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鄢陵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2013年4月1日,鄢陵縣人民政府發布的一個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河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許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縣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按照上級黨委、政府的決策與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公共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 縣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副縣級幹部,縣政府工作部門的辦主任、委員會主任和局長。
第五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始終保持堅定、清醒、有為的精神狀態,牢牢把握科學、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則,大力弘揚為民、務實、清廉的工作作風。
第六條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第七條 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工作例會。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縣長離鄢(出差、出訪)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
第九條 副縣長按分工負責分管工作,並積極有效處理分管事務,遇到重大事項、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縣長報告。副縣長受縣長委託,可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十條 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副縣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及縣長、副縣長交辦的事項,領導縣政府辦公室工作。副主任按分工協助副縣長、主任聯繫協調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實行辦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縣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情況及本部門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分管副縣長和縣長報告。
審計局在縣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縣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 縣政府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三條 貫徹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措施,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全縣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四條 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 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第十六條 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第十八條 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及財政預算,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規範性檔案草案、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需要由縣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功能區、鎮(街道)的,應當事先聽取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事先徵詢縣人大、縣政協的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條 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縣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修改、廢止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原則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徵求意見。
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縣政府的決定、命令,並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由縣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縣政府。
第二十五條 提請縣政府討論和審議的縣政府決定、命令和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由縣政府法制機構預先審查或組織起草,縣政府決定、命令和其他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縣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六條 嚴格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七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新聞發言人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二十九條 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縣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跟蹤督辦制度
第三十條 對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工作例會、縣政府專題會議等確定的重要決策事項及縣政府領導批示意見實行跟蹤督辦。
第三十一條 縣政府辦公室信息督辦科是縣政府重要決策事項跟蹤督辦的主要責任主體,會同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縣政府領導秘書做好分工督辦工作,特別重大決策事項由縣政府督查室負責跟蹤督辦。
第三十二條 縣政府重要決策事項確定後,有辦結時限要求的,要嚴格按規定時限辦理;沒有具體辦結時限要求的,一般應在30日內辦結。
第三十三條 重大決策跟蹤督辦實行定期通報制度,對推託不辦、敷衍塞責、謊報情況或因人為因素影響重要決策事項落實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視情節按相關規定實施問責,追究相關人員及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四條 縣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報備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五條 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規範性檔案及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決定、命令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問題,要積極主動查處和整改。
第三十八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縣政府領導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
第三十九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加強廉政建設
第四十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四十一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四十二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嚴格執行上級和縣委、縣政府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十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四十三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年初要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縣政府召開的全縣性會議和制發的重要公文等事項,形成縣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第四十四條 各功能區、鎮(街道)、部門要認真落實縣政府下達的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並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縣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第四十五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縣政府的日常工作,屬於各位副縣長分管範圍內的,由分管副縣長全權負責;涉及跨分管範圍的重點工作,原則上由一位副縣長為主牽頭負責,相關副縣長配合。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凡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一般應明確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為主牽頭負責,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四十六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要通過多種方式,評估政府部門工作的績效,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工作落實。縣政府對縣政府工作部門實行年度工作考績。
第十一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七條 縣政府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工作例會、縣政府黨組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八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組成部門的辦主任、局長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
(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縣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全縣工作的重要情況;
(五)討論通過按法律規定需要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六)討論其他需要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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