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南江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縣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黨章》為準繩,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為統領,全面貫徹黨的政治路線、思想路線、組織路線、民眾路線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和縣委的總體要求,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和效能政府。
第三條 縣政府工作準則是:堅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嚴肅行政紀律,加強廉政建設,為民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府辦)主任、縣政府工作部門的局長(主任)。
第五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認真履行職責,嚴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
第六條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第七條 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代表縣政府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副縣長受縣長委託代表縣政府參加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並報告工作,縣政府的工作部門受縣政府的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八條 副縣長按分工處理分管工作,對分管領域的環境保護、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黨風廉潔建設和信訪維穩工作履行“一崗雙責”;做好縣長安排的其他方面工作。
第九條 縣長出訪、出差、休假、學習等較長時間外出期間,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代縣長做好工作。
第十條 縣府辦主任在縣長領導下,協助縣長處理相關工作,協助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檔案的審核和協調縣長、副縣長的重要活動;領導縣政府辦工作。
第十一條 縣政府實行領導工作崗位AB角制度,互為AB角的領導,其中一位出訪、出差、休假、學習等外出時,由另一位代行職責。互為AB角的領導原則上不同時外出。
第十二條 縣政府組成部門實行局長(主任)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縣審計局依照法律和規定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三條 縣政府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履行發展經濟、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等職責,形成權責清晰、分工合理、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四條 組織發展經濟,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提高經濟成長質量和效益,促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
第十五條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進一步簡政放權,規範行政審批,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最佳化政務服務環境。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加強誠信建設,規範市場執法,維護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第十六條 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調、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條 加強和最佳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八條 堅持綠色發展,加強環境保護,完善生態文明建設體系,推進國家主體功能試點示範區建設,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第四章 政府決策規定
第十九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條 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社會穩定、重大規劃、財政預算、政府重大投資建設項目、政府債務管控、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決策,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事務,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按規定須報縣委決定的重大事項應報經縣委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重大投資、人事編制、資金使用等堅持集體研究決策。縣級政府性預算投資概算項目需經行業主管部門會商、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分管副縣長把關後,報縣政府常務會審議。縣政府各部門涉及人事編制問題,由分管副縣長審核後按程式報縣委研究。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年度預算執行原則不予追加,因特殊工作需要確需追加的,由縣財政局審核後報縣政府審批。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審批,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以下由縣長審批,50萬元以上報請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委財經領導小組審定。涉及項目資金安排,由分管副縣長召集主管部門和縣財政局提出意見後報縣整合領導小組研究,必要時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縣委財經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二條 實行重大決策預公開制度,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在決策前應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背景、依據和主要內容,通過聽證座談、調查研究、諮詢協商、媒體溝通等方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以適當方式公布意見收集和採納情況。
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儘量取得一致性意見;涉及鄉鎮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及時跟蹤和反饋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縣決策諮詢委員會、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縣政府的決定,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和決策部署落實。
第五章 依法行政規定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嚴格執行《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切實履行好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創新執法體制,嚴格執法責任,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六條 完善政府權力運行體系,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制度,實現“行政權力進清單,清單之外無權力”。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嚴格依照權力清單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政府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式,適時制定規範性檔案。縣政府制定規範性檔案由相關部門負責起草,縣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審定後印發。縣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解釋工作,由縣政府指定的相關單位負責。
第二十八條 政府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的決定,不得超越本部門職權範圍。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範性檔案。政府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有效期。
制定機關要定期對政府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應當及時辦理,繼續執行的,應當公告目錄。
第二十九條 縣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備案。縣級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縣政府備案,縣政府法制辦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查備案工作。
第三十條 縣政府相關部門要嚴格執法,加快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六章 政府會議制度
第三十一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
(一)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政府組成人員組成,邀請縣人武部主要負責人參加,由縣長召集和主持。
縣府辦副主任、縣政府各直屬機構、綜合辦事機構、縣級有關單位,中央省市在南單位,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邀請縣委有關部門、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群團組織負責人和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民眾代表、無黨派人士代表列席會議。
(二)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重大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以及縣人大的重要決議。討論和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縣政府重要工作。討論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討論通過依法需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
(一)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府辦主任組成。邀請縣人武部主要負責人參加。由縣長召集和主持,如有特殊情況,縣長可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
(二)縣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周五召開,如遇重大任務或特殊情況,由政府辦主任提請縣長同意後,提前或延後召開。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邀請縣人大、政協、人武部、法院、檢察院領導,縣委有關部門,離退休老幹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民眾代表列席會議。縣政府黨組成員、縣府辦副主任、縣府辦紀檢組長、聯繫縣政府領導工作的同志,與議題直接相關部門(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縣監察局、縣審計局、縣目督辦、縣政府研究室、縣政府法制辦負責人全程列席會議。
(三)縣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討論上報市政府的重要請示;討論報請縣委審定的重要事項;討論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項和以縣政府名義發布的決定、命令等規範性檔案;討論通過有關人事任免、表彰獎勵事項;研究國有資源資產處置;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及縣長認為須經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
(四)縣政府常務會議實行會前學法制度。全體參會人員參加會前學法,縣司法局負責制定學習計畫,學習文稿必須在會前3日送法制辦審查,按統一格式印製。
(五)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實行一事一議,提前一周以正式檔案報縣政府辦公室,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報縣長簽批列入常務會議題。未提前一周簽批的原則上不列入當次政府常務會議題,如卻因情況緊急必須列入的,報縣長同意後列入當次政府常務會議題。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須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專題研究、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一併報送起草說明、專題會議記錄。凡屬重大決策事項和縣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範性檔案,要一併報送起草說明、專題會議記錄、法規政策依據、公眾專家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政策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
第三十三條 縣長碰頭會
(一)縣長碰頭會由縣長、副縣長、政府辦主任組成。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主持工作的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如需其他人員列席,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二)縣長碰頭會的主要任務是:通報上周工作進展情況,安排部署本周重點工作,提出需要其他縣政府領導配合支持的工作。分析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研究其他事項。
(三)縣長碰頭會為縣政府日常工作例會,原則上每周一召開。
第三十四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
(一)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或副縣長召集或主持,縣長或副縣長因外出等原因無法主持的,可以委託聯繫工作的同志召集和主持。涉及兩位以上縣政府領導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縣政府專題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人員通知、會場服務等會務工作由牽頭部門負責,縣府辦協調指導。
(二)縣政府專題會議議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重要事項議題向縣長報告。會議參加人員由召集人確定。
(三)縣政府專題會議的主要任務:研究處理屬於縣長、副縣長分工範圍內需要統籌協調的業務工作。協調解決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研究協調需提交縣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五條 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縣長、副縣長、縣府辦主任書面批示提出,報縣長批准。所有議題必須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召開專題會議形成一致意見,未召開專題會議的原則上不得提請上會。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府辦負責,檔案和議題提前送達與會同志。
第三十六條 縣政府領導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縣政府全體會議組成人員或縣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縣政府辦公室向縣長報告。未經批准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參會。
第三十七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管理評審會議紀要由縣長簽發。縣政府專題會議原則上不發會議紀要,確需發會議紀要的,由牽頭部門起草、縣府辦審核、會議召集人簽發,兩位以上縣政府領導共同召集的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凡涉及資金、人員、土地、投資等重大事項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後報縣長簽發。會議決定事項中需要辦理的,由縣政府辦公室按工作性質向主辦單位發出交辦通知,並督促限時辦結。
第三十八條 嚴格審批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能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可以合併的必須合併,能以文電等方式部署的不再召開會議,提倡召開視頻會議。縣政府各部門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工作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
第三十九條 縣政府副縣長未經縣長同意,不得出席與分管工作無關的會議和部門召開的業務會議。除縣長出席的會議外,其餘會議不得要求與會議主題無直接相關的部門和鄉鎮主要負責人參加。
第四十條 除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政府黨組中心組學習會議、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管理評審會議外,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不超過半天,電視電話會議原則上不超過1個小時。縣政府召開的全縣性會議,減少會議發言,嚴格控制講話時間,倡導脫稿發言。
第四十一條 縣政府召開的各類會議一律不設背景板、不鋪地毯、不擺花草、不掛橫(條)幅、不安排合影、不組織專場文藝表演。一律不發放筆記本、簽字筆、資料夾、公文包,禁止發放紀念品及禮品。除工作需要外,嚴禁在風景名勝區開會。
第七章 公文審批規定
第四十二條 各地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和省市縣有關規定。除領導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審批的敏感涉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公文一律送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統一辦理,原則不得直報領導同志個人,不得多頭報送。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應事先徵求相關部門意見,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應牽頭協調,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據,提出辦理建議。各部門報送縣政府審定的規範性公文,必須經班子成員會議集體討論通過,由單位主要負責簽報,並附相關法律政策依據及調查研究和意見徵求情況。
第四十三條 各地各部門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縣政府領導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縣政府領導轉請縣政府其他領導核批,重大事項報縣長審批。如屬鄉鎮和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且能明確答覆的問題,由縣政府辦公室直接轉交鄉鎮和有關部門辦理,承辦部門應及時向縣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
第四十四條 縣政府重要發文包括縣政府令,請示、報告等上行文檔案,縣政府商請支持、協調解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重要事項的檔案,縣政府部署安排綜合性或重要專項工作的檔案,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縣長簽署或簽發。事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檔案,經縣政府法制辦、研究室審核後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定,由縣長簽發。
以縣政府名義制發的一般公文按分工由分管副縣長簽發;縣政府分管領導簽發的檔案,如內容涉及其他副縣長分管的工作,要經相關副縣長會審後再簽發;屬重大問題的,由分管副縣長審核後由縣長簽發。縣政府常務會議議定通過的相關檔案,由分管副縣長審核把關後送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常規事項的行文可授權縣府辦主任簽發。
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報縣政府分管領導或縣長簽發。
縣政府領導審批、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對發文和請示性公文“圈閱”表示同意,對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四十五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應進一步精簡公文,嚴格控制發文。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發文;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由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縣政府(含縣政府辦)不予轉發或印發;講話在會議上已印發或網站已發表的,不再用檔案、簡報下發。縣政府和縣政府辦的檔案一般不超過3000字,參考資料和研究報告一般不超過5000字,簡報一般不超過1000字。
第四十六條 加強政府系統辦公自動化建設,推行網上辦公,嚴格按規範程式辦理,不得逆向流轉。
第四十七條 實行公文處理限時辦結制,一般公文處理原則上不超過3個工作日,急辦件立接立辦。
第八章 政務公開制度
第四十八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機制,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第四十九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社會關切的事項和縣政府政策解釋以及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務訪談、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條 推行行政決策公開。逐步擴大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範圍,推行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公開,實行行政決策預公開制度。縣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和印發的各類檔案、政務活動,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在政府網站、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五十一條 加大行政審批公開力度。公布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建立行政審批事項動態管理制度;深入推進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改革,最佳化工作流程,公開辦理程式,強化過程監管。
第五十二條 加強縣政府網站建設,強化政府網站信息公開、線上辦事、互動交流、新聞宣傳等四大功能,拓展電子政務大廳功能,實現政務微信、微博和網站互聯互通,強化網上行政監督,暢通政府和民眾互動交流渠道,提供更多網上查詢、辦事和便民服務。
第五十三條 深化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發揮政務服務中心實施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重要平台作用,著力實現便民、為民、利民的要求。
第九章 行政權力監督制度
第五十四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批評、建議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縣政府領導領銜督辦重要議、提案和批評、建議意見。
第五十五條 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
第五十六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行政層級監督,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等相關規定,及時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廢止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範性檔案,並主動垂詢和認真聽取各方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七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監督。對新聞媒體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要積極回應,調查核實,正確發布信息。
第十章 政府目標績效管理
第五十八條 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履行職能職責、行政效能、服務質量、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加強機關行政效能建設,落實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行政效能監察,提高機關辦事效率,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執行力。
第五十九條 健全科學合理的政府績效評估體系和評估制度,將日常監管與年終考評相結合,體現不同部門工作特點和不同區域的差異,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考評。
第六十條 部門績效管理考評結果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定,作為行政問責、幹部任免、公務員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章 政務督查規定
第六十一條 圍繞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開展政務督查,及時反饋情況,促進問題解決,推動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六十二條 對《政府工作報告》、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縣政府年度工作目標和階段性工作要求,縣政府檔案中部署安排事項,各級領導批示辦理事項,均要專項督查,據實通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跟蹤督查,並及時反饋決策落實情況。
第六十三條 督查鄉鎮人民政府和各部門,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批評、建議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確保按期辦結。
第六十四條 突出政務督查重點,注重政務督查實效,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及時準確反饋督查情況,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推進部署落實,促進決策完善。
第十二章 工作紀律規定
第六十五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六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同意。
第六十七條 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凡重大事項必須逐級請示、報告,對不及時報告造成工作失誤的,或故意隱瞞不報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十八條 縣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縣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第六十九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十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七十一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請銷假報告制度。縣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副縣長、黨組成員外出,應事先向縣長報告,由縣府辦通報縣政府其他領導同志。縣長、副縣長外出活動的安排應告知縣政府辦公室。副縣長外出期間,如遇分工負責或分管領域內工作有重大活動或重要事項,應主動協調其他領導辦理或向縣長報告安排其他領導辦理。
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開本縣外出,應事先向分管副縣長請假,並報縣長批准,同時送縣政府辦公室和縣政府值班室備案,不得不假外出和先離崗後請假。假期結束,應及時電話或簡訊告知審批領導和縣府辦,予以銷假。
第七十二條 節假日及汛期,縣政府領導根據安排輪流值班,處理緊急事務,處置突發事件。
第七十三條 縣政府領導參加的各種政務活動由縣政府辦公室統籌安排,需邀請縣政府領導出席的政務活動應提前報縣政府,由縣政府辦公室審核後報縣政府有關領導審定。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規定
第七十四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項規定、市委市政府九項規定、縣委縣政府九項規定,帶頭改進作風,密切聯繫民眾,主動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新常態。
第七十五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厲行勤儉節約,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使用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切實降低行政成本。
第七十六條 規範公務接待工作,嚴格公務接待審批,嚴禁隨意擴大接待範圍和提高標準。不得用公款相互走訪、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單位安排的宴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級部門贈送土特產,包括各種提貨券。不得收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不得利用婚喪喜慶等事宜藉機斂財。
第七十七條 未經縣政府批准,縣政府組成人員一律不得參加慶典、剪彩、奠基、開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研討會、及論壇;不公開出版著作(含攝影、書畫作品),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不為出版物作序。
第七十八條 縣政府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堅持黨的民眾路線,帶頭改進作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切實做好“掛包駐幫”工作。到基層考察調研應輕車簡從。
第七十九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信訪渠道。縣政府領導按統一安排進行信訪值班,接待來訪民眾,及時閱批民眾來信,協調處理大要信訪和老難信訪問題。
第八十條 縣政府領導不得參加與分管工作無關的出國(境)考察。出國(境)費用不準在下屬單位或其他企事業單位報銷。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出國(境)考察後需形成考察報告。嚴禁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嚴禁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
第八十一條 嚴格執行縣政府領導活動宣傳報導有關規定,重點報導涉及全縣重大發展和重大民生的活動,對一般性工作會議或活動不作報導。
第八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及失職、瀆職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八十三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黨章、準則、條例及各項規定,堅決抵制“四風”,不得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和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執行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規定,嚴格要求和管理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切實抓好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辦事機構,適用本規則。
第八十五條 本規則由南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規則自2017年3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縣政府2016年4月5日印發的《南江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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