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6日,成都市財政局、成都市科學技術局、成都市知識產權局以成財教〔2012〕83號印發《成都市科技與專利保險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支持對象及方式、申請和審定、資金撥付及監督管理、附則5章22條,由成都市科技局、成都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為3年。2008年印發的《成都市科技保險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成財教〔2008〕227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科技與專利保險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成都市財政局等3部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成財教〔2012〕83號
- 印發時間:2012年6月26日
- 施行時間:2012年7月1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科學技術局 成都市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成都市科技與專利保險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成財教〔2012〕83號
各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科技保險創新試點工作和深入開展專利保險試點工作,現將《成都市科技與專利保險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成都市科技與專利保險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科學技術局 成都市知識產權局
2012年6月26日
暫行辦法
成都市科技與專利保險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市科技與專利保險工作,引導和增強保險機構參與科技創新、專利管理與保護等相關活動,引導和推進適合我市市情的險種研發和推廣,切實有效分散和化解我市高新技術企業等科技型企業的創新創業風險,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進一步增強我市投資軟環境建設,促進我市自主創新戰略的實施,根據中國保監會、科技部《關於加強和改善對高新技術企業保險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6〕129號)、《關於進一步做好科技與專利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0〕31號)等檔案精神和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保險試點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成都市科技與專利保險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市政府為支持科技與專利保險事業發展而設立的,專項用於補貼以下企業支付科技與專利保險費用的資金:
我市及所轄各區(市)縣、高新區工商局登記註冊的成都市級及以上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智慧財產權試點或示範企業,擁有成都市級及以上自主創新產品和國家重點新產品的法人企業,以及市委、市政府科技創新政策和市科技局規範性檔案確立運用科技與專利保險工具支持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補貼資金由財政預算安排,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財政局負責審定資金預算、決算,實施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市科技局負責指南制定與發布,補貼資金申報受理與審核,資金核撥和專賬管理,資金檢查,績效考評組織等工作 。
第二章 支持對象及方式
第四條 補貼資金支持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所指企業。
第五條 市科技局每年度發布科技與專利保險險種補貼年度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包含保險公司資質、年度重點引導類和一般引導險種的保險內容等。市科技局對保險公司申請的險種進行評審,對未通過評審的保險公司的險種不予以補貼。由科技部、國家知識產權局等部門已認定或合作開發的科技保險險種、專利保險險種和保險公司在本辦法實施期間納入指南,不參加評審,可以按規定享受補貼。對其他不參加評審的保險公司或險種不予以補貼。
第六條 保險公司依據指南提出科技與專利保險險種評審申請,申請補貼的科技與專利保險險種應符合指南的要求。成都市科技評估中心受市科技局委託,集中受理科技與專利保險險種評審申請,並組織專家對保險險種進行評審,評審通過並經公示程式後,保險公司即可開展科技與專利保險活動。
第七條 補貼資金採取按比例補貼的方式;對購買重點引導類險種的企業,按實際支出保費的60%給予補貼。
對首年購買一般類險種的企業,按其購買該科技與專利保險險種實際支出保費的40%給予補貼;以後年度按企業購買一般類科技與專利保險險種實際支出保費的20%給予補貼。
第八條 如果企業某項科技與專利保險可享受其他財政保險補貼,則本補貼資金與其他財政補貼之和應不超過該企業該科技與專利保險項目實際保費支出金額。如存在超出保費支出金額的情況,則減少本補貼資金補貼,或企業應將多出的補貼資金退回市科技局。
第九條 每年對每戶企業科技與專利保險補貼總額度不超過20萬元。
第十條每年企業申請補貼資金截止時間為當年11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起保日自11月21日起至12月31日的科技與專利保險保費補貼申請延至次年受理,受理時間由市科技局另行通知,補貼標準也按下一年度政策執行。
對當年度截止日前已起保而未申請的科技與專利保險保費以後年度將不進行補貼。如當年度預算資金不足,對已申請的保費補貼只延後至次一年補貼,補貼標準按當年政策執行。
第十一條 科技與專利保險實行一年一投,按年補貼,對採用一次躉交數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險不予以補貼。同一保單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第三章 申請和審定
第十二條 企業在申請補貼資金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成都市科技與專利保險補貼資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格式另行制定,企業填報時請到市科技局上下載;
2、正式保單及加蓋企業公章的複印件;
3、銀行貸款證明(融資類保險必備)及加蓋企業公章複印件;
4、申請人的企業營業執照以及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自主創新產品、國家重點新產品證書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複印件。
5、加蓋企業財務專用章的經費撥款通知單或合法收款票據。
6、其他。
第十三條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受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委託,常年受理補貼資金申請,具體負責申報資料的初審、覆核以及科技與專利保險統計、與保險公司對賬工作等。有關統計資料及信息每半年報送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四條 對申報資料完整且無疑問的,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和覆核,並將申請表和合法收據報送市科技局審定,其餘資料由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留存備查;對申報資料存在疑問的,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應要求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補充完善,預期不能進行補充完善或補充完善仍不符合要求的,將不予以受理,相關資料退還申請企人,並給予書面答覆。申請企業如對答覆不服,可向成都市科學技術局申請覆核。
第四章 資金撥付及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對通過初審的申請,市科技局對企業提供的撥款通知單或合法收據以及申請表進行審定後,按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的有關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給申請企業。
第十六條 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可隨時監督檢查有關申報資料和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嚴格的科技與專利保險內部管理和審核制度,並報送成都生產力促進中心備查。保險公司應按市財政局、市科技局的要求及時報送科技與專利保險工作開展情況總結、信息和數據。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不得騙取、截留或挪用科技與專利保險費補貼資金。企業應誠信申報和管理補貼資金,對不誠信申報和管理補貼資金的,視為騙取財政資金行為。如存在以上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享受補貼的投保企業應按照財政資金的管理規定,接受市財政局、市科技局等相關職能部門或其委託機構進行的績效考核或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各區(市)縣可配套設立區(市)縣級科技與專利保險補貼資金,並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為3年。原《成都市科技保險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成財教〔2008〕227號)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