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試行)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試行)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發布的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試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5〕46號
渝府辦發〔2015〕4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逐步形成藥品市場價格發現機制,引導醫療機構合理購藥,建立控制醫療費用過快增長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減輕民眾就醫負擔,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實施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試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主要原則
堅持量大先試、超標分擔、低價獎勵、醫保結算、先試點後推開的原則,利用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平台功能,充分發揮醫療保險對“三醫聯動”改革的促進作用。
二、實施範圍
(一)機構範圍。全市所有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和特病定點藥店(以下簡稱定點服務機構)。
(二)藥品範圍。選取上一年度在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額前300位的醫療保險藥品以及與其同通用名、同劑型的藥品(不含國家和我市規定的低價藥品,以下簡稱試點藥品)納入試點,逐步擴大到所有醫療保險藥品。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作為一個統計期確定試點藥品,按自然年度執行。
三、支付標準
按照公開、公正原則,結合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各廠牌藥品(以下簡稱藥品)在其他省(區、市)實際購銷價(無購銷價的藥品採用中標價,下同)和上一年度重慶藥品交易所成交均價情況,確定不同規格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小規格藥品的支付標準不得超過大規格藥品的支付標準。
(一)對試點藥品,以普通質量層次(國產GMP)的藥品(不含區別定價藥品)在各省(區、市)的購銷均價計算普通質量層次平均值(以下簡稱平均值),低於平均值的,以平均值作為醫療保險支付標準;高於平均值的,分廠牌確定醫療保險支付標準:
1.有3個及以上購銷價的,以該藥品購銷價低的後3位的均值作為醫療保險支付標準。
2.有2個購銷價的,以低的購銷價為醫療保險支付標準。
3.只有一個購銷價的,在購銷價的基礎上,下降一定比例確定醫療保險支付標準。具體下降比例為:上一年度在重慶藥品交易所交易金額排前100位(含100位)的下降5%,101―200位的下降4%,201―300位的下降3%。
按以上辦法計算的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低於平均值的,以平均值作為支付標準;高於平均值的,其支付標準不得超過該藥品上一年度在重慶藥品交易所實際成交均價。
(二)建立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試點期間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每年參考重慶藥品交易所實際成交均價和有關省(區、市)購銷價情況調整。全面實施後,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具體調整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制定。
(三)試點藥品在下一年度成交額未進入試點範圍的,仍執行按以上辦法確定的醫療保險支付標準。
(四)按以上辦法確定的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向社會公示,並按程式報批後實施。
四、醫療保險藥品支付限額
(一)未納入試點的醫療保險藥品,以該藥品上一年度在重慶藥品交易所實際成交均價為基礎確定醫療保險支付限額。
(二)國家和我市規定的低價藥品醫療保險支付限額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另行制定。
五、藥品加成政策
執行藥品零差率的定點服務機構,按本通知第三條確定的支付標準和第四條確定的支付限額作為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限額);其他定點服務機構按以上標準(限額)加上國家規定的藥品加成之和作為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限額),但不得超過物價部門定價。如國家對藥品加成政策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六、醫療保險藥品費用結算
(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服務機構的結算: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限額)、藥品加成和規定報銷比例結算並劃撥資金。
(二)參保人與定點服務機構的結算:參保人按定點服務機構藥品實際購銷價(符合藥品加成政策的,含加成額)和醫療保險規定個人承擔的比例結算付款。
七、醫療保險資金撥付
按現行基金支付流程,每月將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應支付醫療保險費用的30%,撥付到定點服務機構在重慶藥品交易所開設的結算帳戶,用於定點服務機構支付購藥款項;其餘醫療保險費用按原渠道撥付。
八、明確職責、強化監管
實施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改革是適應深化醫改的重要舉措,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配合,強化監督管理,確保此項工作全面貫徹落實。
(一)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牽頭制定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改革的相關政策及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定點機構服務協定,根據《社會保險法》和有關規定,以及服務協定約定,負責查處違反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的行為。建立聯席會商、信息溝通、數據交換、對賬支付等制度,做好組織和實施工作。
(二)市財政局要加強醫療保險基金撥付、監管,提高醫療保險資金使用效率。
(三)市衛生計生委要加強對醫療機構指導、管理和監督,促進醫療機構合理購藥、用藥。
(四)市物價局參與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改革政策制定。
(五)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加強對藥品生產、流通和使用的監管,確保藥品安全有效;加強對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的監管,規範藥店醫療保險藥品銷售行為。
(六)重慶藥品交易所要加強藥品交易數據的統計分析和監測,監督藥品交易資金撥付,完善交易機制,增強市場價格發現功能,加強交易行為監管,加快供應鏈信息平台建設,為醫療保險藥品支付標準改革提供支撐,並及時反饋運行情況及問題。
(七)藥品生產企業及供貨商應誠信經營。定點服務機構應如實在重慶藥品交易所下達採購單,明確採購的數量、單價及成交金額,遵循相關部門規定的藥占比、基本藥物配備使用率等指標,逐步形成合理採購和使用各質量層次藥物機制。對藥品採購中發現量價不實的,一經核實,暫停該藥品進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九、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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