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11.10.28由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1.10.28
  • 實施時間:2011.10.28
業經2011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為維護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規定.市政府組織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清理,市政府決定對下列規章進行修改或廢止:
一、對下列政府規章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相牴觸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鄭州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5號)
刪除第十四條中的。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拆除或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二)《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制施行辦法》(市政府令第91號)
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
(三)《鄭州市全民義務植樹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12號)
刪除第二十五條中的。逾期拒不繳納義務植樹綠化費的,按日加收30的滯納金”。
(四)《鄭州市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20號)
刪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予以查封、扣押,並進行無害化銷毀”;將第三十三條第一敖修改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檢測出的有害物質超過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依法予以處理”。
(五)《鄭州市燃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131號)
1.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滯納金及”。
2.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並加收滯納金”。
(六)《鄭州市查處非法傳銷辦法》(市政府令第133號)
刪除第十三條第(五)項。
(七)《鄭州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7號)
刪除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逾期繳納的,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土地收益金額3%的滯納金”。
(八)《鄭州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2號)
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中的。並可依法強制清除”。
(九)《鄭州市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0號)
刪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中的。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十)《鄭州市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58號)
刪除第二十三條中的。並按日加收應繳專項資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十一)《鄭州市城市霓虹燈門頭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72號)
刪除第九條中的“逾期未改正或未拆除的,可以強制拆除”。
(十二)《鄭州市黃河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82號)
刪除第十七條第二救中的“無法改造或改造不合格的,應當予以拆除”。
(十三)《鄭州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85號)
刪除第十條第(五)項中的“實施臨時查封和強制執行”。
(十四)《鄭州市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91號)
刪除第十六條中的“逾期繳納的,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
(十五)《鄭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93號)
刪除第二十條第(三)項。
二、對下列政府規章中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不一致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鄭州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1號)
將第二十條第(五)項修改為。房屋徵收補償已經落實”
(二)《鄭州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37號)
將第九條第(七)項修改為。在依法發布房屋徵收公告範圍內”
(三)《鄭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市政府令第143號)
將第七條第(二)項3修改為“徵收土地、房屋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補償方案等情況”
三、廢止下列政府規章
(一)《鄭州市教育費附加徵收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72號)
(二)《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126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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