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思南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有力、監督有效、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促進縣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在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的領導下,堅持為民理政、科學執政、依法行政、從嚴治政,加強行政監督,著力提高執行力、服務力、創新力,努力建設誠信政府、效能政府、務實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切實履行《憲法》、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增強合力,切實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法依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作風、增強執行能力、提升創新能力、最佳化服務能力、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各項決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辦公室主任和縣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第七條 縣長外出期間,受縣長委託由常務副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工作;縣長和常務副縣長同時外出,按排名順序委託其他副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工作。副縣長外出時,應向縣長或主持工作的副縣長報告,其工作由縣長或主持工作的副縣長臨時指定其他副縣長接替,並做好工作銜接。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各部門主任、局長根據法律、法規和縣人民政府的決策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經濟顧問、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副主任按分工協助縣長、副縣長工作。受縣長、副縣長委託承擔某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代表縣人民政府參加各鄉(鎮、街道)、各部門的有關會議,主持或參加有關禮儀性活動和外事活動。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縣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縣長、副縣長交辦事項,主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全面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要完善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式制度,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勇於負責、勇於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堅決杜絕懶政、怠政。
第十三條 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認真研判經濟發展形勢,充分運用經濟、法律及必要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優經濟結構,促進全縣經濟持續健康、快速向好發展。
第十四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構建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 加強社會治理體系和社會治理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十六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和完善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決策制度,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十八條 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決算、重大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行政和社會管理事務、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等關係全局的重大決策,以及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等,應由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或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後報請縣委、縣人大決定。
縣直各部門重大決策提交黨組會議討論前,必須經本部門法制機構或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審查,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縣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提交縣人民政府集體討論前,應當送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相關法律專家進行諮詢論證,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通過的,決策機關不得作出決策。
第十九條 各鄉(鎮、街道)、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縣人民政府各項決策部署。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建立反應靈敏、科學有效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風險評估機制和效果評估機制,加強對重大決策的跟蹤反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縣人民政府的決策部署和縣人大常委會的決議得到貫徹落實。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立足自身職能,為縣人民政府決策作好政策分析、專家諮詢、技術鑑定和科學論證等相關工作,充分發揮在縣人民政府決策中的職能作用。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必須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權威,嚴格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基本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及時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四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要嚴格進行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發布前,應當由本機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室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要向市人民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備案。各鄉(鎮、街道)、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向縣人民政府備案,由政府法制辦進行審查,審查中發現存在與法律、法規及上級規範性檔案相牴觸或超越許可權,應當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予以修正、廢止。
第二十六條 認真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鞏固發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精簡程式、規範操作、公開透明;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加強後續監管。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管,凡是違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審批收費項目一律予以取消。
第二十七條 推進行政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做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 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完善執法程式,明確執法操作流程,規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時效及責任。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第三十條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以外,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一條 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加快電子政務建設,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縣人民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應通過縣人民政府網站及電視、廣播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要逐步建立重大事項的社會公示制度,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第三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平台中的內容,並確保公開的內容準確、完整。各鄉(鎮、街道)、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在縣人民政府門戶網上發布信息,須經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審核。
第七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三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虛心聽取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無黨派人士和新聞輿論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依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建立健全與縣人大、政協聯席會議制度,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和聯絡。
第三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監督機關報告。
第三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加強行政複議指導監督,自覺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及時依法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縣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堅持定期接訪制度,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對信訪中反映的實際問題,應責成有關部門認真研究解決,並在規定的時間內答覆。要加強重大集體上訪事件調處力度,嚴格執行重大群體上訪事件信息報送制度,認真化解矛盾,積極做好疏導工作,嚴格按照《信訪條例》規定處置群體上訪事件。發生到縣人民政府機關及赴京、赴省和赴市的非正常上訪,有關鄉(鎮、街道)和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負責做好答覆疏導工作,並向縣人民政府說明情況。
第三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新聞監督。通過新聞媒體及時公布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縣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和重點工作以及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事項。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有關鄉(鎮、街道)和部門要主動查實、認真整改並及時反饋。
第三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督查和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建立問責機制
第三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嚴格的問責制度,對問責情形、問責依據、問責方式進行專項明確。
第四十條 問責情形:
(一)執行不力的問責。一是不貫徹執行或不正確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市、縣方針、政策的;二是對工作目標、工作任務以及上級交辦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完成的;三是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複議決定或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的。
(二)違規決策和決策失誤的問責。一是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擅自做出決定的;二是未經規定的聽證、論證等程式,做出重大的、專業性較強的或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的;三是由集體做出錯誤決定的;四是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或其他不良後果和嚴重社會影響的;五是有其他違法決策或決策失誤行為的。
(三)效能低下的問責。一是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多次反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在職責範圍內能夠解決而不予解決或解決不力的;二是在重大自然災害、安全責任事故、群體性事件等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發生時,未及時有效處置的;三是因行政效能、服務質量低下,導致民眾反映強烈的;四是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辦理下級的請示、報告,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四)違法行政的問責。一是違法設定或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檢查或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的;二是在工程建設、政府採購、產權轉讓、土地劃撥或出讓、金融信貸等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三是在招商引資活動中,違規給予優惠條件或不履行法定義務,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四是違規承諾或不履行應當履行的承諾事項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五是妨礙或非法干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
(五)監管不力的問責。一是所在領導班子的成員發生,或直接管轄的下屬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連續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的;二是瞞報、謊報、遲報、誤報重要情況或數據的;三是工作紀律渙散、工作秩序混亂,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
(六)財經問題的問責。領導幹部管轄範圍內發生截留、滯留、擠占、挪用、浪費財政資金或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七)穩定問題的問責。管轄範圍內因行政不作為或不當作為,導致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群體性事件等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
(八)形象問題的問責。在公共場合發表有損政府形象的言論,或行為失於檢點,舉止不端,有損公務員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其他情形的問責。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情形的,也應當問責。
第四十一條 問責依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申訴;領導和上級機關指示、批示;新聞媒體曝光並經核實的材料;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司法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工作檢查或考核評定中發現有應當問責的情形;其他渠道獲取的問責信息。
第四十二條 問責方式。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告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或建議調整工作崗位;免職或建議免職(依照規定程式辦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受到問責的幹部職工,紀檢監察機關仍可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紀律處分。
第九章 完善會議制度
第四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黨組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四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全體會議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或由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必要時邀請縣人大一名副主任,縣政協一名副主席,縣法院、縣檢察院負責人參加。根據需要,可安排縣人民政府直屬機構、代管部門和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的指示、決策和重大工作部署;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項;研究部署縣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報全縣政治、經濟情況,協調各部門工作。
第四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組成。邀請縣人大一名副主任、縣政協一名副主席參加會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法制辦主任、政府督查室主任列席。根據議題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或由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原則上每月召開兩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的指示、決定以及重要會議精神,研究制定貫徹落實措施;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項;研究決定報請上級政府和縣委審定的重要事項;討論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討論通過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縣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及其他重要檔案;討論決定縣政府部門、鄉(鎮、街道)、省市駐思單位向縣人民政府請求的重要事項;聽取縣人民政府部門重要工作情況匯報,作出相應的決定;應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通報)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由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組成,必要時安排有關人員列席。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或由黨組書記委託黨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學習貫徹中央、省、市及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重要檔案精神;召開縣人民政府黨組民主生活會;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直屬機構的人事任免及獎懲;研究縣人民政府黨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包括縣長辦公例會、縣長專題辦公會、縣長現場辦公會議。
縣長辦公例會由縣長、常務副縣長、副縣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長和常務副縣長外出期間,按排名順序依次委託其他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階段性工作執行、落實、進展情況;交換工作意見,討論急辦事項和需協調的工作;安排部署階段性工作;會議主持人安排的其他事項。原則上每周召開一次,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文秘人員參會,必要時可安排有關人員列席。
縣長專題辦公會由縣長或副縣長根據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由縣長或副縣長委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召開,主要研究解決和安排部署全縣一個時期內某一項或某一方面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有關問題。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縣長現場辦公會議由縣長或副縣長牽頭,組織有關部門負責人現場辦公。縣人民政府各位副縣長和各鄉(鎮、街道)、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深入工作一線,現場辦公、現場會商、現場協調、現場督辦。善於直接深入基層、直接面對矛盾、直接解決問題,促進工作高效落實。
第四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議題由常務會議確定,會議材料在開會15天前準備,並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常務會議議題由縣長和副縣長分別提出,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送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定。凡提交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原則上必須先由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討論,且在開會5天前形成書面材料報請縣長或分管副縣長審閱並簽註上會意見。縣長辦公會議議題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根據需要確定,有關事項由相關部門準備。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或副書記決定。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議題由縣人民政府領導根據需要確定。縣長現場辦公會議議題由各鄉(鎮、街道)、各部門根據需要提出,報縣人民政府領導決定。
第四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黨組會議、縣長辦公會議會務工作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工作會議,由部門在開會7天前將會議內容(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會期、人數等)報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會務工作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牽頭,會議內容涉及的部門具體負責承辦。領導講話稿及相關資料由承辦部門起草後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
第五十條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黨組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安排人員負責記錄,形成會議紀要等文字資料,並立卷歸檔。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以會議紀要為準。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縣長辦公例會備忘錄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根據議題內容進行審核,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或委託人簽發。
第五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各鄉(鎮、街道)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執行,抓緊辦理並及時準確地反饋落實情況。有不同意見的,允許保留和按程式逐級向縣人民政府反映,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不辦,更不準擅自改變會議決定。會議決定的事項由縣人民政府督查室在收到會議紀要後10日內分解督辦並向縣人民政府領導報告,另有督辦時限要求的,按要求時間進行督辦。完成時限較長的,應每15天通報一次進展情況,落實情況列入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的年終考核內容。
第五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件須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審定,對重大事項的報導應報分管副縣長或縣長審定。
第五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召開的各類會議,各鄉(鎮、街道)、各部門和單位必須按要求派人參會並提前10分鐘進入會場,不得隨意代會,不得遲到和早退,特殊情況不能參會的,必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1個工作日內提出。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必須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部門主要負責人不能到會的,必須事先向縣人民政府縣長或受縣長委託主持召開會議的常務副縣長請假,獲準後安排主持工作的副職代會,並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五十四條 參加縣人民政府的會議必須嚴格遵守會場紀律,按指定座次就坐,將通訊工具關閉或置於靜音、震動狀態,不得在會場撥打、接聽電話,不得在會場內隨意走動,不得擅自離開會場處理與會議無關的事務,不得泄露會議中須保密或暫不宜公開的內容。
第十章 公文處理規則
第五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必須嚴格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有關要求辦理。不符合處理要求的公文,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退回制文單位。
第五十六條 市級以上各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縣人大、縣政協傳送至縣人民政府的公文,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呈送縣長、副縣長傳閱;需辦理的事項,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由分管副縣長或縣長批示。其他機關傳送至縣人民政府的公文,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呈送分管縣長或副縣長閱示。縣委傳送至縣人民政府的會議紀要和縣人民政府的各類會議紀要,由縣長、副縣長閱存一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次年1月底前清退並歸檔。
公文閱批原則上按照領導同志的排名順序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依次呈送,某領導不能及時閱批的,順延至下一位領導。傳批件先由分管副縣長或縣長閱批,再送其他政府班子成員閱知。傳閱件按排名順序送閱。對呈送的閱批檔案,閱文人原則上應當天閱批結束。緊急公文特事特辦,按有關規定和縣人民政府領導授權處理。
第五十七條 各鄉(鎮、街道)、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除緊急事項和縣人民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一律先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進行收文登記、貼附收文處理簽並提出擬辦意見,再送縣長或分管副縣長閱批,不得直接報送縣人民政府領導個人。
第五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接到各鄉(鎮、街道)、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直接報送的公文,除緊急事項外,應交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程式處理。
第五十九條 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請示、報告,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簽發;涉及兩位以上副縣長分管工作的,由副縣長協商並取得一致意見後會簽。重大問題,分管副縣長應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批。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令),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由縣長簽署。重大事項和報請市政府或縣委決定的重要工作報告、計畫、請示,由縣長審批或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審批公文時,主批人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其他審批人圈閱則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六十條 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文稿內容經縣長、副縣長批閱辦理的,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簽發;事先未經縣長、分管副縣長批閱的,由縣長、分管副縣長簽發。屬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職權範圍內的發文由主任簽發。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一般不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確需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經縣長或分管副縣長同意後,由主任審核簽發。需向社會公布的縣人民政府檔案,須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六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報縣人民政府的請示或報告,由部門和鄉(鎮、街道)的行政主要負責人簽發。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的內設機構、企業、行業協會不得直接向縣人民政府行文請示或報告工作,確需向縣人民政府請示或報告工作的,一律由其主管部門呈報。
第六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的請示不得多頭報送主送機關,不得越級行文和隨意擴大抄報、抄送範圍。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意見不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屬於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
第六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協助縣人民政府領導審核或組織起草以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縣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起草或預先審查,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縣人民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縣人民政府備案登記和審查。審查中發現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相牴觸,不符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矛盾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銷。
第十一章 規範政務活動
第六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中央、省、市及縣委有關規定,接待好上級領導和來賓來我縣進行視察、考察、檢查和參觀指導等活動,參加縣委、縣人大、縣政協等組織的重大活動。
第六十六條 國務院部(委、辦、局)、省政府(廳、局)和市政府領導來我縣視察、檢查指導工作,屬綜合性工作,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提出工作方案,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把關,報常務副縣長、縣長審定,必要時由縣人民政府向縣委、市人民政府報告。屬單項性工作的,由對口部門提出工作方案,報分管副縣長審定,必要時由分管副縣長報縣長審定。
第六十七條 國務院工作部門、省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以上領導,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來我縣指導,縣人民政府對口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及時向分管副縣長報告,分管副縣長向縣長、縣委書記報告。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在收到正處級及以上級別領導來我縣的通知後,要在第一時間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登記存檔。
第六十八條 省、市人大,省、市政協,省軍區和市軍分區等來我縣視察、檢查活動,縣人大、縣政協、縣人武部等組織的重大活動,需縣人民政府領導參加的,縣委有通知的按通知要求參加。直接通知或邀請縣人民政府領導出席(列席)的,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初擬參加的縣人民政府領導名單,報縣長確定。
第六十九條 本省兄弟市(縣、區)和外省政府系統組織來我縣的考察活動,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擬定方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把關後,報常務副縣長、縣長審定,必要時向縣委報告。
第七十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組織的重大活動及會議,需分管副縣長出席的,由部門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確定;需縣長出席的,由分管副縣長報請縣長確定;需正副縣長或幾位副縣長出席的,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報請縣長確定,必要時向縣委報告。除縣委、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以外,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為部門和鄉(鎮、街道)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除因特殊需要,不得參加各種名目的應酬性慶賀、剪彩、頒獎和禮儀性的奠基、揭幕等活動。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章 嚴格作風紀律
第七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堅持理論聯繫實際,認真履行“一崗雙責”責任制,經常深入基層、深入實際,及時發現和研究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新情況、新矛盾、新問題。每年下基層調研的時間不少於3個月。要保持和發揚艱苦奮鬥的作風,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嚴禁借各種名義用公款請客送禮、搞變相公款旅遊。要帶頭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各項廉政規定,不準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的禮金和禮品;不得利用職權為個人和小團體牟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和程式干預各類商業、市場經營活動。
第七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應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調整。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切實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並在每月末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本部門當月工作情況和下月工作打算,半年和年終要上報綜合性工作總結。縣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建立部門匯報工作檯賬,並每月通報部門匯報工作情況。
第七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和請假制度。各副縣長要主動與縣長溝通交流工作,每月至少向縣長匯報一次工作。副縣長出差或請假,應先報告縣長、縣委書記。縣長、副縣長離開縣境,要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告知去向,以便聯繫工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應事先向分管副縣長、縣長請假並獲批准,同時向縣委書記請假。
第七十四條 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公費考察的有關規定,從嚴掌握外事出訪。縣長、副縣長出國,報請市政府和縣委批准;縣長在國內考察,報請縣委主要領導批准;副縣長外出考察報縣長批准;各鄉(鎮、街道)和部門正職外出考察,報縣長批准;各鄉(鎮、街道)和部門副職外出考察,報分管副縣長批准。出訪、考察要有目的、重實效,考察結束後要向縣人民政府提交考察報告,提出工作建議。否則,考察費用不予報銷。
第七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要堅決服從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對縣人民政府所發的命令、決定、通知、通告、通報、批覆、紀要等,必須堅決遵照執行。有不同意見,可依照程式反映,在上級政府未下文改變前,不得自行其是、頂著不辦。
第七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鄉(鎮、街道)要嚴格執行重要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尤其是涉及機構、編制、人事和專項經費安排等事項,必須向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提出建議方案,經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同意後按程式辦理。
第七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對本部門、本鄉鎮發生的突發性公共事件,除按規定及時報告外,主要負責人應立即奔赴一線處置。各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應聽從縣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全力支持應急工作,確保應急處置快速有效推進,把災害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第七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的所有工作和政務活動都要堅持勤儉節約原則,降低行政成本,嚴格執行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關於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嚴格遵守述職述廉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民主評議制度,自覺規範行為,做廉政自律的表率。
第七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對黨負責、為民執政的理念。要改進工作作風,講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質量,自覺做人民公僕,讓人民民眾滿意。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務必保持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務必保持艱苦奮鬥作風,勇於批評與自我批評,齊心協力做好工作。
第十三章 強化資金審批
第八十條 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部門預算,縣財政局批覆後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由部門申報計畫,財政審核後支付。結轉結餘資金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一條 政府統籌的本級新增經費。人員經費和債務還本付息由縣財政局按規定辦理;政府統籌的其他經費(包括運轉類經費、民生項目配套資金、事業發展資金等),由部門提出申請,報縣人民政府限額審批:一次性資金額度在500萬元以上,報請縣委常委會議研究;一次性資金額度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一次性資金額度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由縣人民政府縣長辦公會議研究;一次性資金額度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由分管副縣長和常務副縣長提出意見,報縣長審批;一次性資金額度在5萬元以下,由分管副縣長提出意見,報常務副縣長審批。
第八十二條 上級專項資金(含專項工作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資金,由縣財政局按規定辦理;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的上級補助資金,由預算單位管理。具體使用時由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畫,分管副縣長審批後使用。
第八十三條 政府融資項目貸款資金的使用,屬本項目需要調度資金的,由項目部門提出使用計畫,經分管該融資項目的副縣長審核提出意見,報縣長審批;不屬本項目使用資金的,由用款部門提出資金申請,經分管該融資項目和分管財政的副縣長共同審核後,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報縣長審批。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八十四條 各鄉(鎮、街道)、縣人民政府各部門適用本規則。
第八十五條 本規則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思府發〔2012〕2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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