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45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野生植物保護辦法》已經2008年12月3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馬 飈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 通過時間:2008年12月3日
  • 實施日期:2009年2月1日
  • 條數:20條
  • 區域:廣西壯族自治區
實施細則,條例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實施細則

1月15日自治區法制辦與自治區林業局、農業廳、建設廳在南寧聯合召開《廣西壯族自治區野生植物
保護辦法》)新聞發布會,自治區法制辦副主任陸瑞華、自治區林業局副局長廖培來、羅永魁、自治
區建設廳副廳長唐標文、自治區農業廳法規處處長等出席了新聞發布會。會議宣布,《廣西壯族自治
區野生植物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08年12月3日經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
會議審議通過,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法制辦副主任陸瑞華在會上介紹了《辦法》制定的意義以及規範的主要內容。據介紹,近年來
,我區內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門在資源的開發過程中,未能把握和處理好合理開發與保護的關係,疏忽
履行野生植物保護職責,加上社會公眾普遍對保護野生植物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野生植物破壞行為頻
頻發生且得不到有效制止,造成了野生植物資源的流失與破壞。為了正確處理好野生植物保護區建設
與經濟發展的矛盾,保護和合理利用我區野生植物資源,《辦法》對野生植物的保護範圍、保護措施
、經營利用管理、行政執法檢查及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對進一步增強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責任感
,促進野生植物保護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辦法》明確了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制定、保護範圍的劃定、保護區和保護點的建立,以
及對野生植物資源的監測、調查等職能履行主體,明確了政府部門的職責。如規定自治區重點保護野
生植物名錄由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在國
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建立自然保護區。在其他區域,縣級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野生植物
保護小區、保護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野生植物資源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規定
每年9月為自治區保護野生植物宣傳月。
其次,《辦法》規定了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利用和經營的備案制度,以解決好野生植物保護和有序利用
的關係。《辦法》規定以商業經營、科學研究為目的的人工培育、種植、加工等利用自治區重點保護
野生植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縣級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
採集,參照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管理。採集珍貴野生樹木,應當同時遵守森林法律法規的規定
。出售、收購、運輸國家或者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持有所在地縣級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
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或者採集證。
為加強對境內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的保護,《辦法》還規定外國人不得在自治區境內採集、收購國
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對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必須向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所在地設區的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對違反規定的將處於沒收所採集、收購的野生植物
和考察資料或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
自治區林業局副局長廖培來、自治區建設廳副廳長唐標文、自治區農業廳法規處處長鬍韶清在會上分
別就《辦法》的宣傳學習和貫徹實施進行了部署。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植物保護、發展和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並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包括野生植物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其他野生植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園林、風景名勝區的野生植物。
縣級以上林業、農業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野生植物環境保護工作的協調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野生植物保護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保護野生植物資源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每年9月為自治區保護野生植物宣傳月。

第六條

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由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第七條

在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自然保護區。在其他區域,縣級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野生植物保護小區、保護點。

第八條

縣級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野生植物監測,設定固定監測點,定期開展資源調查,掌握其動態變化,並針對不利因素採取相應措施,加強對野生植物的保護管理。

第九條

禁止破壞、毀損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第十條

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採集,參照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管理。
採集珍貴野生樹木,應當同時遵守森林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以商業經營、科學研究為目的的人工培育、種植、加工等利用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縣級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具體辦法由自治區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鼓勵科研機構對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科學研究,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

第十三條

出售、收購、運輸國家或者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持有所在地縣級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備案證明或者採集證。

第十四條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對採集、出售、加工、利用、運輸、貯藏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場所或者工具進行檢查,有權暫扣來源不明的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或者機構依法扣留、沒收的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應當及時移交具有相應管理職責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外國人不得在自治區境內採集、收購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外國人在自治區境內對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必須向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所在地設區的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採集或者破壞、毀損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縣級以上具有相應管理職責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外國人採集、收購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擅自對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由縣級以上具有相應管理職責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沒收所採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資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追究有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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