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10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10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6.11.13由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10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11.13
  • 實施時間:2006.11.13
經2006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為維護法制統一,促進我市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定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06]28號)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組織對現行有效的規章進行了清理,決定對《鄭州市大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10件規章,予以廢止(目錄見附屬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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