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企業創新券實施管理暫行辦法

《成都市科技企業創新券實施管理暫行辦法》是 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的意見》(成委發〔2013〕13號)要求,為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方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推動科技創新服務需求方和供給方有效對接,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更多創新服務,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進一步完善區域科技創新服務體系,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第三章 支持對象,第四章使用範圍及形式,第五章 申領與使用,第六章 兌現與要求,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科技企業創新券是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創新的一種手段,是推動科技服務需求方和供給方有效對接的一種途徑。市科技局向企業發放創新券,企業向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購買創新服務時,用創新券抵扣一定比例的服務費用,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持收到的創新券向市科技局兌現並獲得一定的服務補貼。
第三條 科技企業創新券經費由成都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列支,資金的使用按《成都市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市科技局是科技企業創新券的管理部門,負責科技企業創新券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兌現撥付,研究確定科技企業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五條 設立成都市科技企業創新券營運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企業創新券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掛靠在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負責科技企業創新券的日常運行和管理,以及科技企業創新券的申請受理、資格審查、發放等具體工作。

第三章 支持對象

第六條 科技企業創新券的支持對象包括:
(一)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二)為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科技服務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

第四章使用範圍及形式

第七條 科技企業創新券限用於我市企業向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購買科技創新服務。
第八條 科技企業創新券採取電子券形式,有效期為1年。
第九條 科技企業創新券限於申領企業自己使用,不得轉讓、買賣。

第五章 申領與使用

第十條 科技企業創新券的申領程式:
(一)市科技局發布科技企業創新券資助通知,明確科技企業創新券的發放、使用範圍和使用比例等有關要求;
(二)企業通過“成都科技創新創業服務平台”提出創新券申請,創新券管理中心審查通過後在3個工作日內將科技企業創新券(電子券)發放至企業在“成都科技創新創業服務平台”上的賬戶。
第十一條 科技企業創新券的使用程式:
(一)企業在“成都科技創新創業服務平台”上選擇需要購買的科技創新服務產品並提出購買申請。
(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與申請企業線上下商定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費用等相關事宜後簽訂服務契約書,並將服務契約書上傳至“成都科技創新創業服務平台”。
(三)創新券管理中心對服務契約書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按照服務契約書約定為企業提供相應科技服務。
(四)服務完成後,企業在“成都科技創新創業服務平台”上使用科技企業創新券向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務費用。

第六章 兌現與要求

第十二條 為鼓勵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更多更好的創新服務,市科技局對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給予服務費用一定比例的補貼。
第十三條 科技企業創新券的兌現程式:
(一)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按照服務契約書要求完成相關服務後,將相關服務的證明材料上傳到“成都科技創新創業服務平台”,創新券管理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服務證明材料的審核,並給出審核意見。
(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根據審核意見,在規定期限內將科技企業創新券兌現額度和申請服務補貼的紙質證明材料提交創新券管理中心。
(三)創新券管理中心對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提交的證明進行審核,每月將審核通過的科技企業創新券兌現額度及服務補貼資助材料進行匯總後報市科技局相關業務處室。
(四)市科技局業務處室對創新券兌現額度及服務補貼資助進行覆核,覆核完成後在“成都市科技項目申報系統”提交科技企業創新券立項申請,經分管領導審定通過後,由市科技局投融資與財務處負責撥付。
第十四條 科技企業創新券原則上每個月兌現1次。
第十五條 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提交的科技企業創新券兌現和服務補貼資助證明材料包括:
(一)科技企業創新券服務項目兌現匯總表,包括服務企業名稱、服務項目名稱、服務內容和服務時間等。
(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與企業簽訂的服務契約書複印件,提交時要審查服務契約書原件。
(三)服務產品收費情況的有效證明材料(包括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向企業開具的購買服務的發票等)。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對通過科技企業創新券騙取財政資金的企業和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註銷其持有的科技企業創新券,追回騙取的資金並3年內不給予科技項目和財政科技資金支持,並保留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