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融安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融安縣人民政府發布的規則,總共5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融安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章數:9
  • 條數:54
  • 性質:法規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第四章 科學民主決策,第五章依法行政要求,第六章 行政監督,第七章 會議制度,第八章公文審批,第九章作風紀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範化,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監督,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
第三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各部門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質量和效率,切實貫徹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 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各部門的主任、局長。
第六條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縣長、縣政府辦主任協助縣長工作。
第七條 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 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九條 縣長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或縣長指定的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
第十條 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縣長、副縣長處理縣政府的日常工作,協調各鄉(鎮)人民政府、縣屬各部門之間的關係和處理相關事務,受縣長、副縣長的委託,代表縣政府協調問題、組織實施縣政府的有關決策和縣政府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縣政府所屬各辦主任、各局局長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部門的工作,並對本部門的工作向縣政府負責。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縣政府的決定、規定、命令等履行職責,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制定和發布規範性檔案,並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或業務指導。
縣政府所屬部門要認真負責地依法行使管理職能,要經常向縣政府分管領導匯報部門工作,重大決策工作部署,事先應向縣長、分管副縣長報告;對職權範圍內的日常工作,要勇於負責,大膽決策,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扯皮。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根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加快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認真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賦予的職權。
第十三條 在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和計畫指導下,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節經濟運行,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成長、增加就業、改善人民生活、穩定價格水平和財政收支平衡。
第十四條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努力建立健全轄區內的社會信用體系,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為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發揮好地方政府的職能作用。
第十五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政策和措施,促進社會公正,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和自然災害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六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十七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科學安排部署年度工作和階段性工作,並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做出調整。各鄉鎮、各部門要認真落實縣政府年度工作安排意見。並在年中和年末向縣政府書面報告執行情況,縣政府適時做出通報。

第四章 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領導、專家、民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第十九條 涉及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決策,由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需提請縣委審定、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和縣政府黨組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由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確定。
第二十條 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全局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諮詢、中介機構的認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要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要事先徵求意見;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般要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縣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充分聽取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縣政協、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各鄉鎮、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並加強督促檢查。

第五章依法行政要求

第二十三條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範行政權力。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式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政府責任,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確保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質量。
第二十五條 各部門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權力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縣政府的有關規定。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規範性檔案,應由縣政府制定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部門自行制發的規範性檔案,按有關規定,經縣法制辦審查後,報縣政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提請縣政府討論的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由縣政府相關部門起草,縣法制辦審查。重要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由縣法制辦組織起草。
第二十七條 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完善行政執法機制,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和行政賠償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行政監督

第二十八條 加強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監督,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確保政令暢通。
第二十九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 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
第三十一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及時發現並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各鄉(鎮)政府及其部門有權對縣政府及各部門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縣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和處理重要的民眾來信來訪有關問題。
第三十三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輿論和民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導和反映的工作中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縣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於民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七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四條 縣政府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黨組會議和專項工作會議制度。
第三十五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主任、各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縣政府調研員、助理調研員、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政府直屬單位和各鄉(鎮)政府的主要領導列席會議,邀請縣委、縣人大、縣政協的領導和縣法院、縣檢察院、縣人武部負責人參加會議。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及縣委的重大決策;
(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總結和部署縣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有關重大情況;
(五)討論其他需要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事項。
縣政府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
第三十六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主任組成。縣政府調研員、助理調研員、政府辦副主任,財政局和法制辦的主要領導列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縣人大、縣政協、縣人武部的領導列席會議。根據會議內容,可安排有關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單位負責人列席,由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開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報請縣委、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定的涉及全縣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預算決算(草案)、有關改革開放的重要政策措施、城鎮規劃、土地利用、重大政府投資項目、財政支出安排等重大事項;
(二)討論報請上級政府或縣委審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討論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事項;
(四)討論決定各鄉(鎮)政府、各部門請示縣政府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通過縣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六)討論縣長、副縣長、政府辦主任提請會議研究的其他問題。
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2次,原則上定每月的第一和第三周星期一上午召開。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有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半數以上才能召開。
第三十七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議題由副縣長、縣政府辦正、副主任按照分工協調審核後報請縣長確定,會務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議題涉及多個縣政府部門、單位的,主辦部門應在會前進行協調;經主辦部門協調意見仍不一致的,由分管副縣長或分管副縣長委託縣政府辦主任、副主任協調;部門間意見仍有分歧的,負責協調的同志應向有關會議匯報分歧意見,並提出傾向性意見。縣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堅持誰協調誰匯報,儘量減少與會人員。
凡屬縣政府工作部門、各鄉(鎮)政府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決定、審批的事項,或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安排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屬副縣長、縣政府辦主任或各部門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或會前未形成成熟意見的事項,不得提交縣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
縣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的紀要,由政府辦主任審核,縣長或受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
第三十八條 縣政府領導不能出席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的,向縣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按要求出席或列席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其他同志,一般不得請假,確有原因不能參加會議,須向縣政府辦主任履行請假手續。
第三十九條 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縣長委託的常務副縣長主持召開,分管副縣長和縣政府辦公室正、副主任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縣長辦公會議議題事先必須充分醞釀,報分管副縣長審核並經縣長同意。縣長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解決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專項問題;研究落實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決定的事項;討論其他需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事項。
第四十條 縣政府黨組會議由縣政府黨組成員組成。會議由政府黨組書記或副書記主持召開,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開。政府黨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通報縣政府工作運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分析研究縣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單位黨的思想、政治、組織、作風、紀律建設情況;討論人事任免;討論其他需政府黨組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縣政府根據需要可召開縣政府專項會議。專項會議由縣長、副縣長或由縣長、副縣長委託縣政府辦主任、副主任召開,協調處理縣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專項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縣政府辦主任或副主任審核後,報會議主持人簽發;委託縣政府辦主任、副主任召開的,由委託的縣長、副縣長簽發。凡涉及機構調整、人員編制、資金安排、土地利用、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專項會議紀要,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後,報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
第四十二條 縣政府和政府所屬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儘量少開會、開短會、講短話,能合併召開的,不單獨開。一切會議都不得隨意擴大範圍,不得以任何藉口發放實物和紀念品,不準以會議名義遊山玩水。違反規定者,要追究會議承辦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公文審批

第四十三條 各鄉鎮、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柳州市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融安縣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融政辦發[2004]31號)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組成部門、直屬單位報送縣政府審批的檔案,除特殊情況外,均應交縣政府辦公室秘書股簽收,並由秘書股初審或提出初步擬辦意見,交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審核或簽批交辦意見後,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提出辦理意見後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涉及資金的請示、報告,由財政部門提出辦理意見後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批。各鄉(鎮)政府、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岐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必要時可以報請縣政府辦主任或副主任進行協調。凡屬報送縣政府的請示、報告,必須以正式檔案上報,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在報告中夾帶請示內容,請示應一事一請,杜絕多頭上報,凡主送單位不明或標註多個以上主送單位的,縣政府不予處理。
第四十五條 縣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人員任免,由縣長簽署。
以縣政府名義發文,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後,重大事項由縣長簽發,其他事項按分工由分管副縣長簽發。以縣政府的名義向上級政府請示、報告的檔案,由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以縣政府的名義向上級有關部門商洽工作的函件,由縣長委託分管副縣長簽發,重要函件由縣長或縣長委託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
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分工聯繫相關工作的副主任審核後,由縣政府辦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可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或呈報縣長簽發。
公文辦理、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規和其他規定。
第四十六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縣政府批轉或縣政府辦公室轉發;要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九章作風紀律

第四十七條 建立健全學習制度,建設學習型政府。縣政府要做學習的表率,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把學習與解決問題結合起來,努力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增強領導能力,提高執政水平。理論學習以參加縣委中心學習組活動為主,縣政府每年組織1-2次專題講座、報告會。每周組織一次專題學習活動,由政府部門領導講課,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四十八條 縣政府領導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嚴格遵守各項廉潔從政規定。
第四十九條 縣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各鄉(鎮)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五十條 縣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導和外事活動安排,按中央、自治區和柳州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自治區、柳州市和融安縣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五十二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縣政府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同意。
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遵守工作程式,行政事務必須按照行政事務辦理程式,向縣政府請示、報告,不得多頭或越級請示、報告。
第五十三條 縣長出差或休假,由縣政府辦及時通知縣政府其他領導。副縣長、縣政府辦主任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向縣長請示;縣政府辦副主任向分管副縣長、縣政府辦主任請示。經同意後,應把出差(出訪)、休假的時間、地點及聯繫電話等有關事項告知縣政府辦秘書股。
縣政府各部門、單位及各鄉(鎮)政府行政正職出差(出訪)、休假,需本人事前向縣長、分管副縣長請示。經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將外出的時間、地點、聯繫電話和代為主持全面工作的負責人名單報縣政府辦公室。因公務外出回縣後,由本人向縣長、分管副縣長報告。
第五十四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範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規範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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