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醫療保險目標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醫療保險目標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意在為強化全市各級政府責任,加強全市醫療保險基金監管,確保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平穩有序推進,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辦法和重慶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辦法的通知》制定本辦法,並在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醫療保險目標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辦發〔2012〕266號
  • 所屬類別:地方條例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

基本信息

渝辦發〔2012〕26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醫療保險目標考核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9月21日

條例內容

重慶市醫療保險目標考核暫行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全市各級政府責任,加強全市醫療保險基金監管,確保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平穩有序推進,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辦法和重慶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辦法的通知》(渝辦發〔2011〕29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區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以下簡稱醫療保險)工作目標考核。
第三條 本辦法遵循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成立重慶市醫療保險目標考核領導小組,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副組長,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醫療保險考核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目標考核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人力社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二、考核內容
第五條 按照國家和我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目標考核工作以擴大醫療保險參保覆蓋面、加強醫療保險基金徵收、強化基金管理和保障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為重點。具體考核以下內容:
(一)完成醫療保險參保擴面目標任務情況;
(二)完成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徵收和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情況;
(三)完成支出目標考核任務情況;
(四)市級調劑金足額及時上解情況;
(五)區縣應承擔基金缺口的資金到位情況;
(六)區縣執行醫療保險待遇政策情況,重點是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及基金安全管理情況;
(七)區縣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執行服務協定情況;
(八)各項政策、業務操作及規範管理的執行情況;
(九)市委、市政府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市地稅局等有關部門每年年初提出當年度具體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報市政府批准。
第七條 因政策調整、企業破產、整體搬遷、改革重組等引起各區縣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出現較大變動的,經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或市地稅局審批同意後,對相應的考核指標進行適當調整。
三、考核方式
第八條 全市醫療保險目標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醫療保險考核辦公室組織實施。具體辦法如下:
(一)由市人力社保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和市地稅局,經市政府批准後向各區縣下達醫療保險目標考核任務。考核採取季度通報、年度考核的方式。
年度考核由市人力社保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實施。考核結果報市醫療保險考核辦公室匯總後,統一對各區縣進行綜合考核。
(二)市醫療保險考核辦公室定期對各區縣完成醫療保險目標任務情況以及年度綜合考核情況進行通報。
(三)年度綜合考核實行百分制。
1.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徵收30分,基金監管及缺口到位情況20分;參保擴面、支出管理、確保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等50分。
2.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監管、調劑金上解、應承擔基金缺口及時到位情況40分;參保率、基金收入支出管理、確保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等60分。
以上考核項目分值的具體計算辦法由市醫療保險考核辦公室另行制定。
四、獎懲辦法
第九條 對各區縣完成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目標任務的考核結果,納入市政府對各區縣總體目標任務考核內容。
第十條 對年終總評前10位和單項工作完成情況成績特別突出的區縣,由市醫療考核辦公室予以通報表揚。
第十一條 對各區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當年度基金實際徵收超過經批准的收入預算時,其超收部分的50%指標留存區縣,用於彌補該地區今後應當負擔的差額和缺口部分。
對當年度基金實際徵收低於經批准的收入預算時,其差額部分由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餘指標予以彌補,不足部分由區縣承擔。
第十二條 對於完成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目標考核任務的區縣,統籌基金實際支出未超過下達基金支出指標的結餘部分的60%留存區縣,用於彌補該地區今後應當負擔的差額和缺口部分;
當年實際支出超過基金支出指標的部分,由市與區縣按下列比例承擔:其中,主城區統籌基金缺口市級承擔50%,區承擔50%;
區域性中心城市統籌基金缺口市級承擔55%,區縣承擔45%;其他區縣統籌基金缺口市級承擔60%,區縣承擔40%。
對於未完成考核任務的區縣,統籌基金實際支出超過基金支出指標的部分由區縣全額彌補。
第十三條 對於完成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目標考核任務的區縣,發生的基金當期收支缺口,本區縣滾存基金結餘不足以彌補時,可按照我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調劑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市級調劑金適當調劑補助。
對於未完成考核任務的區縣,基金當期收支缺口由區縣全額彌補。
第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取消區縣當年度目標考核評優評先資格:
(一)因未嚴格執行統一的醫療保險政策、規程,造成基金流失或影響社會穩定等嚴重後果,受到司法機關、紀委或監察部門處理的;
(二)當年度醫療保險未完成市政府下達的收入預算的;
(三)當年度醫療保險超出市政府下達的支出預算的;
(四)區縣應承擔基金缺口補助資金、應上解基金、財政補助資金未按規定到位的。
第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況的,除取消區縣評優資格外,並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引發集體上訪或其他惡性突發事件的,按管理許可權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對未完成當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預算收入的,其差額部分由區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結餘基金支付,統籌結餘基金不足的由區縣予以彌補;
(三)對違反醫療保險有關政策,擅自使用醫療保險基金增加醫療待遇項目和提高支付標準等行為,由市人力社保部門按有關規定責令其糾正。由此已支付的基金由區縣人力社保部門負責收回。
五、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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