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撫仙湖管理條例為加強對撫仙湖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撫仙湖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撫仙湖管理條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施行日期:自1994年1月1日起
- 目的:為加強對撫仙湖的保護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撫仙湖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撫仙湖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撫仙湖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對撫仙湖要堅持保護的方針,開發利用應當堅持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全面規劃,統一管理,綜合防治。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撫仙湖水域及其集水區。隔河以上星雲湖集水區除外。
第四條 撫仙湖由玉溪地區行政公署(以下簡稱玉溪行署)統一管理。
第五條 撫仙湖最高蓄水位為1722.0米(黃海高程,下同),最低運行水位1720.5米。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六條 撫仙湖管理局是玉溪行署統一管理撫仙湖的職能機構,歸口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按照玉溪行署批准的撫仙湖保護管理和綜合開發利用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實施;
(三)行使水政漁政航政行政處罰權,維護正常的水事活動和漁業生產秩序;
(四)制定撫汕湖管理水量年度調度計畫和年度取水總量控制計畫;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徵收水資源費;管理海口節制閘;
(五)對撫仙湖內有關水資源和水產資源的保護、開發、水域和灘地的利用以及改變水質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六)對撫仙湖管轄區內的生態環境、水土保持、旅遊開發等進行協調指導;
(七)對撫仙湖水域統一進行漁業規劃,增殖漁業資源;組織發放捕撈許可證、徵收漁業資源增殖費;
(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關於撫仙湖保護、治理、開發、利用的科學研究;
(九)批准船隻入湖航運,負責港航監督,收取船舶安全管理監督費。
第七條 撫仙湖公安局屬玉溪公安處領導,負責維護撫仙湖水域及沿湖旅遊風景點的社會治安管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依法移送當地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澄江、江川、華寧三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負責撫仙湖集水區宣傳、貫徹實施本條例;協同撫仙湖管理局管理本水域的漁業生產,保護水資源,防止水污染;組織當地民眾在荒山、荒溝、荒丘種樹種草、營造水源涵養林、風景林,防治水土流失。
第三章
保護治理
第九條 加強對撫仙湖生態環境、自然環境的保護,維護撫仙湖的生態系統。加強對撫仙湖的水資源、漁業資源、森林資源、野生動物以及周圍的文化名勝、古蹟、旅遊景點、魚溝、魚洞和名木古樹的保護。
第十條 撫仙湖水量調度必須保證湖水位低於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的最低運行水位。在特殊乾旱時期,經過專門論證,需要使用最低運行水位以下的湖水時,必須報經玉溪行署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在撫仙湖最高蓄水位以下湖盆範圍內修建水上設施,必須以玉溪行署批准的建設規劃為依據,具體建設方案應當報送撫仙湖管理局審查同意。
第十二條 撫仙湖水質按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保護。
禁止向撫仙湖及入湖河道內傾倒、排放工業廢渣、生活垃圾、殘油、廢油、船舶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在湖灘地堆放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氰化物、黃磷等和毒有害廢液、廢渣向水域排放、傾倒或者埋入湖濱地下。
禁止以任何方式向撫仙湖水域排放未經處理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
禁止在撫仙湖集水區內利用溶洞、滲井、滲坑、裂隙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
第十三條 在撫仙湖集水區不得新建、擴建污染水體、破壞生態環境的工礦企業和其他項目。原建成的工礦企業和其他項目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水質排放標準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限期進行治理。
所有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嚴格限制在撫仙湖集水區設定排污口。確需在撫仙湖集水區設定排污口的,必須報經所在縣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撫仙湖管理局的同意,才能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排污許可證。
第十四條 撫仙湖禁止使用燃油機動船捕魚。需要使用燃油機動船從事航運、旅遊、科研和水上治安、管理的,須經撫仙湖管理局批准。
第十五條 禁止圍湖造田和圍湖造魚塘。
禁止在撫仙湖集水區毀林毀草開墾。
第十六條 在魚類產卵繁殖季節實行封湖禁漁。封湖起止日期,由撫仙湖管理局規定;封湖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湖區收購銀魚。
禁止炸魚、毒魚和電力捕魚。禁止網箱養魚。禁止使用利於魚類生長和漁業發展的網具捕魚。
第十七條 在撫仙湖引進、推廣水生生物新品種,應當由撫仙湖管理局組織論證,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禁止在撫仙湖周圍有科研、旅遊價值的魚溝、魚洞和湖中孤山島、沿湖風景規劃區開山炸石、砍伐樹木。確需在沿湖其他地點開山採石的,由所在地縣水土保持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撫仙湖管理局指定採石地點,採石單位必須採取措施保護水土資源,並負責治理因採石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四章
開發利用
第十九條 保護和全理開發撫仙湖集水區內的地下水資源。在集水區打深井開採地下水(含地下熱水)的,需報經所在縣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撫仙湖管理批准。農民生活用水打淺井的除外。
第二十條 開發利用撫仙湖的水資源,應當在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的前提水,統籌兼顧居民生活、農業、漁業、環保和航運等方面的需要。
撫仙湖水資源的開發利用規劃,必須報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由玉溪行署批准。
第二十一條 直接從撫仙湖取水的,必須申請取水許可證,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繳納水資源費。沿湖農田灌溉少量取水,家庭生活、畜禽飲水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在撫仙湖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申請捕撈許可證,並按照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從事捕撈的單位和個應當按照捕撈許可證核准的作業方式、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進行作業。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和轉讓。
第二十三條 國內外投資者在撫仙湖風景區建設療養、度假、水上體育活動設施和其他旅遊服務設計,必須按照統一的規划進行,嚴格報批手續。陸上和水上旅遊設施的建設,不得污染水質。
第二十四條 所收取的水資源和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以及水上船舶安全管理監督費,堅持取之於湖,用之於湖的原則。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收支預決算報同級財政,由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監督使用。撫仙湖管理局的經費列入玉溪地區財政預算。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認真貫徹執行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撫仙湖管理局及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保護撫仙湖水質,防治水污染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保護集水區天然植被,造林綠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績顯著的;
(三)保護和增殖漁業資源,發展漁業生產,成績顯著的;
(四)保護風景區,保護水工程和水文觀測、環境監測設施以及在節約用水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五)對保護、治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撫仙湖提出重大的合理建議或者進行科學研究,成績顯著的;
(六)在依法管理撫仙湖和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水事違法行為,由撫仙湖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雲南省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漁業違法行為,由撫仙湖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雲南省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環境違法行為,由縣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雲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政違法行為,由有關的行政管理機關分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拒絕、妨礙撫仙湖管理局或者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三十二條 撫仙湖管理局、公安局或者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其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玉溪行署可根據本條例制定貫徹實施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的具體套用由玉溪行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雲南省撫仙湖管理條例》(草案)經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 會議審議後,玉溪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根據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和 農業委員會的通知精神,多次組織有關部門討論修改,並將原條例 草案拿到沿湖三縣廣泛徵求意見。農業委員會的同志也於8月下 旬專程前往玉溪地區進行調査。與玉溪地區人大工委及有關部門 的同志交換了意見,同時前往江川、澄江兩縣聽取了幹部民眾的意 見。玉溪地區人大工委綜合了各個方面意見後,對原條例草案進行 了修改,於9月7日報地委討論同意形成了《雲南省撫仙湖管理條 例(草案)》(修改稿),9月10日省人大農業委員會接到條例草案 修改稿後,與玉溪的同志再次進行了研究,9月11日召開委員會 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並提請9月15日召開的省人大 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
根據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委員們的意見和玉 溪地區關於水資源費和漁業資源增殖費將由撫仙湖管理局的湖管 總站根據各縣水域劃分分別交由三縣湖管站收取的意見,為了使 條例更明確,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四)項修改為:“制 定撫仙湖水量年度計畫和年度取水總量控制計畫:組織實施取水 許可證制度、徵收水資源費;管理海口節制閘;”梅(六)項修改為 “對撫仙湖水域統一進行漁業規劃,增殖漁業資源;組織發放捕撈 許可證、徵收漁業資源增殖費,與此相對應,將第二十一條“必須 向撫仙湖管理局申請取水許可證”中的“向撫仙湖管理局”幾個字 刪去,將第二十二條“必須向撫仙湖管理局申請捕撈許可證”中的 “向撫仙湖管理局”幾個字刪去。
二、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中規定了沿湖三縣人民政府及所 屬有關部門的職責,“並受撫仙湖管理局的監督指導。”這種規定與 政體不相符合,因此將“監督”兩個字刪去。
三、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第.三句話修改為:“向 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
四、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玉溪行署可 根據本條例制定貫徹實施的具體辦法。”
五、建議將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本條例的具 體運用由玉溪行署負責解釋。”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
農業委員會認為,經過修改的條例草案修改稿,與有關法律、 法規的規定相一致,符合雲南和玉溪的實際情況,建議本次常委會 予以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