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儲備辦法

《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儲備辦法》在2008.08.15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儲備辦法
  • 頒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8.15
  • 實施時間:2008.10.01
《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儲備辦法》已經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市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00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規範土地市場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下同)範圍內的國有土地儲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式,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通過依法收回、收購、優先購買、徵收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儲備工作遵循規範運作、保值增值、實施土地調控、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市區國有土地儲備的統一協調決策,下達儲備計畫,建立國有土地儲備專項資金制度。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國有土地儲備計畫編制、方案審核、項目實施監督等工作。
市土地儲備機構隸屬於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國有土地儲備的具體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和市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保證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開展。
第六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儲備範圍,劃定土地儲備紅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土地儲備按計畫進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市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等部門,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儲備紅線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報市政府批准,並報省國土資源部門備案。
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應於上年度10月底之前制訂完成。
已列入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土地,市土地儲備機構應書面通知規劃、建設、房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新建、改建、擴建、改變土地和房屋用途等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八條 年度土地儲備計畫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
(四)年度儲備土地臨時利用計畫;
(五)計畫年度末儲備土地規模。
第九條 市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列入年度土地儲備計畫的地塊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出具規劃條件。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級國有土地儲備專項資金。市財政每年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的5%提取國有土地收益基金,納入土地儲備專項資金。
土地儲備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核撥,實行專戶儲存、獨立核算,專項用於國有土地的儲備,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專項資金不足的,市土地儲備機構可以通過銀行貸款等合法方式補充。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納入土地儲備:
(一)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
(二)公路、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三)土地出讓、租賃等有償使用契約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住宅用地除外);
(四)土地使用權人閒置土地,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應當收回土地的;
(五)因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土地出讓契約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出讓方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有償收回或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納入土地儲備: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划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使用權人搬遷騰出的土地;
(四)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或劃撥土地批准檔案規定應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五)人民法院要求協助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可以收回的;
(六)其他可以收回或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第十三條 集體土地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後,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政府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五條 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原土地使用權人應按規定的期限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交付土地及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有償收回或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地塊核查。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或市土地儲備機構對土地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屬、面積、四至範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二)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市土地儲備機構根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徵求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建設、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等相關單位的意見,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城中村改造、危險住房改造、舊城改造等特殊範圍的土地儲備,由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會同市土地儲備機構編制項目實施方案。
(三)方案審核批准。項目實施方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發展和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建設等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項目實施方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四)方案實施。市土地儲備機構按照批准的項目實施方案,辦理相關手續、進行補償安置和土地整理。
(五)權屬註銷和變更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據收回收購契約或者批准檔案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註銷和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有償收回收購的土地規劃為非經營性用地的,採取貨幣補償方式進行。
有償收回收購的土地規劃為經營性用地的,可以採取貨幣補償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 採取貨幣補償方式收回收購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構)築物,以土地使用權補償作為主導方式的,土地按照評估價格的60%給予補償,建(構)築物按照評估價格補償;以地上建(構)築物作為主導方式的,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扣除所含土地評估價格的40%給予補償。
採取貨幣補償方式收回收購出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構)築物,以土地使用權補償作為主導方式的,土地和建(構)築物分別按照評估價格補償;以地上建(構)築物作為主導方式的,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採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收回收購的,收回收購規劃範圍內原土地使用權人全部土地使用權時,暫不支付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補償費,按市場機制供地、出讓土地總價款中扣除儲備土地成本及國家規定用途的資金後,與原土地使用權人按照4∶6比例分成。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城市房屋拆遷規定進行拆遷的,土地和地上建(構)築物依據拆遷補償安置規定的標準進行補償安置。
城中村改造和因政策要求實施企業搬遷收回收購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補償金額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批准確認。
第二十二條 土地價格按照原土地用途評估。
建(構)築物價格根據結構狀況、建造年限等因素,按照成本法結合成新評估。
房地產市場價格根據區位、用途、結構、朝向等因素評估。
第二十三條 對納入儲備的土地,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市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保護、管理、臨時利用及為儲備土地、實施前期開發進行融資等活動。
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二十四條 土地出讓收入全額上繳財政,按照國家土地出讓收支管理規定及本辦法的規定使用。
根據城市規劃,建設公園、綠地、道路及其它公益項目使用儲備土地的,土地儲備成本由財政部門從土地收入中列支或由項目投資建設單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為主實施危險住房改造、舊城改造、征地等土地儲備工作的,出讓土地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和國家規定用途資金後,按30%比例撥付區人民政府。撥付區人民政府出讓收入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有關規定。
高新區管委會為主實施土地儲備工作的,土地儲備資金由高新區負責籌集,出讓土地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和國家規定用途資金後,全額撥付高新區管委會。撥付高新區管委會出讓收入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由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涉嫌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的原則,制定本地的國有土地儲備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二00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001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頒布實施的《石家莊市市區國有土地儲備管理暫行規定》(市政府119號令)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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