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8-10-12
  • 生效日期:1998-10-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發[1998]64號
【發布日期】1998-10-12
【生效日期】1998-10-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8年10月12日桂政發〔1998〕64號)
各地區行署,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柳鐵,區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糧食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糧食市場管理,促進糧食有序流通,維護糧食生產者、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糧食收購條例》、《糧食購銷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8〕15號)精神,並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糧食,指稻穀、大米、玉米、小麥、麵粉五個主要品種,不含其他小雜糧。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區範圍內糧食的收購、運輸、銷售及管理。
第四條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市場的管理工作,糧食、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糧食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糧食收購政策。
(一)只有經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糧食收購條例》第條規定批准的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方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糧食收購活動。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向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收購糧食。
國有農業企業、農墾企業可以收購本企業直屬單位生產的糧食。
糧食加工企業和飼料、飼養、釀造、醫藥等用糧單位可以委託產地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收購原料用糧。但是,只限自用,不得倒賣。上述糧食加工企業和用糧單位以及其他糧食經營企業和用糧單位必須到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或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購買。
(二)對糧食收購實行保護價制度,保障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出售糧食能夠補償生產成本,並得到適當的收益。
(三)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完成國家糧食定購任務並留足自用和自儲糧食後出售的餘糧,由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按市場糧價敞開收購;當市場糧價低於保護價時要按照保護價收購。
(四)糧食收購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國有糧食收儲企業只能在本縣級行政區域內收購糧食,不得跨行政區域向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收購。
(五)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收購糧食,應當張榜公布糧食各品種、各等級的收購價格和質量標準。
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收購糧食,應當按質論價,不得壓級壓價或者抬級抬價,不得拒收、限收。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糧食,除發霉變質或者摻雜摻假的糧食外,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水分、自然雜質,按質論價,予以收購。
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收購糧食與農民或者其他糧食生產者對糧食質量有爭議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
(六)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收購糧食,應當即時向售糧者本人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
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扣、代繳農業稅外,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託,代扣、代繳任何稅費。鄉(鎮)、村幹部也不得在糧食收購現場坐收統籌款、提留款及其他任何稅費。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委託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代扣、代繳除農業稅以外的其他任何稅費。
第六條糧食收購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入庫時間集中,各級工商、糧食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採取堵源頭、管市場的辦法管好市場。
對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並處以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加快建立和完善區域性和縣級糧食交易市場。沒有建立糧食交易市場的地、市、縣,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加快建立。一些尚不具備建立交易市場條件的,應單獨劃出經營場地供糧食批發商從事糧食批發業務。已經建立糧食交易市場的,要加強管理,規範交易制度和交易規則。所有糧食交易市場和經營場所都要按有關要求規範經營。
第八條嚴格實行糧食批發準入制度。從事糧食批發業務的企業,須經當地糧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糧食批發準入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糧食批發準入證》核發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糧食批發業務。
對現已從事糧食批發或批零兼營的國有、私營、個體等企業(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除外),必須進行全面清理。在本辦法下發後30日內向當地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實資格取得《糧食批發準入證》、重新核發的營業執照後,方可繼續從事糧食批發業務。
第九條從事糧食批發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金50萬元以上,有可靠的資信證明;自有相應的糧食倉儲規模。
自有糧食倉儲規模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糧食批發交易市場情況統一制定。
(二)有健全的糧食管理辦法、糧食檢測條件和必要的經營設施。
(三)對糧食平衡承擔一定的責任和義務。縣以上計畫、工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糧食生產豐歉年景,審定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糧食批發企業歉年糧食最高庫存量或豐年最低庫存量。
(四)嚴格執行國家的糧食購銷政策。
第十條在車站、單位鐵路專用線、碼頭接收、發運糧食的企業,必須持有《糧食批發準入證》。
第十一條進一步放開搞活糧食銷售市場,支持和引導多渠道經營,鼓勵城鄉的超市、便民連鎖店等開展糧食零售業務。糧食集貿市場常年開放。
堅持糧食市場的統一性,任何地區、部門都不得以任何藉口阻礙經縣以上糧食交易市場交易和委託收購糧食的運銷。
第十二條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銷售糧食,必須順價銷售,不得低價虧本銷售。
第十三條凡違反上述第五、八、九、十、十二條規定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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