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使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切實履行行政職能,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結合納雍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雍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目的:使工作法制化 規範化 制度化等
  • 政府職責:履行法律法規
  • 原則:結合當地實際和國務院的相關法律
總 則
一、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使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制度化,切實履行行政職能,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結合納雍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在行政工作中,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工作全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施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縣委的領導下,接受縣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充分發揮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證政令暢通;堅持按照科學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行政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
三、政府領導班子成員要自覺執行關於《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規定,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縣長對副縣長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副縣長對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
四、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奉公守法、清正廉潔,行政為公、勤政為民,帶頭依法當好國家公務員。
五、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行政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做到既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職責
六、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和主持縣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七、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縣長外出期間,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縣長和常務副縣長外出期間,按排名順序依次委託其他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
副縣長外出時,應向縣長或主持工作的副縣長報告,其工作由縣長或主持工作的副縣長臨時指定其他副縣長接替,並做好工作銜接。
十、縣長、副縣長之間要加強工作聯繫,認真負責地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分管副縣長需要向縣長匯報或向有關副縣長通報情況的,應及時匯報或通報。屬於省政府和地委、行署、縣委、縣政府已經確定的方針、政策、原則、計畫範圍內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縣長負責處理。副縣長處理的緊急事項,處理後應及時報告縣長或常務副縣長。
十一、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領導下,負責協調政府的日常工作及處理縣長、副縣長交辦的事項,主持政府辦公室工作。
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縣長領導下,負責本部門的全面工作。
會 議 制 度
十二、縣政府實行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制度。
十三、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政府辦主任,各局、辦、委、中心的局長、主任組成。根據議題需要,各鄉鎮、政府辦副主任、二級局和負有行政職能的公司及重點企業負責人可列席會議。與會人員不得由別人代替,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經主持人批准可指定有關負責人列席。
十四、常務會議是討論和處理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的決策性會議,其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命令,研究貫徹執行的措施;
(二)研究執行縣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議;
(三)討論和審定向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和縣委的請示、報告和以縣政府名義發布的決定、通報等;
(四)討論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審查的有關工作報告和向縣政協所作的有關情況通報;
(五)討論決定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請示縣政府的重要事項;
(六)討論決定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
(七)通報經濟和社會方面的重要工作情況;
(八)討論決定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問題。
十五、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半年舉行一次,即每年6月和12月下旬舉行,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主持,出席人員須超過應出席人員的半數時方可舉行。
十六、通知列席常務會議的人員,非經批准不得由他人代替或帶助手。
十七、縣政府各部門提請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事前主辦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充分討論(規範性檔案應同時交縣政府法制辦提出意見),意見基本一致並形成書面材料,經分管縣長審查,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同意,方能提交常務會。提交會議審議的材料應於會前三天送縣政府辦公室秘書股。
十八、參加會議的人員,匯報、發言時觀點要明確,簡明扼要。匯報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小時,發言時間一般不超過十分鐘,以便會議充分討論,正確決策。
十九、常務會議討論的檔案需要修改的,在會議結束時收回,由起草單位按會議討論的意見修改,在規定時間內修改後報送縣政府辦公室,經縣政府領導審查後,再報縣委審定或由縣政府行文。
二十、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凡未確定向外公布的,與會人員應保守機密,不得外傳。作新聞報導,需經政府辦公室主任同意,重大問題請示縣長。對會議檔案妥善保管,不宜擴散的檔案在離會前退回。
二十一、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每次均作記錄,議定事項應編寫紀要,會議紀要經政府辦主任審核後,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定簽發。每次會議的紀要、記錄、檔案(包括參考檔案、資料)一併存檔備查。
二十二、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貫徹執行常務會議通過的決定和檔案的情況,應及時反饋給縣政府辦公室。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
二十三、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和會務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
縣長辦公會議
二十四、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縣政府辦主任組成。副主任列席會議。其他列席會議人員,根據議題需要,本著控制會議規模,精減會議人員的原則,政府辦公室提出列席會議人員名單,經辦公室主任初審後,報召集和主持會議的縣政府領導確定。
二十五、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長辦公會主要是研究和通報政府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況和問題。
二十六、縣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舉行一次,即每月的第一周的星期五上午為例會時間,必要時可臨時召開。議題由縣長或縣長委託的常務副縣長確定,會議紀要由主任審核後,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定簽發。
二十七、提交縣長辦公會審議的議題及其相關文本,經部門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定簽署意見後,必須在星期三下午16:00時前報縣政府辦公室秘書股。此後提交審議的議題,除縣長特批件外,均列入下一次縣長辦公會議討論。
二十八、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上報縣長辦公會議議題時,必須同時附上涉及議題內容的列席單位名單。
二十九、凡縣長辦公會討論報縣委審定的議題,議題單位必須按會議討論的意見,完善相關手續後,於下周一上午12:00前送交縣政府辦秘書股,以便呈報縣委。
三十、縣長辦公會的組織工作由政府辦公室負責。
縣政府專題會議
三十一、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或其委託的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體業務問題。根據會議內容通知縣政府有關部門,以及中央和省、地駐納的部門負責人參加。
三十二、專題會議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的具體業務問題,主要是:聽取有關工作匯報或通報情況;安排近期內的某項工作;研究處理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向縣政府專題請示的事項,以及協調部門之間的重要問題。議題由會議召集和主持人確定。
三十三、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政府辦公室有關股、室、辦負責。會議紀要由有關股、室、辦擬定,經有關副主任審核後,報會議召集和主持人簽發。
三十四、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由政府辦公室有關股、室、辦負責督辦落實。
三十五、嚴格控制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以及政府辦公室、政府各部門召開的部門會議。
三十六、凡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必須於會前10天將會議內容(含會議名稱、時間、地點、會期、人數、所需經費等)報送縣政府審批。以縣政府名義擬在下一年度召開的本部門、本系統的會議,要於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將會議計畫報縣政府審批。
三十七、縣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一般不邀請各鄉鎮人民政府的鄉鎮長、副鄉鎮長出席,如確需邀請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副鄉鎮長出席的,須報縣長或分管副縣長批准。
三十八、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召開的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可開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能合併的會議儘量合併召開,而且儘量壓縮會議時間,精減會議人員,在不需要保密的情況下,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高效、節儉的會議形式。
三十九、凡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及工作部門召開的重要會議,縣政府及縣政府各部門參會人員回來後,要儘快形成書面材料,提出貫徹落實建議及措施,及時向縣長辦公會議匯報。
請示報告制度
四十、縣政府在處理政府政務工作中,有關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財政預算的確定和調整,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審查,並向縣委匯報;縣政府各項工作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建技改項目的確定或調整,各工作部門的設立或撤銷(合併),涉及全縣範圍和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動,應提出意見報縣委審定。
四十一、縣政府各部門對於主管工作中涉及全局性的政策、計畫和措施,實施前應向縣政府請示或報告。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按半年和年度書面向縣政府報告工作情況。
四十二、縣政府各部門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報告稿形成經部門負責人辦公會議集體討論、主要負責人審核後,報縣政府討論或縣長、分管副縣長審定。
四十三、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開的會議,涉及縣政府工作的,縣長或分管副縣長必須參加。分管副縣長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參加,要向縣長報告,由縣長安排其他副縣長參加。
公文審批制度
四十四、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貴州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黔府發〔2003〕16號)、《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公文運轉和辦理辦法》和《畢節地區行政公署公文運轉和辦理實施辦法》的規定。
四十五、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均由政府辦公室按照副縣長分工呈報,由分管副縣長簽署意見後,送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批。
四十六、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四十七、縣政府制定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簽;向行署呈報的請示、由縣長或縣長委託主持工作的常務副縣長審簽。
四十八、以縣政府名義發文,必須經分管副縣長審核簽署意見後,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
以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的規範性檔案,經縣長或分管副縣長審核後授權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簽發。
四十九、需要向社會公布的縣政府檔案,須經縣長或分管副縣長批准。
五十、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各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發。除縣長、副縣長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各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應當報送縣政府,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式呈請縣政府領導審批,原則上不直接報送縣長、副縣長個人。
五十一、縣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能,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政務事宜,由部門自行發文;確有必要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講求時效、注重實際。
五十二、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協調工作。請示縣政府的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主辦部門要主動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後經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上報縣政府。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出面協調。經協調後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依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縣政府,由分管副縣長負責協調或裁定;如分管副縣長協調或裁定不了,經縣長同意,提交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十三、縣政府辦公室對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批的檔案,要及時按程式處理,一般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反饋辦理情況。
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批覆,特殊情況不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督促檢查制度
五十四、督促檢查工作按照綜合協調,依法督辦、實事求是、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縣政府督查室是縣政府領導和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縣政府各部門要指定有關機構負責督查工作,建立起領導分工負責,職能部門歸口承辦,督查室綜合協調的行政督促檢查工作體系,上下緊密配合,搞好協調,形成便捷、暢通、有效的督查組織網路。
五十五、縣政府領導班了成員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把督促檢查當作抓好工作落實的重要手段,經常深入民眾,深入基層,了解真實情況,對事關全局的工作任務和重要工作環節親自組織督查,及時發展和解決問題,真正做到求實、務實、落實。縣政府建立並堅持實行抓落實責任制,定期進行檢查。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督促檢查工作的領導,不斷提高督促檢查工作的水平。
五十六、督促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省委、省政府及省直各部門,地委、行署及地直各部門要求貫徹執行或回復的事項;
(二)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領導指示縣政府研究辦理的事項;
(三)縣委、縣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
(四)縣委、縣政府檔案中明確規定需要各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
(五)縣政府重要會議需要貫徹落實的事項;
(六)縣委、縣政府領導同志指示要求查辦落實並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
(七)縣政府交辦的需要各部門及各鄉鎮人民政府進行辦理落實的事項;
(八)民眾反映強烈、領導十分關注的問題;
(九)其他重要事項。
五十七、縣政府督查室負責督查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對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檔案,行署和行署辦檔案,縣委、縣政府的重要決策、重大工作部署,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檔案,縣政府會議決定事項及縣長、副縣長批示的落實情況。對重要事項或久拖未決定的問題,縣政府督查室在必要時與縣監察局等有關部門組織聯合督查,促進問題的解決,凡縣長、副縣長交辦或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辦理的事項,承辦單位一般應接到交、轉辦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反饋辦理情況,緊急重要的事項及時辦理、反饋。政府督查室要適時通報督查情況,並將督辦工作納入對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內容。
內事活動及外事活動制度
五十八、為保證縣長、副縣長集中精力研究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的活動外,縣長、副縣長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及各鄉鎮召開的會議,不參加接見、照相、頒獎、剪彩及首發首映式等事務性活動。
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一般不邀請縣政府縣長、副縣長出席會議和事務性活動,確有需要,應當事先報告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要從嚴掌握,提出意見報批。
縣政府縣長、副縣長一般不為各部門的工作會議簽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因特殊情況需要請政府縣長、副縣長題詞、題名和簽發賀信、賀電,一般不公開發表。需要雕刻在建築物上作為永久標誌的題詞、題名,按中央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九、縣政府縣長、副縣長內事活動的宣傳報導要從嚴掌握。縣政府組織或經縣政府批准的會議和活動,需要作新聞報導的,須經政府辦主任或副主任審定。縣長、副縣長出席部門或地方的會議和活動,縣新聞單位一般不作報導。
六十、縣長、副縣長的出訪計畫或出國(境)考察、學習,由縣外事僑務辦公室提出報告,按規定程式逐級報批。
縣政府各部門的負責人出國(境)考察、學習,由縣外事僑務辦公室按規定程式,報送分管副縣長簽署意見後,報縣長審批。
六十一、縣長、副縣長會見邀請來訪的國外官方人士,經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後,由接待單位向縣政府提出請示,政府辦公室主任安排;會見非官方人士,經縣外事僑務辦辦公室審核後,由接待單位向縣政府提出請示,政府辦主任按分工分別報縣長、副縣長自行決定。
會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員,由接待單位提出報告,經縣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後,由政府辦公室主任按分工分別報縣長、副縣長自行決定。會見來訪的台灣人員及華僑知名人士,由接待單位提出報告,分別經對台辦公室和外事僑務辦公室審核後,由政府辦主任按分工分別報縣長、副縣長自行決定。
調查研究制度
六十二、縣長、副縣長,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的負責人,要圍繞縣政府的中心工作,圍繞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結合分管工作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切實幫助基層和民眾解決難點和熱點問題,對一時解決不了的,要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在以後的工作中逐步解決,經過研究未能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報告。
六十三、調查研究要講求實效,力戒形式主義,要深入基層、深入民眾、深入實際。在調查研究中,不僅要研究調查對象所處的發展階段,而且要了解其發展趨勢,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用發展的觀點去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
六十四、縣長、副縣長及縣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在外出考察工作時,要減少隨行人員,簡化接待禮儀,堅持做到輕車簡從,不搞層層陪同,不搞邊界迎送,不打歡迎標語,不接受基層贈送的禮品。
六十五、縣長、副縣長下基層調研,需要作宣傳報導的,報導內容必須經領導審定同意,調研活動的新聞報導要突出主題,簡明扼要,增強時效性和指導性。
六十六、縣長、副縣長每年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2個月。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也要根據各自的工作重點制定每年的調研工作計畫,認真抓好調研工作的落實。
外出請假報告制度
六十七、縣長外出按行署、縣委的有關規定執行;副縣長、辦公室主任外出時,由本人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縣長報告,經批准後,由有關工作人員負責將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繫及檔案呈送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縣政府辦公室秘書股,由秘書股通報其他政府領導;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外出時,由本人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分管副縣長和主任報告,經批准後,須向政府辦公室秘書股通報行止日期。
六十八、縣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外出(縣外三天以上)時,由本人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分管副縣長報告;各鄉鎮人民政府鄉鎮長外出時,由本人事前書面或口頭向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報告,經批准後,須向政府辦公室秘書股通報行止日期。
政府公開制度
六十九、縣政府實行重大事項決策公開制度。重大事項決策的公開內容是:
(一)全縣性的重要事項、重大決策以及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
(二)全縣經濟社會管理的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及出台其他政策措施。
(三)事關民眾切身利益或民眾普遍關心的重大事項。
(四)機構設定、職能和設定依據的變動以及機構改革涉及人員調整和執行變化情況。
(五)重大突出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理、重要行政執法行為的處理和執行情況。
(六)縣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報告及其執行情況,重要專項經費的分配、使用,重要物資招標採購、重大基本建設項目招投標和社會公益事業重大投資建設以及對國有土地處置情況。
(七)其他需要公開的重要事項。
七十、縣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和各有關部門要把政務公開作為提高依法、民主、科學行政能力的重要措施,定期不定期地採取明查與暗訪、一般與個別、督查與調研相結合等形式,以求真務實的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各鄉鎮、各部門政務公開工作的真實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監督各鄉鎮、政府職能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公開應當公開的各種事項,督促各鄉鎮、各部門依法糾正不真實、不符合政策規定或與上級規定相牴觸的公開內容。
七十一、嚴格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附 則
七十二、本工作規則於2007年8月4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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