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揮建設資金在港口建設和發展中的基礎作用,南通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5月28日發布了《南通市港口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全文共六章18條,自2015年7月1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通市港口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南通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通政辦發〔2015〕84號
- 發布日期:2015年5月28日
- 實施日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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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4年3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的決定》修正,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內容全文
市府通知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市財政局市港口局《南通市港口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財政局、市港口局《南通市港口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28日
條文內容
南通市港口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市財政局 市港口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我市港口建設資金的管理,發揮港口建設資金在港口發展中的基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江蘇省港口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港口建設資金是指納入市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港口發展的資金,其來源主要包括:
(一)港口建設費地方分成部分;
(二)各級財政補助資金;
(四)其他專項用於港口建設的資金。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各部門工作職責:
(一)市港口局
1.組織編制港口建設資金績效目標和年度預算;
2.依據批准的年度預算,制訂港口建設資金扶持政策;
4.負責本部門港口建設資金扶持項目驗收,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負責本部門港口建設資金決算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協同部門
2.依據批准的年度預算,制訂並發布經市財政局備案的申報指南;
3.負責組織本部門實施的港口建設資金的項目申報、評審、公示;
4.負責本部門港口建設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資金決算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三)市財政局
1.審核港口建設資金年度預算,報市政府批准後下達;
2.協同各部門制訂和完善港口建設資金扶持政策、項目申報指南,參與項目財務事項評審;
3.根據港口建設資金預算和項目公示結果及時撥付資金;
4.負責監督檢查港口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對港口建設資金績效實施再評價。
第三章 使用範圍與方式
第六條 港口建設資金主要用於非營利性項目、政府承擔的港口公共設施項目、行政事業單位港口發展研究項目、對我市港口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港口項目。其使用範圍:
(二)港口、航運支持保障系統建設和維護;
(三)專項性支出,包括港口發展前期研究經費、航道整治前期研究經費、港口發展等;
(四)對區域經濟、港口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公共碼頭建設;
(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港口發展事項。
第七條 每年10月份,市港口局匯總編制下年度港口建設資金績效目標和預算,經市財政局綜合平衡後報市政府審定。
第八條 各部門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南通市政府支持產業發展項目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系統)上發布政策和申報指南,組織申報。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按照政策和項目申報指南要求,線上申報扶持項目。同一項目只能申報一項市級專項資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複、多頭申報;已享受國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複享受市級扶持。
第十一條各部門對評審結果要在項目管理系統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於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後,由市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式撥付資金。
第五章 績效評價與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資金管理,規範會計核算,確保專款專用,接受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對以虛假資料申報財政資金、騙取財政資金等情況的單位,一經發現,三年內取消該單位享受財政政策扶持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且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追繳已撥財政資金,並處罰款。對失信項目承擔單位,根據《南通市企業信用徵信管理辦法》要求,在市企業基礎信息資料庫中記錄。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提高審計質量。對在審計過程中,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或未按委託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處罰外,三年內取消政府委託審計評估業務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各部門要按照績效管理要求,建立資金績效評價制度,開展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及時把握項目動態,對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要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市港口局每年末對港口建設資金使用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等編制績效報告,並將績效評價結果反饋給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