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
成都市科技項目管理,保證項目遴選的公開、公平、公正和項目管理的科學、規範、高效,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成都市科技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在成都市科技計畫中安排,由市級財政科技經費資助,單位或個人承擔,並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活動。
項目分為重大、重點和一般項目,原則上重大項目資助額度為100萬元以上,重點項目資助額度為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一般項目資助額度為50萬元以下。
第三條 項目組織應逐步建立市場決定項目形成和經費配置的機制,應建立備選項目庫制度。
第四條 項目管理實行依法管理、規範許可權、明確職責、管理公開、精簡高效的原則,並嚴格按照相關科技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項目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項目管理單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推薦單位和項目服務機構等四類。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項目立項、實施、監理、驗收、績效評估以及監督檢查等活動。
第二章 計畫設立
第六條 成都市科技計畫包括企業能力提升計畫、產業升級牽引計畫、區域創新示範計畫、校(院)地協同創新計畫、科技人才發展計畫、創新環境最佳化計畫。
(一)企業能力提升計畫,主要是全面提升企業技術研發能力、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能力,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主體。
(二)產業升級牽引計畫,重點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傳統優勢產業、現代服務業和都市現代農業,以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突破為抓手,推進產業技術創新,培育發展優勢產業集群。
(三)區域創新示範計畫,主要是通過典型示範、分類突破、梯次推進,推動區(市)縣立足自身稟賦加快創新驅動發展,打造區域創新驅動發展示範區,形成創新型產業集群。
(四)校(院)地協同創新計畫,主要是充分發揮高校院所在基礎研究、技術創新及人才引進培養等方面的優勢,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通過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推動地方經濟創新發展。
(五)科技人才發展計畫,緊緊圍繞成都市重點產業人才和技術需求,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培養本地高級人才,建設中西部創新創業首選地和科技人才高地。
(六)創新環境最佳化計畫,主要是通過構建科技孵化、科技金融、智慧財產權、科技惠民、科技合作、政策保障等體系,營造國際一流的創新環境,促進全球創新資源在蓉聚集配置,培植成都的創新優勢、產業優勢和競爭優勢。
第三章 職 責
第七條 管理單位。成都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是項目管理和組織實施的主體。其職責是:
(一)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二)確定需參與項目管理的推薦單位和服務機構;
(三)提出項目的評審標準,審定參與評審的專家名單;
(四)編制和審核項目年度財政經費預算;
(五)項目立項後,作為甲方與承擔單位、推薦單位簽定《成都市科技項目契約書》(以下簡稱“契約書”);
(六)組織項目的執行期監理、驗收及績效評估工作;
(七)指導成都市科技項目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申報系統”)的開發和運營,並設定各單位在申報系統中的許可權。
第八條 承擔單位。承擔成都市各類科技項目的單位或個人。其職責是:
(一)項目立項後,作為乙方與市科技局、推薦單位簽定契約書;
(二)嚴格執行契約書;
(三)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進展及問題;
(四)保證項目經費專款專用;
(五)接受市科技局和推薦單位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
第九條 推薦單位。各區(市)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經市科技局認可推薦許可權的市級有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創新創業載體和其他單位。其職責是:
(一)負責各區(市)縣轄區內、高校和科研院所內、載體內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市屬單位所申請項目的推薦工作;
(二)對申報者的資格、推薦項目的真實性以及申報材料的準確性、科學性進行把關審核,並簽字蓋章;
(三)項目立項後,作為丙方與市科技局、承擔單位簽定契約書(高校和科研院所直接與市科技局簽定契約書);
(四)督促承擔單位按期實施和完成項目,協助收集相關報表;
(五)參與項目的監理、驗收和績效評估。
第十條 服務
機構。受市科技局委託,承擔項目評審、監理、驗收以及監督檢查等部分項目管理職責的科技服務機構。其職責是:
(一)獨立開展項目評審工作,並提交評審報告;
(二)負責組建、管理和維護科技評估專家庫,對參與評審的專家進行培訓;
(三)承擔項目監理、驗收及績效評估具體工作,對承擔單位上報的相關材料進行真實性、完整性和規範性等審查,並提交監理、驗收及績效評估報告;
(四)在重大、重點項目立項考察過程中,為市科技局提供專家組織、財務檢查、商業模式運作及風險因素分析等服務;
(五)負責申報系統的日常維護和後台技術支撐,為承擔單位提供申報系統諮詢、培訓等方面的服務。
第四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一條 立項項目包括評審類、審核類和委託任務類。
評審類項目的立項包括指南發布、項目申報受理、項目評審、立項審定、項目公示、計畫下達、契約簽訂等步驟,主要採取前資助和後補助的方式。
審核類項目的立項包括指南發布、項目申報受理、立項審定、項目公示、計畫下達、經費撥付等步驟,主要採取後補助的方式。
委託任務類項目的立項包括任務編制、專題審議、立項審定、計畫下達、契約簽訂等步驟,主要採取前資助的方式。
第十二條 指南發布。市科技局根據成都市科技發展規劃、科技重大工作部署以及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需求,編制和對外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項目指南已明確項目目標和任務,並符合招投標條件的,應依據國家《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受理。項目申報者(包括單位或個人)根據項目指南,通過項目申報系統進行申報。市政務服務中心科技局視窗、成都科技服務視窗負責審查和受理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者(包括單位或個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該業務對申報者的主體資格(包括法人性質、經濟性質、國籍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相關研究領域和專業具有一定的技術優勢、智慧財產權成果,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究積累;
(三)具有為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資金保障及組織管理、協調能力;
(四)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五)符合項目申報指南要求。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科技項目申報書》(根據科技業務類別制定);
(二)成都市科技項目可行性報告(重大項目須提供);
(三)與項目相關的智慧財產權證明;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項目評審。受市科技局委託,由科技評估機構組織實施項目評審。根據需要,項目評審採取網上評審、現場考察、會議答辯等方式。重大項目須進行經費預算評估。
第十七條 立項審定。市科技局業務處室根據評審結果擇優選擇,提出擬立項項目名單,經徵求投財、智慧財產權保護、監察等處室意見後,報局務會研究審定予以立項。
其中,委託任務類項目由市科技局各處室根據年度工作需要提出,報請局務會審定前須經局專題會審議確定擬委託任務名單。
第十八條 項目公示。市科技局對通過審定的擬立項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並需調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審定。
第十九條 計畫下達。擬立項項目通過公示程式後,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立項檔案,並公開項目的立項信息。
第二十條 契約簽訂。立項檔案下達後,市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推薦單位簽訂項目契約書,項目承擔單位依據契約辦理經費撥付手續。
第二十一條 項目執行期限一般為1-3年,執行起始時間從立項檔案下達之月起算。
第五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須認真履行項目契約書的各項約定,對項目經費進行獨立核算,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項目執行期間,契約內容原則上不做變更。如遇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變更、關鍵技術方案變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市科技局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經與項目承擔單位、推薦單位協商後,做出項目調整、項目終止等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 對終止執行的項目,結餘經費應按《成都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收回。如遇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應終止:
(一)經實踐證明,項目研究開發技術路線不可行或已無實用價值,項目繼續實施已無實際意義的。
(二)項目智慧財產權不清晰,有嚴重智慧財產權糾紛或侵權行為,經調解無效的。
(三)合作關係、項目負責人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研究開發工作無法進行的。
(四)由於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開發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第二十五條 項目執行期間,如項目取得重大進展、突破,或遇需協調解決的重要問題,項目承擔單位須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
第六章 項目監理及驗收
第二十六條 項目監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由市科技局組織監理服務機構開展。根據項目監理情況,提出“繼續執行”、“調整執行”或“項目終止”處理意見。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須按要求定期填報《成都市科技項目執行情況調查表》,並報送相關附屬檔案。監理工作完成後,監理服務機構須向市科技局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的組織工作,重大、重點項目由市科技局組織推薦單位、驗收服務機構、專家進行,一般項目由市科技局委託驗收服務機構組織進行。
項目驗收時,一併進行項目績效評估。
第二十九條 項目驗收須在契約到期後半年內完成,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填報《成都市科技項目驗收申請表》,並報送項目實施報告、經費使用情況報告和績效自評總結報告。
提前完成的項目,可提前申請組織驗收;不能如期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須事先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後可以延期驗收(最長一年)。
第三十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通過驗收:
1.完成契約規定的任務和指標不到70%;
2.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結果無科學或實用價值;
3.驗收材料中有造假行為,或項目承擔單位無法提供有效材料證明驗收指標完成情況的真實性;
4.擅自修改契約書的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等;
5.財務驗收不合格;
6.項目已經終止執行;
7.項目在契約到期後1年以上時間驗收,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請。
第三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到期未通過驗收以前,原則上不得申請新的同類別項目。
第三十二條 除契約事先約定科技成果歸國家所有外,項目所產生科技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項目承擔者所有。
第三十三條 項目產生科技成果後,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智慧財產權保護、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七章 監督與保障
第三十四條 項目執行中,因人為因素致使項目難以實施或在預定時間內不能完成契約任務者,應限期整改,市科技局可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到終止契約等處理。
第三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一經查實,撤銷立項,追回已撥付項目經費,向社會公開,終身不得承擔成都市各類科技項目;非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終止、不能通過驗收,或無故拒報、瞞報、虛報項目信息的,3年內不得承擔成都市各類科技項目,同時以上情形不推薦其申報國家、省科技計畫項目。違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建立科研信用“黑名單”制度。市科技局會同推薦單位、服務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評估專家等進行信用記錄,其信用狀況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加強信息公開。市科技局須及時對外發布科技業務信息、項目立項信息、項目驗收結果等,信息公開須遵守國家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和保密規定。
第三十八條 完善項目檔案管理。市科技局須加強和規範在項目管理過程中所形成文書檔案和電子檔案資料的收集和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市科技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制定專門的工作規程作為必要補充。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科技計畫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成科計〔2006〕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