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蔗糖生產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蔗糖生產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1990年印發的一份通知。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0]117號
【發布日期】1990-11-15
【生效日期】1990-11-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蔗糖生產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1990年11月15日桂政發〔1990〕117號)
為了妥善處理工農商財之間及上下之間的利益關係,促進蔗糖生產持續穩定地發展,現根據糖價調整後的情況,本著從大局出發,從有利於工農業生產出發,對我區有關蔗糖生產若干政策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關於原料蔗收購價格。我區今年春已向農民宣布原料蔗收購價格每噸提高十五元,從1990/1991年榨季起兌現給蔗農。具體執行辦法,按區物價局《關於提高原料蔗收購價格的通知》(桂價字〔1990〕211號)的規定執行。
二、關於甘蔗獎售糧食、化肥問題。此次糖價調整後,給蔗農獎售糧、肥政策(指獎售標準與價格)仍按原規定不變,但財政補貼部份改由糖廠負擔,列入生產成本。
關於甘蔗獎售糧食,原定“一半獎現糧,一半補差價款”。獎售現糧部分仍由區糧食局負責下達兌現給蔗農。以種蔗為主的國營農場,獎售甘蔗的補助糧,仍按原規定執行(即原核定交售原料蔗基數,超基數每噸原料蔗由區糧食局獎售玉米五十公斤作飼料糧)。獎售糧補差價款部分,原定每五十公斤補五元七角七分五厘,改由糖廠負擔,列入生產成本。甘蔗獎售糧收取糧食保管費的辦法,仍按桂政辦〔1989〕129號文執行。
關於甘蔗獎售化肥。甘蔗獎售所需的化肥,國家統配的甘蔗用肥和調糖補助肥,按國家調撥價加區物價局審定的經營費率作價,由區糖業公司會同區農資公司按進廠原料蔗數量分配到機糖廠,不足部份,由各糖廠作出計畫,仍由供銷社系統負責組織購進議價肥供應糖廠。糖廠按平價獎售給蔗農。議轉平的差價款由糖廠負擔,列入生產成本。農資公司供應的議價肥的價格由區物價部門核定,儘量做到相對穩定,減少浮動,並要保證供應,不誤農時。
1988/1989年榨季糖廠墊付的化肥差價款,仍由區財政廳負責結算歸還糖廠。自治區歷年拖欠糖廠的蔗獎肥數,以後逐步兌現。自治區兌現上述肥料的資金來源,仍按桂政辦〔1989〕129號和桂政辦〔1990〕22號文規定辦理。商業讓利(包括每噸糖給糖廠讓利三十元,給兌現化肥讓利二十五元)執行到1989/1990年榨季止。
三、關於糖料生產技術改進費的提取和分配使用問題。糖料生產技術改進費提取標準按農業部、輕工業部、財政部《關於提取糖料生產技術改進費的通知》(〔1988〕農(農)字第11號)規定的標準執行,即每噸糖提取三元,計入糖廠糖料成本。糖料生產技術改進費的分配比例及管理使用部門仍按桂政辦〔1989〕129號文規定不變。從1989/1990年榨季起,糖料生產技術改進費分配比例為:縣(市)占60%,地、市20%,自治區20%。糖料技改費統歸各級蔗糖生產管理部門掌握使用。要專款專用,由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四、關於食糖調留比例問題。各機糖廠所產的食糖,仍按桂政辦〔1989〕129號檔案規定的調留比例執行,即自治區收購88%,糖廠留6%(含給蔗農的返銷糖)、縣(市)留4%、地、市留2%。上述三部分留糖,所需的蔗獎糧、肥,如同自治區收購部分一樣,按上述規定辦法給予兌現。各級政府留糖所得收入用作蔗糖生產專項基金問題,仍按桂政辦〔1989〕129號文規定辦理。
經自治區批准,允許放開自銷、來料加工及橫向經濟聯合引進資金的糖廠所產的食糖,仍按原有檔案的規定執行。甘蔗來料加工,只限於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不含以種蔗為主的國營農場)的自產甘蔗。
五、關於酒精管理問題。糖蜜酒精調留比例仍按原規定不變,即計畫生產的酒精上調自治區50%、上調地、市10%、上調縣(市)10%,糖廠自留30%。糖蜜酒精價格作適當調整,具體價格由區物價局和區糖業公司另行通知。糖廠自留和超產的酒精價格放開。經批准為橫向聯合的酒精新建車間和擴建新增能力部分,從投產當年起放開自銷三年,爾後再納入全區安排。
以上規定從1990/1991年榨季起執行。過去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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