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軌有關問題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軌有關問題的通知》是2012年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軌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辦發〔2012〕30號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軌有關問題的通知
渝辦發〔2012〕30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進城務工的農村戶籍人員醫療權益保障,建立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縮小城鄉差別,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併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並軌時間
從2012年1月1日起,取消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將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併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時將農民工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併入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
二、並軌原則
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農民工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按照“政策規定統一、經辦管理統一、基金賬戶統一”的原則,同步併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
三、工作要求
(一)政策規定統一。自並軌之日起,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繳納醫療保險費、轉移接續醫療保險關係、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等,統一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和《重慶市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渝人社發〔2010〕214號)執行。同時,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農民工繳納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基金、享受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待遇等,統一按照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二)經辦管理統一。自並軌之日起,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取消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各項業務。新招用農民工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已按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政策登記參保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基數和繳費費率為農民工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自並軌之日起,醫療保險基金統一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的標準,按規定為已參保的農民工支付醫療費用。
(三)基金賬戶統一。實施並軌後,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農民工大額醫療保險費互助基金不再封閉運行,同步併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互助基金,並嚴格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基金有關管理辦法進行管理。對全市已開設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農民工大額醫療保險費互助基金的財政專戶和支出戶進行撤消,基金結餘併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互助基金征繳戶和支出戶。實施並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的農民工建立個人賬戶,並統一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軌是我市縮小城鄉差別、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舉措,各區縣(自治縣)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明確工作要求,確保平穩並軌。人力社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制訂工作方案,統一經辦流程,保證基金安全;要牽頭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加強對用人單位參保情況的稽核,確保用人單位按規定履行參保義務。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重慶市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試行辦法》(渝辦發〔2007〕146號)同時廢止。暫未納入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區縣(自治縣),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內容解讀

重慶市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軌有關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2〕30號),取消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將參加原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人員全部併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一、政策出台背景
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一直受到市政府的高度關注,我市於2007年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制定了《重慶市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試行辦法》(渝辦發〔2007〕146號),落實了國家關於抓緊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的相關要求。為進一步縮小城鄉差距,促進共同富裕,近日市政府決定並軌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旨在消除同一用人單位的農民工與城鎮戶籍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差距問題。
二、並軌政策的受益群體
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達到31.79萬人。從2012年開始,所有參保農民工都將轉為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成為政策的直接受益者。今後,進城務工的農村戶籍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建立勞動關係後,都應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三、並軌時間和內容
按渝辦發〔2012〕30號檔案要求,從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取消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將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併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時將農民工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併入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實施並軌後,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執行完全相同的醫療保險政策,統一參保登記、統一申報繳費、統一征繳辦法,統一基金管理。
四、政策並軌使參保人員受益
農民工由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轉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後,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受益:
一是農民工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顯著提高。原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低費率導致農民工享受的住院報銷比例與城鎮職工存在差距。在統籌基金支付限額內,參保半年內的農民工住院報銷比例為50%,連續參保兩年後住院報銷比例才能達到70%;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後,住院報銷比例將明顯提高,即:在職職工住院的統籌基金報銷比例為85%,退休人員為95%。在大額醫療費用支付方面,原農民工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的待遇根據連續參保時間,支付比例從80%到100%不等,支付限額為20萬元;轉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後,符合規定的大額醫療費支付比例為100%,支付限額提高到50萬元。
二是建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原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沒有醫保個人賬戶,轉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後,將建立起個人賬戶,並根據其繳費基數每月劃入資金,其社會保障卡上將有個人賬戶資金,用於支付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或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費用。
三是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城鎮職工同等。按照我市醫療保險轉移接續辦法,原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按照25%的比例折算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如一直按原政策參保,農民工達到退休年齡時需要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補繳較長年限的醫保費方可享受退休職工醫保待遇,或轉為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實施並軌後,農民工將享受和城鎮職工同樣的繳費年限計算及退休後的醫保待遇。
四是醫療保險個人繳費負擔不增加。並軌後,農民工本人需增加繳納每月個人繳費基數2%的醫療保險費,但這部分個人繳費將全部劃入本人社會保障卡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還將按照一定的比例劃入其個人賬戶,且大額醫療保險費互助基金的繳費從每月5元降低至每月2元,因此實際並不增加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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