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樅陽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樅陽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努力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在中共樅陽縣委的領導下,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廉潔政府、創新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三、縣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四、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縣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協助縣長主持縣政府日常工作,在縣長出訪或較長時間離開本縣期間,受縣長委託,主持縣政府的全面工作。
六、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八、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縣政府日常事務。
九、縣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十、縣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縣政府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職能,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巨觀調控政策,結合實際,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著力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調結構、轉方式,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實現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十三、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加快行政審批體制改革,進一步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健全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體制,拓寬為民服務領域和渠道,完善公共安全體系,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十六、堅持綠色發展,加強環境保護,完善生態文明建設體系,促進經濟、社會、生態環境協調發展,建設生態文明。
第四章堅持依法行政
十七、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深入貫徹《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建設法治政府。按照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能,承擔責任。
十八、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範性檔案,規定行政措施。
縣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縣政府有關規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重要事項由縣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縣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縣政府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檔案必須經縣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前置審查,並及時報縣政府備案。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或者規定不恰當的部門規範性檔案,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縣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十九、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經濟運行調節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會管理重要事務以及其他重大決策等,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二、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二十三、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相關政策。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四、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二十五、縣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和不適宜公開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六、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縣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向社會公開。
二十七、縣政府各部門要公開政府部門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公共服務清單和行政權力中介服務清單,嚴格執行並實行動態管理機制,簡化服務流程,推動權力網上運行辦事平台建設,推進實體政務大廳向網上辦事大廳延伸。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八、縣政府要自覺接受縣委領導;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十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
三十、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一、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二、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落實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縣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堅持閱批民眾來信、定期接待民眾來訪、帶案下訪和包案處理信訪問題等制度,督促依法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三、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容錯糾錯機制和追責問責機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強化工作落實
三十四、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提高系統性和預見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縣政府提出年度主要工作目標任務,下發各部門執行,並將其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體系。縣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落實縣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並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縣政府根據工作情況適時進行通報。
三十五、實行工作預安排制度。縣政府領導同志每季度的重點工作預安排,經個人提出、縣政府集體研究同意後,由縣政府辦公室及時印發全縣執行;每周的重點工作預安排,由個人提出,縣政府辦公室統籌匯總後及時通報縣政府各位領導同志。縣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每個月的重點工作預安排,要提前報送縣政府辦公室和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三十六、實行重點工作調度機制。堅持政府工作項目化,項目工作責任化,強化經濟運行調度,建立縣政府領導同志聯繫重大項目、重點工程制度,深入實施“四督四保”,完善分層分級調度機制,確保項目建設快速見效。
三十七、加強工作督促檢查。縣政府辦公室要對縣政府的重大決策、重點工作落實情況,會議決定事項和縣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交辦的事項等加強督查督辦,確保政令通暢和工作落實。
堅持縣政府領導同志督查鄉鎮政府重點工作制度。重點督查縣政府決策部署貫徹執行情況、全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各項目標責任書落實情況、重點工作和重大項目推進情況、專項行動開展情況等。
第九章會議制度
三十八、縣政府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縣長辦公會議、縣長碰頭會和縣政府專題會議。
三十九、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政府全體成員組成,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縣長召集和主持,各鄉鎮政府和縣有關部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列席,邀請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有關部門及縣紀委負責人和縣人武部、縣法院、縣檢察院及人民團體負責人列席會議。
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和貫徹落實上級重要決定和會議精神;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縣政府的重要工作;通過依照法律規定須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四十、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人武部部長、縣政府黨組成員及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每月根據需要召開,由縣長召集和主持,參加人員應超過組成人員的半數,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縣監察局局長、縣法制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縣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制定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檔案;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通過提交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和工作報告;決定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請示的重要事項;審議其他應由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問題。會後對議決事項印發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
四十一、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參與政府工作分工的黨組成員、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根據需要召開,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根據會議內容,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縣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一些需要集體研究處理的重要問題。會後對議決事項印發縣長辦公會議紀要。
四十二、縣長碰頭會一般每半月召開一次,由縣長召集和主持,副縣長、參與政府工作分工的黨組成員、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參加。
縣長碰頭會的主要任務是,溝通交流縣政府重點工作及各副縣長分管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安排階段性重點工作任務及推進措施;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會後可印發工作交辦單或根據需要印發會議紀要。
四十三、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參會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研究、協調和處理縣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會後印發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
四十四、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縣長審核後提出,經辦公室主任統籌,報縣長或由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確定;會議研究事項會前應由分管副縣長召集相關部門研究並形成初步意見。
四十五、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長碰頭會、縣政府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議題和檔案一般於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四十六、縣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長碰頭會和縣長召集的縣政府專題會議,向縣長請假;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不能參會的向縣政府辦公室主任請假,由辦公室主任向縣長報告。部門、單位負責人不能參加縣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召集的專題會議,向主持會議的領導同志請假。
四十七、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縣長碰頭會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起草,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和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審核後,報縣長簽發。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並將會議有關情況或議定事項報告縣長;涉及財政資金、重大項目、土地、規劃、安全生產等重要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審核後,報縣長簽發。
四十八、縣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提高效率和質量。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必須嚴格按規定審批。各部門布置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以縣政府名義召開會議。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未經縣政府領導同意或縣政府辦公室審核同意,不得通知鄉鎮政府負責同志參加。
第十章公文審批
四十九、各鄉鎮政府、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並註明簽發人。除必須直接報送的秘密事項或縣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外,一般不得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縣政府辦公室對不符合規定的公文,退回報文單位,定期通報退文辦理情況。
五十、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必須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簽收、登記、辦理,並根據縣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縣長審批。凡需縣長審批的公文,分管副縣長、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要有明確意見和建議。
五十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主辦部門要事先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需要有關部門聯合行文的,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其他部門協商,經各有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縣政府,不得將未經認真研究和協商的問題上報縣政府;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如實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縣政府,由分管副縣長進行協調或裁定。
五十二、縣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決定、命令,向縣人大或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縣長簽發。
五十三、以縣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縣長或主持工作的副縣長簽發。以縣政府名義制發的下行文、平行文,由縣長或分管副縣長簽發。
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簽發。文中註明“經縣政府同意”等內容的,須報縣長或副縣長審簽。
五十四、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切實改進文風,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通報等,一律不發。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縣政府批轉或縣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十一章工作紀律
五十五、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縣政府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同意。
五十七、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請銷假制度。副縣長、辦公室主任離開樅陽出差、出訪等,應事先報告縣長,並由辦公室通報縣政府其他領導同志。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縣,須書面向縣長和分管副縣長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外出。
縣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一般不同時出差或出訪。
五十八、各地、各部門邀請縣政府領導同志參加公務活動的,應提前向縣政府報送請示,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同志發出邀請。
各地、各部門接待政府系統副廳級以上領導或縣(市、區)級政府領導,應提前向縣政府辦公室報告,如需縣政府領導同志陪同、接待的,由辦公室統籌安排。
五十九、縣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按程式嚴格審批,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要重視網路輿情及社情民意工作,加強輿情信息收集、監測和分析研判,及時做好辦理回復工作,重大緊急信息及時上報縣政府。
六十、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一、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縣委相關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二、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三、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四、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五、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六、縣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基層負擔。
六十七、縣政府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鄉鎮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八、縣政府各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十三章附則
六十九、本規則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七十、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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