務行動的各項約定。
(四)須意識到應急志願服務行動潛在的風險。
(五)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識和專業救護常識,身心健康,具備較強的運用已有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較強的應變能力等。
第六條 招募
(一)凡滿足上述條件,自願從事應急志願服務的社會成員,經區縣(自治縣)及以上團組織或依法成立的應急志願服務組織批准後成為應急志願者。根據突發事件類型及實際處置需要,應急志願服務組織公開發布招募信息,面向社會招募志願者(特殊專業應急志願者定向招募)。
(二)市應急志願者總隊六個直屬分隊隊員招募,由市志願服務工作指導中心(設在團市委)牽頭組織。
(三)區縣(自治縣)應急志願者大隊隊員招募,在區縣(自治縣)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指導下,由區縣(自治縣)團委牽頭組織。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志願者權利
(一)參加應急志願服務活動。
(二)免費接受應急培訓和演練。
(三)享受適當補助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四)向應急志願者組織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在非應急狀態下,因年紀偏大、身體疾病或工作地變動等原因,可申請退出應急志願者隊伍。
第八條 志願者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廉潔自律。
(二)自覺接受應急志願者組織管理,服從市應急志願者總隊調配,不得擅自變更服務崗位。
(三)遵守服務崗位工作要求,按時到崗服務,不遲到早退,不無故缺崗。
(四)學習積累與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相關的各種知識,按時參加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服務能力。
(五)接到集結通知後,佩戴志願者統一標識,自行攜帶開展應急志願服務所需的基本物資和裝備。
(六)隨隊參與應急救援行動過程中,原則上不得請假。確因特殊情況需請假的,應向帶隊負責人提出申請,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脫崗。
(七)未經批准,不得對外透露涉及應急管理工作的有關內容。
(八)不得以應急志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九條 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應急志願服務
第十條 應急志願服務內容
(一)宣傳指導。做好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不斷提高公眾防災減災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隱患排查。協助做好突發事件隱患排查工作,參與制訂整改方案。
(三)信息報告。收集突發事件有關信息,協助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四)應急救援。根據需要,按照統一組織、統一調配原則,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五)災後重建。協助做好災後生產、生活設施的重建,參與醫療康復、心理諮詢等工作。
(六)其他應急志願服務工作。
第六章 管理調用
第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政府應急委或分管領導同意後,由本級政府應急辦統一調用應急志願者參與應急救援等應急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因突發事件造成常規通訊中斷時,應急無線通訊隊隊員應在第一時間自覺趕赴同級團組織駐地或應急通訊聯絡點,建立應急通訊,應急志願者趕赴相應應急通訊聯絡點等候命令。接到集結通知的志願者,應在2小時內到達指定集結地點,等待行動命令。
第十三條 各級應急志願者隊伍在突發事件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志願服務工作時,接受同級或上級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和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不得擅自行動。
第七章 獎 懲
第十四條 獎勵
實行定期考核制。對考核合格的應急志願者,由相應機構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五條 懲罰
(一)在註冊期內,兩次未到崗服務(參加培訓、演練、救援)或有違規違紀行為,經教育無效的,取消其志願服務資格,並通報其所在單位。
(二)對有嚴重違規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將立即終止其志願服務資格,並通報其所在單位建議予以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八章 經費保障
第十六條 應急志願者參與培訓和演練、應急救援等應急管理工作,酌情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七條 開展應急志願服務所需經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社會捐贈等渠道解決。
第九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應急辦、團市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
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2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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