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智慧財產權,是指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商業秘密、地理標誌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智慧財產權。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促進工作應當遵循激勵創造、推動運用、依法保護和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領導,將智慧財產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智慧財產權工作重大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綜合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誌等工作的部門以及與智慧財產權工作相關的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慧財產權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培育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智慧財產權文化,為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運用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第二章 激勵和扶持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和保障機制,綜合運用財政、金融、投資、政府採購和產業、能源、環境保護等政策,引導和支持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運用。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等智慧財產權發展規劃以及工作推進計畫。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統計和評價考核制度,將智慧財產權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計調查範圍、科技投入績效評估、科技計畫實施評價和國家出資企業績效考核體系。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產權培育工程,重點培育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並給予資金扶持。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促進核心專利技術納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推進智慧財產權運用與標準制訂相結合。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並根據財政狀況逐步增加,用於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以及人才培養、維權援助和獎勵等事項。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貸款貼息、創業風險投資等多種方式,對自主智慧財產權項目產業化給予資助和補助。
第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權利質押貸款業務,加大對自主智慧財產權項目的信貸支持;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開展對自主智慧財產權項目的貸款擔保服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安排科技立項、成果產業化、企業創新基金等計畫、項目和經費,應當優先支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項目或者產品。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科技立項、科技獎勵評審、財政專項扶持資金安排、自主創新產品認定,應當將申請人、申報人獲得智慧財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產業化的情況作為重要條件;認定和考核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高新技術企業等,應當將其獲得智慧財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產業化的情況作為重要條件。
第十八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體、積體電路等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進行專利、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五百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五百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攤銷。
第二十一條 鼓勵以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比例由出資各方約定。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占註冊資本的比例最高可達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二條 職務智慧財產權完成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契約約定,享有該項智慧財產權所產生的相關權益,並獲得相應獎勵、報酬或者股份等。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與發明人、設計人沒有約定的,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實用新型專利不低於百分之五、外觀設計專利不低於百分之二,作為報酬給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也可以參照以上比例,一次性給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自收到轉讓費或者許可費後三個月內,提取不低於轉讓費或者許可費納稅後的百分之三十,作為報酬給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委託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為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提供信息數據和證據材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獎勵制度,對具有重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優秀自主智慧財產權項目,以及對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協作、責任追究和評議考核機制,依法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其他單位、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確定公益性維權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維權援助申請,提供相關事務諮詢、糾紛解決方案等公共服務。
鼓勵和扶持建立民間智慧財產權維權組織,形成專業性和區域性民間智慧財產權維權體系;鼓勵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無償提供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
第二十七條 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舉報制度,受理有關舉報、投訴;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巡查制度,及時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
第二十八條 舉辦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大型展示、展覽、推廣、交易等展會活動,展會主辦方應當與參展商簽訂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定,並對參展項目的智慧財產權狀況進行審查;展會舉辦地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派員進駐展會,現場受理並及時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展會主辦方應當為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提供辦公場地等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申請列入政府科技計畫項目,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具備完善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並具有負責智慧財產權事務的機構或者工作人員和專門經費;科技計畫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應當載明該項目預期獲得智慧財產權的類型、數量等智慧財產權目標,並附具智慧財產權檢索分析依據。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將智慧財產權作為重要指標列入科技計畫項目評審指標體系,合理確定智慧財產權指標在整個評審指標體系中的比例;評審科技計畫項目,應當對智慧財產權目標進行可行性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項目評審依據。
批准立項的科技計畫項目,應當在契約或者計畫任務書中載明該項目的智慧財產權具體目標、任務。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組織項目驗收,應當按照約定的智慧財產權目標,對該項目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情況作出評價。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機制,對使用國有資金、涉及國有資產數額較大或者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活動進行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具體審查範圍和方式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涉及國家利益並具有重要自主智慧財產權的企業併購、技術出口等活動進行監督和調查。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智慧財產權資產占有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報本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一)對以智慧財產權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許可境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使用智慧財產權的許可契約,其標的額沒有市場價格作參考的;
(三)單位合併、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的;
(四)法律、法規以及單位章程規定應當進行智慧財產權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健全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設立展示與交易轉化平台,建立重點行業、支柱產業智慧財產權專業信息資料庫,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加工和戰略分析,為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提供政策指導、技術諮詢、信息共享、市場開發等公共服務。
第三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開展智慧財產權代理、資產評估、科技成果評價、技術交易、技術鑑定以及法律服務等業務。
第三十五條 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具虛假檢索、鑑定評估報告;
(二)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三)與委託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
(四)未經委託人同意披露其商業秘密;
(五)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及時受理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依法懲處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管理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章 教育和人才培養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新聞媒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智慧財產權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
第三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重視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創造能力;對專利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等優秀智慧財產權項目的發明人、設計人,招生時可以優先錄取,並作為在校學生學分獎勵、獎學金評定的條件。
第四十條 鼓勵、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選派優秀專業技術人員出國學習先進科學技術,提高智慧財產權的創造能力,推動自主創新智慧財產權的商品化、產業化。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人才培養,編制人才發展規劃和培訓計畫,鼓勵、扶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以及其他組織進行智慧財產權知識培訓,提高管理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組織選派人員出國學習智慧財產權管理業務,培養適應國際競爭的高端管理人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激勵自主創新的人才考核評價制度,將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數量和質量、運用智慧財產權產生的效益等作為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和崗位聘用的重要條件。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應當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制定優惠政策和措施,吸引智慧財產權高級專業人才從事研究開發和創業,不斷壯大智慧財產權高級專業人才隊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查處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單位和個人未能享有相應權益,影響、制約智慧財產權發展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監察機關依法責令限期履行法定職責;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單位未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義務,致使職務智慧財產權完成人未能享有相關權益或者未能獲得相應獎勵、報酬、股份等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職務智慧財產權完成人可以請求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國有智慧財產權資產占有單位對其占有的智慧財產權資產未進行資產評估或者評估結果未上報備案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 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或者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理;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過程中,對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並告知相關權利人。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擅自披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說明
主任、常務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山東省智慧財產權促進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經廣泛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已基本成熟,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修改。5月2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有教科文衛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對修改後的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修改,形成了現在的《山東省智慧財產權促進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今天的全體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關於政府有關部門指定或委託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相關服務業務的規定,容易造成不公平競爭,建議作出修改。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委託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為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提供信息數據和證據材料。”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巡查和舉報應當作為兩項制度分開表述。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將該條修改為:“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舉報制度,受理有關舉報、投訴;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巡查制度,及時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的範圍和方式作出規定不合適,建議改由省政府作出統一規定。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將該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機制,對使用國有資金、涉及國有資產數額較大或者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活動進行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具體審查範圍和方式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四、有的列席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應當突出對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一條,即“司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及時受理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依法懲處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行為”,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三十六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刪去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關於在學校開展智慧財產權教育的規定。根據這一意見,修改時刪去了該條。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技術處理。
條例說明
主任、常務副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對《山東省智慧財產權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大力推進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2006年5月26日,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切實加強智慧財產權制度建設,提高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了我國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2008年《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對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做出了全面部署,戰略重點之一是要完善智慧財產權制度。2008年11月29日,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體學習再次強調,“要堅持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大力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智慧財產權戰略,加快建設國家創新體系”,這是國家主要領導人首次將智慧財產權戰略與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並列論述,標誌著智慧財產權戰略已經成為國家重要發展戰略。2009年2月,溫家寶總理在參觀華為技術有限公司時指出,企業競爭力就是智慧財產權。在當前形勢下,智慧財產權制度已成為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發生根本轉變的動力之一。
在我省2007年召開的全省智慧財產權工作會議上,省委、省政府強調要實施智慧財產權帶動戰略,依靠高新技術、企業品牌和智慧財產權帶動自主創新和創新型省份建設,進一步最佳化智慧財產權事業的發展環境。在2009年召開的科學技術獎勵大會上,姜大明省長指出,“要把能否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作為立項的重要依據”、“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2009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的《關於加快工業調整振興的意見》要求,必須在重點領域掌握一批核心技術、智慧財產權和技術標準,努力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自主創新體系,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重視。
隨著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深入發展,目前我省現有的智慧財產權法規政策已不能完全與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設創新型山東的要求相適應,制定一部覆蓋智慧財產權各個方面的綜合性地方法規,可以調動智慧財產權各部門、創新主體和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規範和協調智慧財產權各部門的工作,統一和提高社會各方面的認識,促進我省智慧財產權工作新的發展。
(一)制定《條例》是促進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及各省市制定了許多有關推進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政策措施,經實踐檢驗,被證明是成熟的、行之有效的,需要長期堅持。這些政策措施,迫切需要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通過地方立法進行法制化,將政府、有關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企事業單位的責任法定化,建立全面的保護、管理和服務體系,建立和諧的工作銜接、協調機制,為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法律依據,以增強其規範性、針對性和操作性,成為依法行政的依據和標準。
(二)制定《條例》是實現改革決策、發展決策與立法決策結合的必然要求。國際、國內形勢決定了起步於改革開放之初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已經成為國家和我省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我省實現發展目標的重要手段。智慧財產權工作是各級政府和社會各個領域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工作,智慧財產權制度可以有效地促進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為建設創新型省份提供創新動力和制度保障。我省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的改革、發展決策,迫切需要我們通過智慧財產權地方立法為其提供法制保障和支撐。
(三)制定《條例》是統籌整合智慧財產權資源,提高行政效率的正確選擇。多年來,各級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在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方面開展了很多工作,但各項工作之間聯繫不夠緊密,政策導向不夠明確,資源也缺乏有效的整合。制定並實施《條例》,可以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整合全省的智慧財產權管理資源,增強《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實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調動各有關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創新主體和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更好的保障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起草過程
該項目在2008年和2009年就已列入省人大、省政府的立法計畫。省科技廳非常重視《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由省知識產權局、工商局、著作權局、文化廳、信息產業廳、農業廳、質監局、海關、高級法院等智慧財產權相關單位分管領導,以及智慧財產權領域12位資深專家為成員的立法起草工作組。在《條例》的起草過程中,我們多次召開立法起草工作組會和專家徵求意見會廣泛徵求意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陸巽生副主任委員還專門帶隊組成立法調研組,先後赴淄博和東營市,進行專題調研活動。之後,會同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按照調研反饋的意見,進行了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會簽稿)》。2009年12月,我們將《條例(會簽稿)》稿傳送省工商局、著作權局、文化廳、農業廳、林業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等10餘個部門會簽和徵求意見。根據各部門的會簽意見,我們又會同省人大法工委、教科文衛委和省政府法制辦的有關同志一起,對《條例(會簽稿)》作了進一步修改,形成了《條例(送審稿)》,並報送省政府法制辦審查修改後,形成《條例(草案)》。該草案已經2010年2月26日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智慧財產權的範圍。“TRIPS協定PartⅡ”(《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與有關權、商標、地理標誌、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布圖設計和未披露過的信息的保護。隨著科技的發展,植物新品種權、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遺傳資源等在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中已有相關的規定,屬於現代意義的智慧財產權範疇。另外,《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專項任務一章中分別列出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特定領域智慧財產權的專項任務。參照上述規定,《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列舉了本條例所稱的智慧財產權,即: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地理標誌和其他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享有的智慧財產權。
(二)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統籌協調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部門與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條例(草案)》第五條中的統籌協調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部門是指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知識產權局,我省近90%的縣(市、區)建立了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是綜合管理智慧財產權和專利工作的職能部門,也就是《專利法》第三條所指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是指科技、工商、著作權、文化、農業、林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管理單項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部門。
(三)關於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批准我省設立了省局、濟南、青島、煙臺、濰坊、東營、濟寧市7個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我省已開通了12330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公益服務專用號碼,受理各類智慧財產權糾紛的舉報、投訴和維權援助請求,提供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諮詢服務。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是提高知
識產權保護工作水平的重要舉措,它可以為國內外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提供必要的救濟援助、為社會提供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專業化和規範化公共服務。為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公益性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
(四)關於智慧財產權重大經濟活動特別審查機制。《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提到要建立健全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審議制度,貴州等省市也出台了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機制,對重大經濟活動範圍、審查方式等進行了規定,以防止重大經濟活動中智慧財產權的流失。參照上述規定,《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我省建立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機制,同時為增加可操作性,規定了具體審查範圍和方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
(五)關於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平台所提供的信息具有重大的使用價值,對於調整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提升市場競爭力具有重要的意義。建立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一體化的,及時、便捷、高效,具有分析、諮詢功能的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能夠促進智慧財產權信息的集成、整合和共享,降低科技創新成本,加快成果轉化,滿足全省社會公眾、企業和科研部門對智慧財產權增值性服務的需求。為此,《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對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的建立健全作了具體規定。
(六)關於法律責任的設定。該《條例》是一種“促進型立法”,對其主體的規範主要是指導性和自願性規範要求,即鼓勵性條款相對較多,強制性條款相對較少,因此,政府和有關非政府機構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相對於其他法律、法規來說要弱,在法律責任方面,只規定了違反強制性規範所應承擔的責任。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報告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0年立法計畫安排,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為做好《山東省智慧財產權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認真開展了有關調查研究。該條例自2009年列入常委會立法計畫以來,委員會會同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知識產權局組成調研組,先後赴濟南、淄博、東營等市進行調查研究,聽取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匯報,多次召開座談會,廣泛徵求各市人大、政府相關部門及專家學者和人大代表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實地考察我省部分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形成調研報告印送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就做好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提出了具體意見和建議。我委還赴廣東、雲南兩省開展立法調研,學習借鑑兄弟省的立法經驗。2010年2月26日,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條例草案後,委員會將條例草案印發十七市人大,徵求意見和建議。2010年3月24日,委員會召開第26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
委員會認為,大力實施智慧財產權促進戰略,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提高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關鍵舉措。搞好智慧財產權地方立法,依法規範相關方面的行為,對於促進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提高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十分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近年來制定了《山東省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出台相關配套政策措施,落實各級領導責任,積極開展工作,有力促進了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開展。但是,由於智慧財產權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部門多,目前我省尚缺綜合性的智慧財產權法規或政府規章,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量比較薄弱,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法律依據不足;在財政、金融、稅收等方面支持智慧財產權的政策規定還不夠健全;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相對滯後,人才引進和智慧財產權激勵機制還不夠完善,高層次智慧財產權人才相對匱乏,已經不適應智慧財產權戰略發展的需求。因此,制定一部綜合性的地方法規,進一步明確政府職責,依法調整規範相關方面的行為,強化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十分必要。
委員會認為,該項法規屬於創設性立法,在沒有上位法可依的條件下,政府有關部門積極創新,敢於突破,深入調研論證,聽取專家建議,認真徵求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在法規草案起草過程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該項條例的基礎工作做得比較紮實,條例草案在送省政府各有關部門會簽時意見比較統一。委員會同意將該條例草案提交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
同時,委員們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對立法目的表述應當更加明確。要強調該項條例的立法目的,就是要積極營造良好的智慧財產權法治環境、市場環境和文化環境,大幅度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促進創新型省份建設。為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完善和規範智慧財產權促進工作的法治環境,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要進一步強化政府的主體地位和責任。智慧財產權促進工作屬於國家發展戰略範疇,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部門較多,協調和推進難度較大,應當進一步強化政府的主體管理職責,積極推動條例的貫徹實施。因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智慧財產權促進工作,應當將智慧財產權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促進工作協調機制,定期研究、解決智慧財產權促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把智慧財產權工作列入政府目標責任制考核範圍,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部門工作業績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和檢查。
三、要進一步加大各級財政的投入和獎勵力度。財政支持是推動智慧財產權促進工作的重要保障,需要從制度上明確專項資金投入增長幅度。同時,鑒於目前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未包括智慧財產權的全部內容,為完善獎勵項目,建議設立專項智慧財產權獎,以促進全省智慧財產權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和創新能力的提高。為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逐步提高增長幅度,主要用於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以及人才培養、維權援助和獎勵等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項獎,對在本省產生重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優秀自主智慧財產權項目,以及對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智慧財產權專項獎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四、建議在激勵措施中增加有關涉外內容。為鼓勵本省單位及個人申請國(境)外專利,有效地利用智慧財產權增強國際競爭力,推動創新型省份建設,建議在第二章(激勵措施)內增加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或個人獲得國(境)外授權的智慧財產權,應當通過無償資助或獎勵等方式,予以支持。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5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智慧財產權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山東在新的形勢下推動國家和省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的重大舉措,對於促進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經濟社會全面可持續發展等都具有重要意義。《條例》將於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領導,將智慧財產權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智慧財產權工作重大問題;應當在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並根據財政狀況逐步增加,用於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以及人才培養、維權援助和獎勵等事項;
在稅收方面,《條例》作出了明確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體、積體電路等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將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如果是單位組織進行專利、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另外,《 條例》 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以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的,也予以鼓勵,確定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占註冊資本的比例最高可達70% 。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機制,對使用國有資金、涉及國有資產數額較大或者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經濟活動進行智慧財產權特別審查;省、設區的市和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健全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設立展示與交易轉化平台,建立重點行業、支柱產業智慧財產權專業信息資料庫,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加工和戰略分析,為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提供政策指導、技術諮詢、信息共享、市場開發等公共服務;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舉報制度,受理有關舉報、投訴;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巡查制度,及時查處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
《條例》明確要求,高等學校應當重視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創造能力;對專利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等優秀智慧財產權項目的發明人、設計人,招生時可以優先錄取,並作為在校學生學分獎勵、獎學金評定的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激勵自主創新的人才考核評價制度,將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數量和質量、運用智慧財產權產生的效益等作為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和崗位聘用的重要條件。
為保護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的合法權益,《條例》還明確,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與發明人、設計人沒有約定的,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每年應當從實施發明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7%、實用新型專利不低於5%、外觀設計專利不低於2%,作為報酬給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也可以參照以上比例,一次性給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自收到轉讓費或者許可費後3個月內,提取不低於轉讓費或者許可費納稅後的30%,作為報酬給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條例》共六章五十一條。包括總則、激勵和扶持、保護和管理、教育和人才培養、法律責任、附則等,涉及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商業秘密、地理標誌等,內容上涵蓋了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等各個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