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於2009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頒布日期:2009年12月11日
  • 頒布部門:重慶市公安局人民政府
渝府發〔2009〕114號,重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第九章 會議制度,第十章 公文審批,第十一章 出席內事活動制度,第十二章 出訪及出席外事活動制度,第十三章 紀律作風,

渝府發〔2009〕11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9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的總體部署,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堅決貫徹市委的決定、指示,按照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的工作準則,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團結協作,勤勉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繼續改善和最佳化發展環境,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市長出差(出訪)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政府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等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或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分管副市長協調處理後,及時向市長報告。
八、市長代表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市長或副市長代表市政府參加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並報告工作;市政府的工作部門受市政府的委託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匯報某一方面工作。
九、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的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十、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領導市政府辦公廳工作。
十一、市政府組成部門主任、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和市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行使權力。
市審計局在市長和審計署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314”總體部署,努力加快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建設內陸開放高地、長江上游經濟中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步伐,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構建和諧社會。
十三、貫徹落實國家調控經濟的政策措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全市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鼓勵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推進西部大開發,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十四、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推進公平準入,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規範市場執法,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六、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建設服務型政府。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八、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草案及執行情況、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要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有關政府投資建設和關係社會穩定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區縣(自治縣)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並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規範行政權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章,確保政府規章的質量。
二十四、提請市政府討論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審查或組織起草,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定。擬訂和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原則上都要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辦承辦。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市政府的有關規定。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市政府制定規章、公布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市政府部門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要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備案,由市政府法制辦審查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制定規範性檔案機關要定期對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
二十六、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加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協調,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及法律和市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行政規章;自覺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覺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和規章、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不斷拓寬同人民民眾聯繫的渠道,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處重要的民眾來信。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問題,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政府報告。要加強各類政務公開載體的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的部署,結合市政府各部門的工作實際,確保實現市政府年度和屆內工作目標任務。
三十六、市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市政府各位副市長要加強對分管工作的督促檢查,按市政府統一部署推進落實。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市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的督查考核,適時予以通報。市政府對市政府組成部門和其他部分市級單位實行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九章 會議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實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市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研究貫徹市人大有關決定、決議事項;
(三)決定和部署涉及全局的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及重要工作;
(五)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市級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及大專院校校(院)長和重點企業董事長、廠長列席會議;可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的領導同志,市高法院、市檢察院、重慶警備區、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重慶社科院(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和主要新聞單位負責人及市政府法律顧問、市政府參事、特邀監察員列席會議。
四十、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市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市長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
(二)傳達和貫徹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地方性法規草案、審議規章草案;
(五)討論和通過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事項;討論和通過市政府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人事任免事項;
(六)通報和討論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安排在每周星期一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市政府有關部門及與議題有關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市政府參事、市政府法律顧問及有關新聞單位列席會議。
四十一、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市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市長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召開的全國性工作會議精神;
(二)研究市政府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三)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事項。
市長辦公會議不定期舉行。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與議題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秘書長綜合平衡後報市長確定;會議檔案由市長、分管副市長審批。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檔案和議題於會前送達與會同志。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秘書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審定。
四十三、會議議題涉及多個部門和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的協調意見應由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經主辦部門協調意見仍不一致的,報分管副市長協調或由分管副市長委託市政府副秘書長協調,協調後部門意見仍有分歧的,主辦部門應在會議上列明分歧意見,並提出傾向性意見。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門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工作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其主要任務是:部署涉及全市性的重要專項工作。
凡屬副市長、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決定、審批的事項,或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安排市政府會議討論研究。
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須向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書面提出。
四十五、嚴格會議審批管理。
(一)市政府召開的或分管領導參加的全市性會議,需通知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由秘書長核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批准。
(二)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召開的需通知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市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工作會議,由分管副秘書長或秘書長核報分管副市長批准。
(三)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精簡全市性會議。必須召開的各類會議要儘量壓縮規模,壓縮時間。要儘量採用電視電話會議方式,提高效率,節省開支。

第十章 公文審批

四十六、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向市政府報送公文和市政府審批簽發公文,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公文運轉程式》等有關規定,遵守行文規則,注重公文效用。
四十七、公文審簽制度:
(一)下列公文由市長審簽:市政府上報國務院和國務院辦公廳的公文;市政府報送市委的請示、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向市政協通報重大情況的公文;市政府下發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針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人事任免;其他涉及重大事項的公文。
(二)除應由市長審簽以外的市政府公文,屬於一位副市長分管工作範圍內的,由分管副市長審簽;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經有關副市長會簽提出意見後,由市長或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簽。市政府向國務院有關部門請求批准事項和商洽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市長審簽,涉及重要事項的核報市長審簽。
(三)涉及全市性、重要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市政府辦公廳公文,由分管副市長審簽;市政府辦公廳向國務院有關部門辦公廳和其他省(區、市)政府辦公廳商洽工作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廳與市委辦公廳聯合行文需要會簽的公文,市政府辦公廳對有關事項回復的公文,由秘書長(廳主任)或負責辦公廳常務工作的副秘書長(廳副主任)審簽,或核報分管副市長審簽;市政府辦公廳工作通報由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廳主任)審簽;涉及文秘、會議、活動、督查、值班、信息、行政事務、廳管理單位、書刊編輯等內容的市政府辦公廳公文,由分管副秘書長或廳副主任審簽,涉及重要內容的報秘書長(廳主任)審簽。
(四)黨政聯合行文,按《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黨政聯合行文辦理程式的規定(試行)》辦理。
(五)市政府法制辦承辦的法規、規章草案,報分管有關業務工作的副市長和負責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後,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市政府出台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由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經分管有關業務工作的副市長會簽後,報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簽。
(六)市長另有專門交待的公文的辦理,按市長交待的程式審簽。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其主要負責人審簽,並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程式辦理。除領導同志要求的特殊情況外,不得直接報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
四十九、請示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主辦部門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後,經主辦和協辦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報送市政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意見。
五十、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除涉密檔案外,原則上應予公開,並在重慶市政府公眾信息網,《重慶市人民政府公報》以及新聞媒體上刊登公布;市政府各部門印發的公文,除涉密檔案外,也應在《重慶市人民政府公報》和部門公眾信息網上公布。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市政府各部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可根據情況授權有關部門冠以“經市政府領導同意”字樣,並由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審簽後向市政府各部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文;市政府召開的專題工作會議也應少發會議紀要,領導講話材料如有必要,會後可發工作通報。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十一章 出席內事活動制度

五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應集中精力研究處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問題,切實減少一般性事務活動。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縣(自治縣)、各單位召開一般性工作會議,舉辦一般紀念性、禮儀性活動以及商業性應酬活動,原則上不安排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
五十三、市政府領導同志原則上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和為出版物作序。確屬特殊需要,經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後,報市政府領導同志審定,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五十四、市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內事活動應輕車簡從,減少陪同,不搞迎送。
五十五、市政府領導同志內事活動的宣傳報導應從嚴掌握。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重要會議和活動,下基層調查研究等,新聞報導應堅持從實際出發、注重新聞價值和社會效果、精簡務實的原則,按照中央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有關規定從嚴掌握。

第十二章 出訪及出席外事活動制度

五十六、市政府領導同志出席外事活動,按外事規定的要求辦理。市長出訪,按中央有關規定辦理。副市長出訪,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報市委書記、市長同意,並經外交部或國務院港澳辦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辦事機構、直屬機構和各市屬事業單位的局級行政領導出訪,須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後,按外事審批程式辦理。市政府秘書長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門、辦事機構、直屬機構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市屬事業單位的局級正職行政領導出訪,經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報市長審批。市政府副秘書長及上述有關單位的局級行政副職領導出訪,由本單位提出,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批。
五十七、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外友好往來、與港澳台交流往來等方面的活動,需要邀請市政府副秘書長以上領導出席的,按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關於接待重要外賓和市級領導出席外事活動若干規定〉的通知》(渝委辦〔2000〕100號)執行。要加強對相關信息的及時溝通。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不得直接給市政府領導傳送參加外事或與港澳台有關活動的請柬。

第十三章 紀律作風

五十八、市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務必繼續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務必繼續保持艱苦奮鬥的作風。按照中央提出的“八個堅持、八個反對”要求,在思想作風、學風、工作作風、領導作風和幹部生活作風方面嚴於律己、率先垂範。堅決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五十九、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維護團結、維護大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增強大局觀念,強化服務意識,做到小局服從大局,局部服從全局。市政府領導成員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精誠團結,形成合力。
六十、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崇尚實幹、崇尚創新,做學習的表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要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六十一、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帶頭廉潔自律,努力建設和維護廉潔政府的形象。要嚴格遵守中央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部門的送禮和宴請;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進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堅決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切實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努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六十二、市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市政府領導每年至少有2個月的時間,通過深入基層、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開展調研。認真制定調研計畫,選定2―3個重點、難點、熱點課題,親自動手撰寫對推動全市工作有指導意義的調研報告。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要地方負責人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行政區域分界處迎送;不吃請,不收禮。
六十三、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會議上提出或主動協商溝通,在市政府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行;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六十四、嚴格請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市長,由市政府辦公廳通報市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離渝外出,應事先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廳報市政府領導同志批准。
六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執政,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要嚴格執行市委、市政府轉變作風的兩個“八條”規定,進一步精簡會議和檔案,切實解決“文山會海”問題;大力推行政務“陽光工程”,規範政務管理,建立和推行首問負責制、限時審批制和失職追究制;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啟動問責制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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