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邯鄲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3.01.16由邯鄲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邯鄲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01.16
  • 實施時間:2013.02.01
邯鄲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3年1月1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月16日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市政府對現行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市政府決定:
一、修改4件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
(一)刪去《邯鄲市營業性演出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和第十五條第(六)、(七)、(九)項。
(二)將《邯鄲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未按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中止其使用城市排水設施。”
(三)刪去《邯鄲市公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第29條和第35第(七)、(八)項,將第35條第(二)項修改為:“不按站(點)發車或核定路線行駛的,責令改正,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四)將《邯鄲市殯葬管理實施辦法》第33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私自土葬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二、廢止3件政府規章
(一)《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2月27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3月27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89號公布)。
(二)《邯鄲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2003年2月11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2月18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公布)。
(三)《邯鄲市滏陽河污染綜合防治暫行辦法》(2000年8月18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5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83號公布,2010年12月20日邯鄲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正)。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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