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

1994年7月1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4年7月18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規劃和土地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7.18
  • 實施時間:1994.07.18
第一條 為保證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開發和建設,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結合開發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開發區規劃,使用開發區土地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蕪湖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開發區的建設和土地,實行統一規劃、徵用、開發和經營管理。
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開發區內建設規劃和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開發區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開發區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委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各地段的詳細規劃和平面布置由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編制,報開發區管委會審批。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開發區總體規划進行局部調整,調整方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涉及開發區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開發區內的土地依法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另行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開發區內的土地,不得破壞開發區內的地上、地下設施和資源。
第七條 在開發區進行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向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以下證書:
(一)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用地批准書;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土地使用證;
(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在按規定支付土地出讓金後十五日內持設計任務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到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
建設單位或個人自領取土地使用證之日起六個月內,應按批准的總體設計破土動工。確有特殊原因,需延遲動工的,經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遲動工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九條 需要臨時利用土地或搭設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的,須經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批准,並在批准的使用期滿前自行拆除、清場。
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用地範圍內的具體布局應按照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關於建築道路、綠化等各種用地比例的規定進行建設。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用地範圍內的一切建築,應符合國家建築規範和消防安全、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一條 開發區建設規劃管理部門有權對開發區內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和工程施工質量等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開發區內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須有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參加。建設單位或個人須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報送竣工資料。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應按年交納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金標準由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從土地使用證簽發之日起,土地使用金免繳三年,其中先進技術企業和產品出口企業免繳五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造成經濟上嚴重損失,確實無法繳納的,經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可以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當年土地使用金。
開發區管委會可以根據開發區經濟發展、環境條件的變化對土地使用金進行調整,調整的間隔期應不少於三年,其變動幅度每次不超過3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契約期內,如遇土地使用金調整,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
第十三條 在開發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占用土地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退回;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未經批准拖延施工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註銷土地使用證,已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使用金不予退還。
第十四條 在開發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規劃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開發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為實施總體規劃,決定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已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或安置的,被拆除的單位(戶)應按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逾期交付土地使用金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金額的5‰滯納金。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開發區管委會申請開發區管委會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所使用的“兩書三證”,由開發區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分批領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提供。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授權蕪湖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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