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開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2011年開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條例,有總則、職權職責、政務決策、政務督查、政務監督、政務會議、公文處理、內外事活動、作風紀律、學習制度、附則幾部分組成,共五十三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外文名:Working rule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Kaixian
  • 發布單位:開縣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開縣府發〔2011〕45號
  • 發布時間:2011年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職權職責,第三章 政務決策,第四章 政務督查,第五章 政務監督,第六章 政務會議,第七章 公文處理,第八章 內、外事活動,第九章 作風紀律,第十章 學習制度,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重慶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政府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以人為本,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職責,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積極推進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服務型政府建設。
第三條 縣政府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大力改善和最佳化發展環境,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密切配合,協調一致,認真貫徹落實縣政府的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
第四條 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縣政府部門(包括縣政府組成部門、工作部門、部門管理機構、直屬事業機構、市直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行政班子成員要自覺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職權職責

第五條 開縣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國務院、重慶市人民政府的命令、決定、指示和中共開縣委員會、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制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縣政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工作;
(三)改變或撤銷政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不適當的決定、命令、指示;
(四)依法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所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領導管理全縣經濟發展、社會事業及行政工作,編制執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決算;
(六)保護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公民合法財產,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維護社會秩序;
(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與縣政府工作有關的議案、提案及意見、建議;
(九)備案審查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發的規範性檔案,依法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十)依法管理上級和外地在開的機關、事業、企業單位。
第六條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工作,副縣長及其他縣政府領導協助縣長工作。縣長出差(出訪)期間,由常務副縣長主持工作;縣長、常務副縣長出差(出訪)期間,由縣長指定的副縣長或其他縣政府領導主持工作。
第七條 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由分管副縣長負責處理並及時向縣長報告。
第八條 縣長或副縣長及其他縣政府領導代表縣政府,參加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議並報告工作。縣政府部門受縣政府的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九條 副縣長以及其他縣政府領導按照分工負責原則,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工作或專項任務;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十條 縣政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主任、局長領導本部門工作,副主任、副局長協助主任、局長工作。主任、局長出差(出訪)期間,依序明確副主任、副局長主持工作。
縣政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縣政府的工作部署,在職權職責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三章 政務決策

第十一條 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調研製度,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等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做到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努力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前瞻性。
第十二條 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要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必要時要成立專門調研小組,對擬決策事項展開專題調研。
第十三條 縣政府領導應深入一線,加強對擬決策事項及分管、聯繫工作的調查研究。每月至少有8天時間深入聯繫部門、鄉鎮(街道)、企事業單位開展調研,對了解掌握的重要情況要及時反饋,對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及重大課題要形成書面調研材料。
第十四條 縣政府部門提請縣政府決策事項,要有明確的建議意見,並對建議意見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的分析、論證。
擬決策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主辦部門要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統一意見、達成共識,經主辦和協辦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後報送縣政府。部門之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應將分歧意見一併報送。
擬決策事項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主辦部門應通過公示或聽證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並將公示、聽證的結果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縣政府決策因不可抗力或政策變化因素執行不了的,承辦政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及時向縣政府報告,並按原決策程式重新研究。

第四章 政務督查

第十六條 縣政府根據縣人代會審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和重大工作部署,細化分解任務,加強督查督辦,適時考核通報,確保日常工作部署和年度、屆期工作目標任務全面完成。
第十七條 縣政府領導要圍繞上級行政機關、縣政府確立的中心工作、重大任務開展督查,確保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要結合分管工作,督促政府部門及時有效地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
第十八條 縣政府督查督辦工作機構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完善督查督辦工作制度,堅持開展一般性、經常性事項督促檢查,加強對重大、緊急事項跟蹤督查,確保縣政府屆期及年度工作計畫、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決策的貫徹落實。
第十九條 縣政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及時報告和反饋執行情況,自覺接受縣政府領導、縣政府督查督辦工作機構的督促檢查。

第五章 政務監督

第二十條 縣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各類政務公開載體和社情民意溝通渠道建設,及時發布政務信息,實行政務公開、“陽光作業”,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一條 縣政府及其部門應自覺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應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接受批評和建議;應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接受司法監督;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反映的問題和民眾提出的意見建議。
縣政府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專項工作,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由政府相關工作部門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並根據有關工作委員會的建議修改完善後,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
(一)以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務質量為重點,嚴格執行行政問責制度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政府部門的政務監察。
(二)加強對政府部門的審計監督,對投資計畫安排、預算執行、重點建設項目等進行重點審計。
(三)嚴格執行行政複議制度和規範性檔案審查及備案審查制度,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政行為。
(四)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

第六章 政務會議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應嚴格會議審批,壓縮會議規模,節約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可以通過檔案、電話等方式部署的工作,不召開會議。必須召開的會議,應儘量採用視頻會議方式。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分別按照《縣政府全體會議規則》、《縣政府常務會議規則》、《縣政府縣長辦公會議規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全縣性工作會議。
(一)會議方案由相應的政府部門提出,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初審,縣長審批。
(二)參會人員:縣政府相關領導,縣政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負責人。
(三)會議任務:部署全縣性的重要工作。
(四)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會議事項對應的縣政府部門具體承辦。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
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縣長、副縣長及其他縣政府領導可以召開縣政府專題會議。
縣政府專題會議決策事項較為重大的,應報告縣長或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備案。涉及財政資金支出10萬元以下的,縣政府副縣長及其他縣政府領導,應與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溝通並徵得同意;財政資金支出10萬元—50萬元的,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應報縣長同意。
縣政府專題會議的其他具體事項,按照《縣政府專題會議規則》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未經縣政府批准,縣政府部門不得以縣政府名義召開會議。屬於縣政府部門職責範圍需要召開的工作會議,由部門組織召開;工作涉及幾個部門的則聯合召開。部門召開的會議,原則上不邀請縣政府領導出席。

第七章 公文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公文處理要做到規範、快捷、高效。縣政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縣政府報送公文和縣政府審批簽發公文,應嚴格遵循《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縣政府檔案按下列規定審批簽發:
(一)下列檔案由縣長簽發:縣政府上報市政府的檔案;縣政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請求批准事項和商洽工作的檔案;縣政府報送縣委的請示,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事項,向縣政協通報重大情況的檔案;縣政府下發的涉及全局性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檔案;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涉及財政、稅收、金融、機構、編制、物價、人事、外事、表彰獎勵等人、財、物重大事項的檔案;其他涉及重大事項的檔案。
(二)除應由縣長審批簽發以外的縣政府檔案,屬於一位縣政府領導分管工作範圍內的,由分管領導審批簽發;涉及兩位以上縣政府領導分管工作的,經相關分管領導會簽提出意見後,報縣長審批簽發。
(三)縣政府制發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涉及縣政府的訴訟、複議、賠償案件的法律檔案以及以縣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由縣政府法制辦牽頭,相關部門參與制定,經分管相關工作的縣政府領導和常務副縣長會簽後,報縣長審批簽發。
(四)縣政府辦公室根據縣政府授權印發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檔案,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所有送縣政府領導簽發的檔案,應先經縣政府辦公室校核。未經縣政府辦公室校核的檔案,縣政府領導一般不予簽發。
縣政府領導簽批檔案應使用藍黑色鋼筆或毛筆。簽發檔案應簽署明確意見,並寫上姓名和時間。
第三十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主要負責人簽發,送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式辦理。
第三十一條 縣政府部門向縣政府的請示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主辦部門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協商形成一致意見後,經主辦和協辦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後報送縣政府。無法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意見。
第三十二條 進一步精簡公文,提高運行效率。
(一)政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縣政府報送的一般性請示,以印發領導批示方式回復,不再行文批覆;經縣政府決策會議研究並印發會議紀要的,不再行文批覆。
(二)嚴格控制印發會議講話材料。縣政府領導講話,原則上只摘要發《政務信息》,不發《工作通報》;確因工作需要、經縣政府主要領導批准,可發《工作通報》;縣政府召開的工作會議,凡會上已印發材料,會後不印發《工作通報》。
(三)屬於縣政府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不得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縣政府部門除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商洽工作、徵求或回覆意見外,未經縣政府批准,一般不得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文;因工作需要,縣政府部門確需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發文的,須經縣政府分管領導批准;事項涉及幾個部門的,經縣政府相關分管領導會簽後,由部門聯合行文。
(四)政府部門的內設機構不得對外行文。

第八章 內、外事活動

第三十三條 縣政府領導應集中精力研究處理全縣中心工作和重大問題,減少一般性事務活動。政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召開一般性工作會議,舉辦紀念性、禮儀性活動,原則上不邀請縣政府領導出席。
凡邀請縣政府領導參加此類活動的通知、函件和請柬,一律送縣政府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統籌安排。
縣政府部門邀請縣政府領導參加對外接待活動,應與縣政府辦公室聯繫,由縣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
第三十四條 縣政府領導一般不為下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類商業活動簽發賀信、題詞和為出版物作序。確屬特殊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報縣政府領導審定。
第三十五條 縣政府領導參加內事活動應輕車簡從,減少陪同,不搞迎來送往。
第三十六條 縣政府領導內事活動的宣傳報導應從嚴掌握。對縣政府領導出席重要會議和活動、下基層調研等的新聞報導應堅持實事求是,注重新聞價值和社會效果。
第三十七條 縣政府領導及縣政府部門負責人因公出國考察學習,應有實質性任務,一般不參加民眾性社團組織的出國(境)團組;縣政府領導因公出國考察學習,5年內一般不超過1次,原則上不參加境外各種專業性會議。
縣政府領導、縣政府部門負責人出國(境),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三十八條 政務接待工作必須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中紀委的有關規定,堅持熱情禮貌、適度得體、周到安全、節儉規範和宣傳開縣的原則,做好接待服務工作。
政務接待對象來開視察、檢查、指導、調研工作、考察學習、參加重要會議、大型活動,均屬公務接待範圍,根據服務接待內容,按照“對口接待,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接待。
第三十九條 縣長、副縣長及其他縣政府領導會見來訪的外賓,港、澳特別行政區人員以及台灣同胞、海外華僑,按職責由縣政府外事辦公室、僑務辦公室提出請示,送縣政府辦公室呈縣政府領導審定。

第九章 作風紀律

第四十條 縣政府領導及政府部門負責人要增強憂患意識,始終保持開拓進取的銳氣,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要增強公僕意識,時刻把人民民眾的利益放在心上,始終履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要增強節儉意識,始終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和艱苦奮鬥的作風,始終做到“八個堅持、八個反對”,嚴於律已、率先垂範。
第四十一條 縣政府領導及政府部門負責人要強化民主意識,增強大局觀念,發揚團結共事的作風,互相配合,精誠團結,形成合力。
第四十二條 縣政府領導及政府部門負責人要強化實幹意識,發揚求真務實的作風,真抓實幹,務求實效。
第四十三條 縣政府領導及政府部門負責人必須強化執行意識,發揚令行禁止的作風,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會議上提出或主動協商溝通,在縣政府沒有更改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行。縣政府領導及縣政府部門負責人代表縣政府發表重要講話或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的署名文章,事先必須經縣政府同意。
第四十四條 縣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強化自律意識,發揚廉潔從政的作風,帶頭嚴格執行各項廉政規定。不得收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禮金、有價證券和禮品;不得利用職權為個人和小團體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配偶、子女及身邊的工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和程式干預各類市場經營活動。模範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注重培養健康的生活情趣,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
第四十五條 縣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心繫民眾,服務於民。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堅持縣長接待日和縣長公開電話制度等,不斷拓寬同人民民眾聯繫的渠道。縣政府及其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信訪部門要精心安排信訪事宜,認真分解落實、跟蹤辦理民眾信訪事項。縣政府領導及其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處重要的民眾來信,認真接待來訪民眾,依法協調解決民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
第四十六條 實行重大緊急事項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縣政府及政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堅持24小時政務值班制度,領導必須帶班。遇重大事件或突發事件,有關領導要迅速趕赴現場,及時處理,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重大的突發性事件、安全事故、大規模集訪以及其他重大問題和可能造成負面影響的問題,縣政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須及時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經縣委辦報縣委、縣政府領導審定後,在規定時間內上報。
第四十七條 縣政府領導實行每周工作預安排制度,由縣政府辦公室協助安排。
第四十八條 嚴格請銷假制度。
(一)縣政府領導、縣政府辦公室主任離縣外出,須事先報經縣長同意,並告知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應將縣政府領導離縣外出情況向縣政府其他領導通報。
(二)縣政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參加縣外市內會議,應事先報縣政府辦公室備案。
縣政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參加縣外市內非會議公務活動,應經縣政府批准,並書面報縣政府辦公室備案。縣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因公離縣市內外出,3天以下(含3天)須經縣政府分管領導批准,3天以上須經縣長批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因公離縣市內外出,3天以下(含3天)須經常務副縣長批准,3天以上須經縣長批准。
縣政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參加市外公務活動和離縣外出休假、處理私人事務,應事先報請縣長批准,並書面報縣政府辦公室備案。
(三)縣政府領導和縣政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外出返開後,要報告縣政府銷假。縣政府辦公室應將縣政府領導返開的情況及時向其他縣政府領導通報。

第十章 學習制度

第四十九條 縣政府領導及縣政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要強化學習意識,保持勤奮好學的作風,按照構建學習型社會的要求,進一步增強學習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不斷提高理論素養、執政能力和行政水平。
第五十條 縣政府要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集中學習制度。完善集中學習的考勤、請假、中心發言人、讀書筆記、補課等制度,增強學習的規範性;創新學習形式,通過邀請專家學者舉辦講座、外出考察學習、開展討論交流等形式,增強學習的實效性。
縣政府辦公室根據縣政府要求,擬定縣政府集中學習方案,於每年初送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組織實施。集中學習每月不得少於1次。
第五十一條 縣政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地本部門的集中學習方案,並認真組織學習。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由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開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開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開縣府發〔2009〕13號)同時廢止。
(開縣府發〔201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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