滹沱新區土地儲備實施細則

《滹沱新區土地儲備實施細則》是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於二○一○年五月四日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滹沱新區土地儲備實施細則
  • 文號:石政發〔2010〕25號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年五月四日
檔案發布,實施細則,

檔案發布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滹沱新區土地儲備實施細則和滹沱新區土地房屋徵收實施辦法的通知
石政發〔2010〕25號
正定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滹沱新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滹沱新區土地儲備實施細則》和《滹沱新區土地房屋徵收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滹沱新區(以下簡稱新區)規劃區域土地儲備工作,促進項目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征地區片價的通知》(冀政〔2008〕132號)、《石家莊市徵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石政辦函〔2007〕27號)、市委、市政府《關於規劃建設滹沱新區的意見》(石發〔2010〕7號)等法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新區規劃範圍內集體土地徵收和國有土地收回,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滹沱新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新區規劃區內的土地儲備管理工作,由新區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有關縣(市)人民政府,要協助做好土地儲備工作,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承擔的工作任務,同時做好職工民眾的思想工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鄉村,要顧全大局,服從統一安排和部署,積極配合做好土地儲備各項工作,確保土地儲備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條辦公室根據新區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土地供應計畫,會同市發改、財政、規劃、土地、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新區土地儲備年度計畫以及相關工作,經滹沱新區建設領導小組批准後執行。
第五條財政部門對土地儲備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進行審核監督;土地儲備工作有關財務管理辦法由辦公室會同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條新區的土地儲備和開發利用,按照“統一規劃、整體儲備、分期建設、注重效益”的原則,合理安排土地使用功能分區,做到布局合理、產業集聚,並利於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促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儲備
第七條新區規劃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由新區土地儲備機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塊核查。對應當有償收回的土地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附著物的權屬、面積、四至範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登記造冊。
(二)編制收回土地方案。根據新區建設規劃,編制收回土地方案,並徵求規劃等相關部門的意見。收回土地方案經新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後,報辦公室批准。
(三)辦理相關手續、簽訂協定。發改、建設、規劃等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新區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相關協定。
(四)權屬註銷登記。按有關規定或協定約定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註銷手續。原產權人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附著物。
第八條新區規劃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手續。
第九條徵收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征地區片價的通知》(冀政〔2008〕132號)、《石家莊市徵收市區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築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石政辦函〔2007〕27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徵收集體土地上的生產經營性用房,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貨幣補償。因特殊情況確需安置的,根據新區規劃,結合各村實際和新民居建設,統一考慮。安置辦法根據經營性質和有關政策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根據市政府《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施意見(試行)》(石政發〔2007〕43號)和市政府辦公廳轉發五部門《關於市區被征地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石政辦發〔2007〕92號)的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二條經有關部門批准的臨時建築,拆除時根據使用期限給予補償;臨時建築作為經營性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內自行裝修的,裝修部分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下列情況的地上建築物、附著物不予補償:
(一)自正定縣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在滹沱新區起步區內私搭亂建的通告》發布後,私自打的水井,搶栽搶種的花草、林木、農作物及搭建的建築物、構造物等。
(二)違反土地、規劃管理法律法規,未經規劃、國土等部門批准進行建設的。
(三)被批准為臨時占地,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
(四)其它依法不應當給予補償的。
第十四條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收回土地協定的,在貨幣補償、回遷安置上予以適當獎勵。第三章土地儲備的監督檢查第十五條辦公室跟蹤監督土地儲備實施全過程,督促及時編制實施方案,按時按質完成項目手續報批、土地儲備、投融資、工程建設、驗收審計等工作,確保土地儲備和供應順利實施。
第十六條拒絕、阻礙儲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轄區公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土地儲備工作人員應依法行使職權,對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的,按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章附則第十八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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