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環境保護條例行政罰款實施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環境保護條例行政罰款實施辦法》於1997年6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令第5號發布,共九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環境保護條例行政罰款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
  • 發文字號:政府令第5號
  • 發布時間:1997年6月18日
辦法發布,修訂的辦法,修改的決定,

辦法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環境保護條例行政罰款實施辦法
(1997年6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號發布
2018年8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8號修正)

修訂的辦法

(1997年6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號發布
2018年8月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8號修正)
第一條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主管種植業的農業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農業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發生違反《條例》的行為進行罰款,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屬於《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行為,拒絕農業行政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條 屬於《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行為,在農田、基本農田保護區傾倒、棄置和堆存固體廢棄物的,可以接受危害耕地面積每平方米8元至10元的標準並處罰款;未經農業行政部門同意,在農田、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的農業用地傾倒、棄置、堆存固體棄物的,可以按受危害耕地面積每平方米6元至8元的標準並處罰款。
第五條 屬於《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行為,將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市垃圾、污泥用於農業生產的,按受危害耕地面積每平方米8元至12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六條 屬於《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五)項行為,違反《農藥安全使用標準》使用農藥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責任者的行為共同造成農業環境污染的,根據造成污染的責任大小,分別處以罰款。
第八條 農業行政部門發現違反《條例》行為或接到舉報,經審查,應於1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查處。
農業行政部門立案查處農業環境污染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5日內報告上一級農業行政部門。
農業行政部門查處農業環境污染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因案情複雜不能按期作出決定的,可以經上一級農業行政部門批准延長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農業行政部門查處農業環境污染案件,應當自結案之日起15日內報上一級農業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農業行政部門對農業環境污染行為進行罰款,應當依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程式辦理。

修改的決定

為了依法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自治區人民政府對“放管服”改革和生態文明建設涉及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
六、對《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環境保護條例行政罰款實施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中的“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第二十六條”。
(二)將第二條中的“縣以上主管種植業的農業行政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主管種植業的農業行政部門”。
(三)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中的“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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