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雙告知”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貴州省“雙告知”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經省政府同意,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0月25日印發,共十二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雙告知”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7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0月2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雙告知”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黔府辦函〔2017〕189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貴安新區管委會,各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貴州省“雙告知”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25日

辦法全文

貴州省“雙告知”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最佳化和規範貴州省“雙告知”工作的運行管理,確保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實現跨部門互聯共享,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根據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決策部署,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審批部門對市場主體登記信息“雙告知”工作的運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登記註冊是指市場主體設立登記和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申請信息是指由申請人提交的,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決定先行收件,但還未做出核准登記決定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登記信息是指經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核准登記的市場主體信息。
第三條 貴州省“雙告知”工作依託貴州省網上辦事大廳市場主體登記註冊“雙告知”平台(以下簡稱“雙告知”平台)運行實施。
第四條 貴州省“雙告知”工作是指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省人民政府授權公布的工商登記後置審批事項目錄,在市場主體辦理登記註冊過程中,將需要申請審批的經營項目和相應的審批部門等相關信息及時告知申請人,將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等相關信息及時告知同級審批部門。
第五條 告知申請人的具體內容及程式。
在市場主體辦理登記註冊過程中,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雙告知”平台將收到的市場主體申請信息預先推送至同級審批部門,審批部門在收到市場主體申請信息2個工作日內通過“雙告知”平台完成甄別反饋工作,甄別反饋結果由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匯總後在頒發營業執照時告知申請人,並由申請人書面承諾在取得審批前不得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六條 告知同級審批部門的具體內容及程式。
在市場主體辦理登記註冊過程中,對經營項目的審批部門明確的,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審批部門對市場主體申請信息的甄別反饋結果,將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在1個工作日內通過“雙告知”平台定向告知同級審批部門,由審批部門及時跟進後續監管。
第七條 在市場主體辦理登記註冊過程中,對經營項目的審批部門不明確或不涉及審批的,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將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等相關信息在1個工作日內通過貴州省網上辦事大廳發布,供相關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查詢認領,並結合職能職責做好後續監管。
第八條 審批部門逾期未完成甄別和反饋工作的,視為不需本部門審批。審批部門對其甄別反饋的結果承擔責任。如果依據法律法規確實需要審批,而因相關部門逾期未反饋視為不需要審批的,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在甄別過程中市場主體經營範圍屬於本級審批的,應當在甄別反饋結果中註明需要負責辦理的審批部門、審批事項及聯繫方式;市場主體經營範圍不屬於本級審批,但需要本系統其他審批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甄別反饋結果中註明需要具體承擔的審批部門、審批事項及聯繫方式;市場主體經營範圍不屬於本級及本系統審批的,應當在甄別反饋結果中註明不涉及本行業審批。
第九條 審批部門在收到同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定向告知的市場主體登記信息後,要及時按規定程式依法履行審批和監管職責。
其他未收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定向告知的審批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查詢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貴州省網上辦事大廳發布的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等相關信息,結合職責做好跟進服務。
第十條 審批部門的“雙告知”工作納入同級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服務評價內容,由各級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省各有關審批部門要依據本辦法,制定全省系統內審批事項內部流轉辦理的相關制度規範,指導系統內各級審批部門做好流轉事項的精準快捷辦理。
各級審批部門未按本規定履行職責,造成負面影響和不良後果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相關直接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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