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防治農業環境污染,促進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條例

基本介紹

條例全文,修改情況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條例全文

(1997年5月28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7年5月28日公布 1997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環境保護,是指對影響農業生產和發展的土地、水、大氣、生物等生態環境的保護。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環境質量負責,把農業環境保護的目標和措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建立健全農業環境保護機構,將農業環境保護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對農業環境保護的投入。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生態農業,保護和建設好農業環境,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區農業環境的監測、評價、報告制度。
第六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環境保護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農業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擬定農業環境保護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開展農業環境質量調查與監測,對農業環境質量作出預測和評價;
(四)組織、指導農業生產者正確使用化肥、農藥、農膜等農用化學物品,推廣生態農業,開展農村能源綜合利用,發展農業環保產業,開發無公害農產品;
(五)負責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的調查處理,保護農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
(六)宣傳普及農業環境保護知識,組織農業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推廣農業環境保護的先進經驗和技術;
(七)監督對污染農業環境項目的治理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其所屬的農業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縣級以上土地、水利、林業、地礦、化工、鄉鎮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農業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環境污染、破壞事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屬於農業生產自身造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屬於工業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它污染造成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環境保護監測工作,建立健全農業環境保護監測網路,定期組織農業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
縣級以上農業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應當積極為農業生產經營者傳授農業環境保護知識和技術,開展農業環境保護諮詢和技術服務。
第九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農業環境監察員,具體履行農業環境監督管理職責。
農業環境監察員從熟悉農業環境保護業務和環境保護法規的人員中選任,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頒發執法證件。
農業環境監察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統一制發的執法證件。
農業環境監察員在職權範圍內依法開展農業環境監察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其提供方便,不得妨礙其執行公務。
農業環境監察員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十條 對農業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農業環境影響專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徵得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一條 禁止在農田和農用水源附近棄置、堆放固體廢棄物。在農田以外的農業用地棄置、堆放固體廢棄物的,必須徵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並採取防止滲漏、流失、揚散等措施,防止對農業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二條 向農田灌溉渠道或者漁業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的,必須保證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或者最近漁業水域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或者漁業水質標準。
對廢氣、煙塵、粉塵、廢渣的排放,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對農業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條 向農業生產者提供農藥、肥料和作為肥料的城鎮垃圾、污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四條 使用不易分解的塑膠薄膜,殘膜應當在下茬作物整地時及時回收、清除。
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禁止使用劇毒、高殘留的農藥,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第十五條 鼓勵農業生產者生產無公害農產品。無公害農產品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檢驗認定後,頒發無公害農產品證書和標誌。
第十六條 受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使農業生物不能正常生長或者所生產的農產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農業生產區域,應當劃為農業環境污染整治區,進行農業環境綜合整治。
農業環境污染整治區的劃定範圍和整治方案,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農業環境,有權對污染和破壞農業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對保護和改善農業環境作出顯著成績,以及檢舉污染、破壞農業環境違法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農業環境污染和破壞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排除、減輕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村社和個人,並在48小時內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對農業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責令其限期治理,承擔檢測、治理費用,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在農田和農用水源附近棄置、堆放固體廢棄物的,或者未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農田以外的農業用地棄置、堆放固體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除,費用由責任者承擔;造成農業環境污染的,可以處被污染農田或者其他農業用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二)向農業生產者提供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農藥、肥料或者作為肥料的城鎮垃圾、污泥的,處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使用不易分解的塑膠薄膜後不回收殘膜造成農業用地污染的,責令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處以警告或者每畝2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的,責令改正,再次違反的,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節處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農業環境監察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造成重大農業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農業環境保護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的問題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7年6月5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在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我委提交的《雲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修改草案)》(以下簡稱《修改草案》)進行了二審。委員們認為,制定《雲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很有必要,條例草案有一定基礎,修正後可審議通過。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1997年5月9日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修改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並將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做了匯報。現將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有的委員認為,農民是農業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最直接的 受害者,對於農民不合理使用農用化學物質造成農業環境污染和土壤破壞,應該以教育為主,罰款額度不能太高。因此,在《修改草案》中增加了為農業生產者服務的內容。如增加了“保護農業生產
者的合法權益”;“縣級以上農業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應當積極為農業生產經營者傳授農業環境保護知識和技術;開展農業壞境保護諮詢和技術服務”。將原來“不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改為“違反國家有關定使用農藥的,責令改正,再次違反的,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為了分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修改草案》中增加了“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屬於農業生產自身造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屬於工業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污染造成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査處理”,把《修改草案》中第十九條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工業“三廢”污染的條文刪除。
三、有的委員提出生產銷售假農藥、假化肥危害極大,使農業生產者遭受損失,應予處罰。鑒於《刑法》已做出明確具體規定,故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只對提供不符合標準的農藥、化肥,未給生產者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進行處罰。
四、有的委員認為,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要求鄉、鎮人民政府設定專兼職農業環境監察員不妥。因此,刪除了原《修改草案》中 “鄉、鎮人民政府設定專職或者兼職農業環境監察員”的條款,改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農業環境監察員”。這樣,鄉、鎮農業環境監察員設在鄉、鎮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中,不新增加鄉、鎮民政府的人員編制。
此外,我們還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有些條文作了文字修改,並對條文順序做了調整。
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認為,經過兩次常委會審議修改後的《修改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在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委員們對省人民政府提交的《雲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 案》)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資源和環 境是其賴以發展的基礎和條件。近幾年來,我省農業環境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一方面生態惡化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另一方面,農業環境污染日益加劇,工業“三廢”的排放很多未經處理或者處理未達標就直接排放,對農業環境和城鄉人民的身體健康產生了影響。為了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防治農業環境污染,保障城鄉人民身體健康,保持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制定這樣一個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草案》也基本上是可行的。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並希望抓緊修改儘快出台。會後,我委對委員們的意見作了
認真研究,在徵求了各地州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就有關問題到彌勒、開遠、安寧等縣、市進行了調研的基礎上,對《條 例草案》作了初步修改,1996年12月中旬將修改後的《條例草案》分送到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和省政府有關廳局徵求意見,之後,綜合各方面的反饋意見又作了認真修改。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於1996年12月30日召開了第三次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雲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修改草案)》 (以下簡稱《修改草案》),並於1997年元月3日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根據主任會議提出的意見,再一次作了認真修改。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執法主體的變更。在省人民政府提交的《雲南省農業 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中,執法主體為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所屬的農業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有的委員指出,將農業環境保護監測機構作為執法主體不太妥當,認為當前農業環境污染形勢嚴峻,農業環境保護工作艱巨,故執法主體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為妥。為此,我委進行了反覆研究,並將研究意見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意見,將執法主體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業環境保護監測機構”變更為“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並明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 依法委託其所屬的農業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二、
增加了服務性的內容。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意見,在執法主體的第(四)項職責中增加了“組織、指導農民正確使用化肥、農藥、農膜等農用化學物品”的內容,體現了監督與服務的內在統一。
三、降低了對農民的處罰額度。有的委員指出,在罰款幅度上對工商企業與農民應有所區別,有的處罰額度農民承受不了。對此,我委對處罰額度進行了反覆研究後,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中的“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處以每畝2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有的委員指出,農業部門、漁業部門在推廣植、動物物種中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破壞的現象也較多,應增加這方面的規定、在礦業開發中,尾水、礦渣對農業環境造成污染、破壞的現象也不少,建議增加相應的規定予以規範等,對以上問題,我委認為,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已有相應的規定,故不宜再作重複規定,避免更多重複。
五、關於鄉鎮企業建設問題,我委認為國家已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囯鄉鎮企業法》,關於鄉鎮企業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已作了明確的規範,鄉鎮企業三廢排放執行國家和地方統一標準,故將第十條刪去。
六、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壓縮、精簡。根據一些委員和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中重複的、號召性的條款進行了壓縮、歸併、刪除。如將第六條壓縮後歸併入第五條第(六)項,將第八條、九條合併為一條,將第十三、十四條精簡合併為一條等。 壓縮、精簡後的《條例草案》由原來的30條減少到25條。
此外,我委還根據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中的有關
文字作了適當修改和調整,對《條例草案》的有關條款的條目進行了調整,並依次理順。
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認為,《條例章案》經過常委會第二十 四次會議的審議和多次修改,內容簡潔,文字精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經過修改以後的 《條例草案》較為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以上報告及《修改草案》,請予一併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雲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是以生物性生產為基礎的產業,資源和環境是其賴以發展的基礎和條件。這一特點決定了農業生產的持續穩定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外部條件,特別是農業生態條件,包括供農用的土壤、水源、空氣、肥料、農藥、農膜、植物生長調節劑等。這些要素的數量,特別是質量狀況,對農業生產以至人民的生活(包括生命安全)都會產生直接影響。國家農業法、環保法和我省環保條例的制定實施,對保護農業環境,防止農業環境的污染和破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近幾年來,我省農業環境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一方面,生態惡化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我省沙化面積已達105萬畝,水土流失面積已達到14.67萬平方公里,占全省土地總面積的38. 3%。由於農業生態環境受到嚴重破壞,生態系統脆弱,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降低,自然災害頻繁。另一方面,農業環境污染日益加劇,工業“三廢”的排放量每年以10%左右速度遞增,大部分未經處理或者處理未達標就直接排放到農業環境之中。據不完全統計,1993年我省發生農業環境污染事故99起,直接經濟損失1041.9萬元。1994年僅漁業污染事故就發生了11起,造成95萬尾魚苗、68.5噸成魚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90多萬元。通過省農業環境保護監測站1995年取樣化驗分析,在8個“省級農業環境污染監測控制點”上,農灌水受污染率為30.3%;對14個地州,37個縣(市)的12種農產品進行產品質量調査表明,14種有害物質綜合超標率為11.48%。其中,稻米中有害物質綜合超標率為92%;蔬菜中有害物質綜合超標率為48.7%;豬肉、雞蛋、雞肉中有害物質綜合超標率為56.4%。由於農業法、環保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比較原則,特別是對農業環保這一關係國計民生的專業環保工作缺乏明確的可操作性的規定,實施中較為困難。因此,為了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防治業環境污染,保障城鄉人民身體健康,保證農產品有效、安全供給,增強農副產品創匯能力,保證廣大農民安居樂業,保持農村杜會穩定和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在總結以往我省農業環境保護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針對近幾年來農業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農業法、環保法和我省的環
保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為主要依據,借鑑省外立法的 成功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一部適合省情的可操作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將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規定具體化,通過立法程式賦予農業環境保護監測機構一定的執法權和執法手段,從而增強執法協準確性和可操作性,切實加強農業環境保護工作。
二、《條例》的起草經過
我廳從1997年起即開始著手農業環境保護立法工作的調研。 1988年形成《條例》初稿並多次徵詢有關單位意見、爾後,對我省 農業環境現狀、農畜產品質量進行了大量的調査研究。1994年,我 廳充實了起草小組成員,認真學習了國家和省環境保護法律、法 規、方針、政策,收集了11個兄弟省區頒發的農業環保法規,結合 本省實際,對《條例》初稿進行了較大的修改,於1994年7月完成 了新的《條例》文稿。此稿曾多次徵詢有關廳、局和基層部門的意 見,對反饋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消化和吸收,幾易其稿,完成了《條 例》的起草工作,並於1996年初報送省政府。隨後,省政府法制局將《條例》(送審稿)傳送全省各地和部分縣以及省級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並組織有關人員到農業環保法制工作做得較好的黑龍江省進行調研,借鑑省外成功的立法經驗,在此基礎上組織了論證和研究修改。最後的修改稿業經1996年9月11日省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正式的《條例》草案,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農業環境保護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規定:農業的範圍包括種植業、林 業、畜牧業和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因此,本《條例》中的農業環境是指影響農業生物生存和發展的環境範疇,保護客體主要是指對影響農業生產和發展的土地、水、大氣和生物等生態環境要素。
(二)關於農業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和執法主體
《環境保護法》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我廳“三定”方案主要職責之一是按分工管理農業資源、農業環境保護工作。為此,本《條例》在農業環境管理體制的規定上,注意了整體與局部、統一性與從屬性的關係,並在第五條中得到明確的體現,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管”,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協管”,三者形成了農業環境保護工作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相輔相成,齊抓共管的有機管理體制。
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加強農業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到目前為止,全省已有獨立的農業環境保護監測地級站14個,縣級站53個,從事農業環保的在職人員達400多人。長期以來,由於沒有地方農業環境保護法規,調査權和處理權嚴重分離,各級農業環境保護管理監測站對已經發生農業環境污染和破壞的行為,只能按有關部門或者受害方的要求,進行調查、取證、分析、鑑定,致使大部分農業環境污染事故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查處,農業生產者的利益遭到嚴重侵害。因此,本《條例》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參照《雲南省農作物種子管理實施辦法》等法規、規章的做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了“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環境保護工作,其所屬的農業環境保護監測機構作為具體執行機構”。這樣的規定,確立了農業環境保護監測機構的執法主體資格地位,能有效的杜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有利於農業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效的開展農業環境保護監測工作,有利於嚴肅執法。
(三)關於農業壞境監察員的設立
農業環境監督檢査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為解決既要使農業環保部門依法行使農業環境監督管理職能,又要防止其行政行為不當的問題。先行進行農業環保立法的黑龍江、山東、吉林、廣西、內蒙等省(區)均在法規中規定了農業環境監察員制度。實施的效果表明:設立農業環境監察員,保證了基層農業,環保執法隊伍的數量和質量,使鄉鎮級有了“耳目”和“哨兵”,有利於當地農業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的及時發現和處理。因此,《條例》參照兄弟省區的做法,並結合我省的實際,在第二十一條中 對農業環境監察員的設立及有關職權作了相應規定。
(四)關於發展生態農業和開發無公害農產品
生態農業建設和無公害農產品開發是保護農業環境,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重要途徑。我國在《環境與發展十大對策》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中明確提出並強調要大力發展生態農業。生態農業建設和無公害農產品開發既可以建設和保護農業環境,又可以滿足人民民眾對食品營養、衛生、安全的要求。因此,本《條例》在第八條中把發展生態農業列為農業環境保護與建設的一條重要措施。在第十八條中將無公害農產品的開發列為促進農業環境保護的一項產業。
(五)關於法律責任
鑒於農業環境保護有區域和行業管理的牲質,根據國家、省環 保法律、法規中有關處罰許可權的規定,為防止與其他法律、法規的處罰規定交叉,本《條例》規定,造成農業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對其他法律、法規未做出或未明確做出規定的,由農業環境保護監測機構依法予以處罰、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是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原則,並參照《雲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獎懲實施辦法》和《雲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規規定製定的。
為了保證農業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的公正性和公開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條例》對農業環境保護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作了相應的規定。
《條例》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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