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

2013年4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5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87號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
  • 通過時間:2013年4月28日
  • 公布時間:2013年5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3年8月1日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排氣污染預防,第三章 排氣污染檢測,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新聞發布會,相關報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由內燃機驅動或者牽引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適用本辦法。前款所稱機動車不包括鐵路機車和拖拉機。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於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支持和推廣使用優質車用燃料和清潔車用能源,改善道路交通狀況,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並對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
公安、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商務、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排氣污染預防

第五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自治區根據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需要,按照國家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實施分階段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在用機動車實施環保分類標誌管理制度。環保分類標誌分為綠色環保檢驗標誌和黃色環保檢驗標誌。機動車經環保檢驗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綠色環保檢驗標誌;達不到規定排放標準但符合製造當時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核發黃色環保檢驗標誌。
達不到製造當時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應當進行治理,經復檢後達到規定排放標準或者製造當時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相應的環保檢驗標誌。
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環保分類標誌,不得收取費用。環保分類標誌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自治區環境保護部門制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七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在本行政區域內對機動車採取限制城市區域、限制時間行駛的交通管制措施。
採取前款規定的交通管制措施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公開徵求公眾的意見,並在實施30日之前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機動車燃料質量應當與自治區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匹配。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料。
第九條 機動車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做好機動車的保養、定期檢測和維護,使機動車排氣污染物符合規定排放標準,不得拆除、改動在用機動車的排氣污染控制裝置。
第十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採取措施優先發展公共運輸事業,鼓勵和支持城市公共客運選用清潔能源機動車型,對排氣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城市公共客運車輛實行更新淘汰。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控制指標納入區外機動車轉入登記的審核內容。申請機動車轉入本自治區時,所交驗的機動車不符合自治區現行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轉入登記。
第十二條 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超標治理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關技術規範進行維修,並建立完整的維修檔案,對機動車號牌、維修項目及維修情況進行記錄。

第三章 排氣污染檢測

第十三條 在用機動車應當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由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相應的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與機動車安全技術定期檢驗同步進行。檢測不合格的,不予核發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新機動車辦理註冊登記免予排氣污染檢測。
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由自治區環境保護部門統一製作,機動車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隨車放置,不得轉讓、轉借、塗改、偽造、變造,不得使用過期的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
第十四條 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對檢測結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通過自治區級計量認證;
(三)檢測設備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要求,並具備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的條件;
(四)檢測場所、檢測人員的配置符合有關規範的要求。
自治區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單位名錄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自治區確定採用的國家排氣污染檢測方法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並出具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
(二)定期進行比對試驗,開展內部檢測線的比對和儀器設備的校準;
(三)不得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維修業務;
(四)確保計算機網路暢通,數據傳輸符合有關要求;
(五)接受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在道路運輸經營等單位的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狀況進行監督抽測。
被抽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在道路上行駛的無環保分類標誌或者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的機動車的排氣污染狀況進行排氣污染抽測。排氣污染抽測不得妨礙道路交通的暢通,檢測人員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告知檢測結果。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機動車的所有人到指定的企業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治理,不得強行推銷或者指定購買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產品。
第十九條 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的單位,按照自治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檢測費。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停放地檢測以及道路檢測的,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資料庫和數據傳輸網路,對檢測數據等信息進行統一管理,為有關行政部門執法提供數據和信息,同時完善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測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監測情況。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環境保護、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機動車排氣污染違法行為。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違法舉報聯合處理制度。
環境保護部門可以聘任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對機動車排氣污染行為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在用機動車不符合製造當時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未取得環保分類標誌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檢查時,可以查驗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納入對車輛營運、機動車維修的監督管理內容,加強對機動車維修企業排氣污染維修活動的監督管理,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具備資格的企業名單。
第二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和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車用燃料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生產、銷售不合格車用燃料等違法行為,並將查處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在限制行駛區域或者限制行駛時間上路行駛的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改動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造成裝置失效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機動車未取得或者使用過期的環保分類標誌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轉讓、轉借、塗改、偽造、變造環保分類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7月25日,廣西區法制辦公室和廣西區環保廳在南寧聯合召開《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新聞發布會。
廣西區法制辦副主任潘東就《辦法》制定的必要性以及規範的主要內容作了說明,廣西區環保廳蔣進元廳長助理就如何宣傳貫徹《辦法》發表了講話,廣西區環保廳政策法規處甘陽處長主持會議。廣西區有關區直單位有關負責人和主要媒體記者參加了新聞發布會。
《辦法》2013年4月28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頒布,對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有重要意義。此次廣西區人民政府頒布的《辦法》,共6章29條,主要規範的內容有:
一是明確了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體制。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涉及機動車的使用、維修、排氣監控等各個環節,各個環節中都有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為規範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在總結借鑑其他兄弟省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成功經驗的基礎上,《辦法》明確了政府的職責以及環境保護、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各自的監督管理職責,確立了既分工負責,又相互配合與協調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機制。
二是對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管理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機動車的設計排氣污染物限值和實際污染物排放量,對機動車進行分類管理,以適用不同的排放達標要求,並採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最終達到淘汰超標落後機動車的目的,是目前國家的相關技術規定要求及外省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的通行做法。因此,根據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需要,有必要對機動車實行環保分類標誌管理制度。《辦法》對此項制度予以了規範化,在第六條規定,對在本區域內行駛的機動車實施環保分類標誌管理制度。環保分類標誌分為綠色環保檢驗標誌和黃色環保檢驗標誌。機動車經環保檢驗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綠色環保檢驗標誌;達不到規定排放標準但符合製造當時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核發黃色環保檢驗標誌。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環保分類標誌,不得收取費用。環保分類標誌的具體管理辦法由自治區環境保護部門制訂,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同時還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在本行政區域內對未取得相應環保分類標誌的機動車採取限制城市區域、限制時間行駛的交通管制措施。
三是規定了在用機動車的排氣污染檢測手段。為了強化對在用車排氣污染的日常監督管理,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參照外省市的成熟經驗,《辦法》建立了排氣污染檢測制度。該制度的目的是加強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日常監控,及時發現和淘汰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控制、減少機動車的排放污染總量,以有效地改善城市空氣品質、保護公眾健康。《辦法》規定:在用機動車應當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與機動車安全技術定期檢驗同步進行。檢測不合格的,不予核發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控制指標納入區外機動車轉入登記的審核內容。申請機動車轉入本自治區時,所交驗的機動車不符合自治區現行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轉入登記。《辦法》還規定了對機動車的停放地檢測、道路檢測等多種排氣污染檢測方式。同時,為不增加民眾負擔,《辦法》明確規定新機動車辦理註冊登記免予排氣污染檢測。
四是明確了檢測機構。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是機動車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直接關係到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監控與防治。而對相關的檢測機構進行合理設定和有效監督管理是實施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制度的關鍵。從當前機動車安全檢驗的實際和便民實用的角度出發,《辦法》依照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及相關機動車排氣檢測的技術規範要求,對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的條件和要求作了具體規定:如規定檢測機構的檢測場所、檢測人員的配置應符合有關規範的要求,其立法本意是檢測場所應當體現便民原則,就近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場所設定;檢測機構應當具備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的條件,以利環保部門監督檢查;檢測機構應按照自治區確定的國家排氣污染檢測方法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並出具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檢測機構應定期進行比對試驗,開展內部檢測線的比對和儀器設備的校準;檢測機構不得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維修業務等等。
最後,廣西區環保廳蔣進元廳長助理強調,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掌握《辦法》的相關內容及要求。同時,要將《辦法》的學習宣傳作為一項重要的普法工作來抓。充分利用世界環境日、地球日、法制宣傳活動等宣傳平台,通過報刊、電視、電台、雜誌、網路等媒體,多角度、深層次地宣傳報導《辦法》的主要內容和重要意義,大力宣傳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緊迫性、必要性,以及各項工作進展情況和對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實實在在的好處,讓社會各界了解、關心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支持並積極投身到其中,為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民眾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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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從今年8月1日起實施,《辦法》大幅提升汽車“綠色門檻”,力斬城市“黑尾巴”。《辦法》實施後,排氣不合格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目前,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已經起草了《廣西機動車環保標誌管理辦法》、《廣西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單位管理辦法》,正在進一步研究修改,以完善機動車污染排氣防治法規體系建設,確保《辦法》落實。
門檻1 
將實行黃標和綠標管理 
《辦法》規定,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將執行“國標”。這意味著,在廣西境內登記入戶的汽車,必須達到國Ⅲ或國Ⅳ的標準。配套的法規《廣西機動車環保標誌管理辦法》出台後,廣西將對在用機動車實施環保分類標誌管理: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檢驗標誌;達不到排放標準,但符合製造當時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核發黃色環保檢驗標誌。
除了對在用車進行約束外,《辦法》同時也規定了區外機動車在廣西境內也需要遵守有關環保分類標誌管理的規定,不達標的不得辦理轉入登記。
同時,設區的市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和自身情況,對機動車採取限制城市區域、限制時間行駛的交通管制措施。
機動車違反規定,未取得環保分類標誌上路行駛的,或在限制行駛區域以及限制行駛時間上路行駛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都可以處以200元罰款(待相關配套法規出台後執行)。
門檻2 
偽造環保標誌, 至少罰500元 
據測算,1輛高污染黃標車相當於5輛國Ⅰ車、7輛國Ⅱ車、14輛國Ⅲ車、28輛國Ⅳ車污染物的排放量,而黃標車的污染物排放占我區汽車污染物排放總量的80%,為此,《辦法》提高汽車入市門檻,“從頭到腳”消滅“黑尾巴”車。
汽車尾氣排放也離不開油品。《辦法》提出,在源頭方面,機動車燃料質量應當與自治區執行的國家標準相匹配,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油。
《辦法》還規定,辦理了環保標誌後,機動車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隨車放置,不得轉讓、轉借、塗改、偽造、變造,不得使用過期的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
出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轉讓、轉借、塗改、偽造、變造以及過期的環保分類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門檻3 
新車6年內 每兩年檢測1次 
在用機動車是動態的,排氣污染狀況處於不穩定狀態,只有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才能實現排污達標,不冒黑煙。
《辦法》規定同時採取3種方法對在用機動車實施尾氣檢測,分別是定期檢測、停放抽檢、道路抽檢,每一種方法都具有法律效力。
定期檢測: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測與機動車安全技術定期檢驗同步進行。檢測不合格的,不予核發機動車環保分類標誌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一般新車6年內是兩年1次,而超過6年的車,則是每年1次。
停放地檢測:環保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狀況進行監督抽檢,被抽檢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
道路檢測:環保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在道路上行駛的無環保分類標誌,或者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的機動車進行排氣污染抽檢,並向機動車所有人告知檢測結果。
門檻4 
排氣不合格車輛 不得上路行駛 
《辦法》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做好機動車的保養、定期檢測和維護,使機動車排氣污染物符合規定排放標準,不得拆除、改動在用機動車的排氣污染控制裝置。不達標的機動車,經過治理或經復檢後,達到規定排放標準或者製造當時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環保部門核發相應的環保檢驗標誌。如果未按照要求進行維修、復檢或者復檢不合格的機動車,不得繼續上路行駛。
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拆除、改動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造成裝置失效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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