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設立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3年04月04日發布,自1993年04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3年04月04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4月0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經濟技術開發區
你省《關於設立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請示》(政秘<92>372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位於市區北部,北至長江大橋引線,南至張湖,西至長江路,東至蜻蜓河、大河塘。規劃面積為十平方公里,首期開發二平方公里。
二、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充分發揮當地優勢,堅持以興辦工業和科技型項目為主,以促進蕪湖市工業結構的調整和國營大中型企業的技術改造。要大力吸收外資,積極擴大出口,發揮外向型經濟的視窗作用。
三、要加強對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領導,搞好全面規劃,分期組織實施,做到開發一片、建設一片、收效一片,促進開發區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國務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