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河流跨界斷面水質生態補償的通知

基本介紹

發布日期,一、考核依據和範圍,(一)考核依據,(二)考核範圍,(三)考核斷面調整,二、考核監測,三、扣繳生態補償金標準,四、考核獎懲,五、生態補償金扣繳和獎勵程式,(一)市級生態補償金扣繳,(二)市級生態補償金獎勵程式,六、生態補償金的用途和使用,七、其它規定,

發布日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
石政辦發〔2017〕4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河流跨界斷面水質生態補償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水環境質量,確保完成《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5〕17號)、《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發〔2015〕28號)和《中共石家莊市委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石發〔2016〕8號)確定的水質目標任務,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河流跨界斷面水質生態補償的通知》(冀政辦字〔2016〕169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對全市主要河流跨界斷面水質生態補償金扣繳及獎勵政策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據和範圍

(一)考核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市政府與各縣(市)、區政府簽訂的《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環境保護部《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規定》《河北省水功能區劃》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考核範圍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考核石家莊市行政區域內24個縣(市)、區水環境,市考核斷面情況和水質考核標準見附表。

(三)考核斷面調整

在原有考核斷面的基礎上進行了部分調整:
1. 去掉正定縣“固營橋”斷面(滹沱河),增設正定新區“黃莊”斷面。
2. 增設“正定縣水站”斷面,對正定縣考核。
3. 增設“猴刎”對照點(滹沱河)。
4. 增設“下槐鎮”斷面(滹沱河),對平山縣考核。
5. 增設“平山橋”斷面(冶河),對平山縣考核。
6. 去掉井陘縣“金良河橋”斷面(冶河),增設井陘縣“岩峰水站”斷面。
7. 增設“地都”對照點(冶河)。
8. 增設“高邑縣午河出境”斷面,對高邑縣考核。
9. 增設“贊皇縣槐河出境”斷面,對贊皇縣考核。
10. 增設“元氏縣槐河出境”斷面,對元氏縣考核。
11. 增設“新樂市木刀溝出境”斷面,對新樂市考核。
12. 增設“行唐縣大沙河出境”斷面,對行唐縣考核。
13. 長安、新華、裕華、橋西區水質目標考核點採用水質自動站斷面。
其它斷面不變。
(四)考核因子。
化學需氧量、氨氮和總磷。

二、考核監測

建成且正常運行的水質自動監測站,使用水質自動站監測數據(對將來建成的水質自動監測站,考核斷面會做相應調整,以發文為準),其它採用人工監測數據。水質自動監測站出現故障或其它原因數據無法使用時,根據情況隨時改為人工監測。

三、扣繳生態補償金標準

(一)市考核斷面化學需氧量超過規定標準扣繳生態補償金標準。
1. 當河流入境水質達到規定標準(或無入境水流)時,以0.2倍和30萬元作為一個扣繳檔次進行扣繳,上不封頂。即所考核縣(市)、區出境斷面的水質化學需氧量濃度監測結果超過規定標準0.2倍以下(含0.2倍),每次扣繳30萬元;超過規定標準0.2倍至0.4倍以下(含0.4倍),每次扣繳60萬元;超過規定標準0.4倍至0.6倍以下(含0.6倍),每次扣繳90萬元,依次類推進行計算。同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對所有超過規定標準斷面累計扣繳。
2. 當河流入境水質超過規定標準,所考核縣(市)、區出境斷面水質化學需氧量濃度繼續增加時,以0.2倍和60萬元作為一個扣繳檔次進行扣繳,上不封頂。即所考核縣(市)、區出境斷面的水質化學需氧量濃度監測結果超過規定標準0.2倍以下(含0.2倍),每次扣繳60萬元;超過規定標準0.2倍至0.4倍以下(含0.4倍),每次扣繳120萬元;超過規定標準0.4倍至0.6倍以下(含0.6倍),每次扣繳180萬元,依次類推進行計算。同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對所有超過規定標準斷面累計扣繳。
(二)市考核斷面氨氮超過規定標準扣繳生態補償金標準。
1. 當河流入境水質達標(或無入境水流)時,以0.5倍和30萬元作為一個扣繳檔次進行扣繳,上不封頂。即所考核縣(市)、區出境斷面的水質氨氮濃度監測結果超過規定標準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繳30萬元;超過規定標準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繳60萬元;超過規定標準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繳90萬元,依次類推進行計算。同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對所有超過規定標準斷面累計扣繳。
2. 當河流入境水質超過規定標準,所考核縣(市)、區出境斷面水質氨氮濃度繼續增加時,以0.5倍和60萬元作為一個扣繳檔次進行扣繳,上不封頂。即所考核縣(市)、區出境斷面的水質氨氮濃度監測結果超過規定標準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繳60萬元;超過規定標準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繳120萬元;超過規定標準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繳180萬元,依次類推進行計算。同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對所有超過規定標準斷面累計扣繳。
(三)市考核斷面總磷超過規定標準扣繳生態補償金標準。
1.當河流入境水質達標(或無入境水流)時,以0.5倍和30萬元作為一個扣繳檔次進行扣繳,上不封頂。即所考核縣(市)、區出境斷面的水質總磷濃度監測結果超過規定標準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繳30萬元;超過規定標準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繳60萬元;超過規定標準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繳90萬元,依次類推進行計算。同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對所有超過規定標準斷面累計扣繳。
2.當河流入境水質超過規定標準,所考核縣(市)、區出境斷面水質總磷濃度繼續增加時,以0.5倍和60萬元作為一個扣繳檔次進行扣繳,上不封頂。即所考核縣(市)、區出境斷面的水質總磷濃度監測結果超過規定標準0.5倍以下(含0.5倍),每次扣繳60萬元;超過規定標準0.5倍至1.0倍以下(含1.0倍),每次扣繳120萬元;超過規定標準1.0倍至1.5倍以下(含1.5倍),每次扣繳180萬元,依次類推進行計算。同一個縣(市)、區範圍內,對所有超過規定標準斷面累計扣繳。
(四)惡意和非法排污行為導致的斷面化學需氧量、氨氮和總磷濃度超標,按上述標準執行,視超標次數累計扣繳,不免除正常考核責任。
(五)縣考核斷面扣繳生態補償金標準。各縣(市)、區可參照市考核斷面扣繳生態補償金標準執行,也可制定嚴於市扣繳標準的本地考核斷面扣繳生態補償金標準。

四、考核獎懲

除按月實施上述生態補償金扣繳外,年終考核時,視考核斷面水質年度均值情況實施獎懲相結合的制度。
(一)懲罰措施。
1. 年度水質考核目標為III類和好於III類的斷面,水質年均值達不到III類標準要求,為IV類的,一次性扣繳100萬元;為V類的,一次性扣繳300萬元;為劣V類的,一次性扣繳500萬元。
2. 年度水質考核目標為IV類的斷面,水質年均值達不到IV類標準要求,為V類的,一次性扣繳100萬元;為劣V類的,一次性扣繳300萬元。
3. 年度水質考核目標為V類的斷面,水質年均值達不到V類標準要求,為劣V類的,一次性扣繳200萬元。
(二)獎勵措施。
年度水質考核目標為IV類-V類的斷面,水質年均值達到III類及以上標準的,以及水質考核目標為劣V類的斷面,水質年均值達到V類及以上標準的,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

五、生態補償金扣繳和獎勵程式

(一)市級生態補償金扣繳

1.市環境保護局負責依據市考核斷面每月的檢測結果,核定每月生態補償金扣繳情況,並以市環保領導小組辦公室名義向各縣(市)、區政府發出扣繳通報,抄送市財政局。
2. 市財政局會同市環境保護局於每年7月底前實施市對各縣(市)、區上年度生態補償金扣繳。
3. 市環境保護局每年1月根據市考核斷面水質年均值進行測算,達到規定懲罰標準的,以市環保領導小組辦公室名義向各縣(市)、區政府發出懲罰通報,抄送市財政局。懲罰扣繳的生態補償金作為市級生態補償金,用於彌補省級扣繳缺口或縣(市)、區獎勵。
4. 生態補償金的扣繳(或獎勵)通過年終財政結算辦理。

(二)市級生態補償金獎勵程式

市環境保護局每年1月根據市考核斷面水質年均值進行測算,達到規定獎勵標準的,以市環保領導小組辦公室名義向各縣(市)、區政府發出獎勵通報,抄送市財政局。獎勵資金從市級生態補償金中列支,並由市財政局按照國庫核算制度下達相關縣(市)、區,按生態補償金規定用途使用。

六、生態補償金的用途和使用

(一)生態補償金須專款專用,全額用於以下規定項目:
1. 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沿岸地下水污染,保障民眾飲水安全項目;
2. 因河流污染造成下游經濟損失,經權威部門鑑定,應給予補償的項目;
3. 水污染物減排和水環境綜合整治項目;
4. 水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建設項目;
5.其他應當予以支持的項目。
(二)按照市級生態補償金獎勵計畫,市財政局及時將獎勵資金指標下達到相關縣(市)、區財政。相關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資金指標後2個月內,將資金安排落實到具體項目,並將資金安排落實情況報市財政局、市環境保護局備案。
(三)有關單位應嚴格按規定使用生態補償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擠占、挪用資金,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對違反使用規定的,將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四)各縣(市)、區財政與環保等部門加強溝通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生態補償金使用和有關項目建設工作。
(五)各縣(市)、區財政部門應會同環保等部門建立健全生態補償金管理制度,形成生態補償金長效管理機制,確保生態補償金的規範有效使用。

七、其它規定

(一)對於惡意干擾水質自動監測站正常運行以及破壞水質自動監測站儀器設備,造成水質自動監測站不能正常工作的,除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外,對該斷面的數據取單次最大值作為本月考核數據。
(二)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核算本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考核斷面生態補償金扣繳情況,其中涉及省財政直管縣(市)、區扣繳的,由市環境保護局每年將需省代扣的有關省財政直管縣(市)、區跨界斷面扣繳情況報省環境保護廳,由省環境保護廳匯總報送省財政廳代為扣繳。涉及市財政直管縣(區)扣繳的,由市環境保護局每年將需扣繳的有關市財政直管縣(區)跨界斷面扣繳情況報送市財政局扣繳。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石家莊市環保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調整水質目標考核斷面及考核指標的通知》(石環領辦〔2013〕56號)和《石家莊市財政局石家莊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印發〈石家莊市生態補償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石財建〔2013〕112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各縣(市)、區水質考核斷面及考核指標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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