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開發區條例

貴州省開發區條例》於2012年5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開發區條例
  • 發布部門:貴州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2年05月25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7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特區綜合規定
通過信心,條例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附則,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相關報導,

通過信心

2012年5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工業強省和城鎮化帶動戰略,加快開發區建設與發展,規範開發區管理和服務,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省級經濟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第三條

開發區是產業發展的集中區、吸引外來投資的聚集區、體制創新和科技引領的先導區,有明確的產業發展規劃,採取特殊政策措施,集中人力、物力、財力進行開發建設的經濟發展區域。

第四條

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產業集聚、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管理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對全省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
省人民政府主管開發區的行政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指導、服務和管理開發區工作。
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對開發區進行服務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其所設立開發區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省開發區主導產業、科技進步、綜合經濟實力等考核評價結果。
省級開發區的設立

第七條

省級開發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所在地城市(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二)具備相應的產業基礎和區位、交通等優勢;
(三)符合國家和省對自然和生態保護的有關規定;
(四)有明確的面積範圍;
(五)產業結構和單位面積投入產出符合省的有關規定;
(六)具備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路、通信、平整土地等基礎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以及污染物處置設施;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設立省級開發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省級開發區的申請;
(二)可行性報告;
(三)土地利用方案;
(四)選址意見書;
(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設立省級開發區由市、州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管理體制和職責

第十條

開發區設立管理委員會。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設立開發區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根據授權代表本級政府在開發區行使管理職權。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除主要負責人和少數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可以實行聘用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需要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或者辦事機構。

第十二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制定和實施開發區各項管理制度和規定;
(二) 編制開發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開發區的投資項目;
(四)開發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管理;
(五)對開發區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協調和服務;
(六)按照規定許可權管理統計、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工作;
(七)設立投融資機構,拓展融資渠道;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開發區規劃範圍內的鄉、鎮,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產業規劃和發展定位建立招商引資項目庫,完善重大招商項目跟蹤服務機制,保障招商項目落到實處。

第十五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投訴協調機制,受理企業和投資者反映的訴求及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控告。
建設與發展

第十六條

開發區建設應當符合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要求,與所在市州、縣(區、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相銜接。

第十七條

開發區的土地開發、基礎設施及投資項目建設,按照開發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

第十八條

工業和商業、旅遊、娛樂、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十九條

開發區可以設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開發實體進行招商開發和從事其他經濟活動。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在有條件的開發區建設綜合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倉庫、無水港等海關特殊監管區,改善物流通關環境,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增強承載產業發展能力。

第二十一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對口幫扶城市以及國內其他地區,通過委託管理、投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合作共建開發區。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省內的縣(區、市)利用資本和資源,聯合興辦開發區或者到開發區創辦產業集聚區,協定分配產值、勞動指標等。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建設項目應當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投資強度、容積率、產出效益和資源消耗控制等標準,同步建設環保設施,發展循環經濟,推進清潔生產,實現達標排放。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下列項目:
(一)與省和國內重點發展的新興產業或者新產品有關的;
(二) 對省和國內現有企業技術改造或者產品更新換代效果顯著的;
(三)生產工藝和製造技術是行業內領先的;
(四)對省和國內某行業、某種產品趕上世界先進水平起重要作用的。

第二十五條

鼓勵在開發區內設立金融、擔保、保險、法律、會計、評估、諮詢、勞動力培訓等服務機構和科研機構,為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經營、科技創新和創業活動提供全面的服務。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開發區興辦下列項目:
(一)採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的;
(二)生產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產品的;
(三)國家和省禁止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七條

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遵守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為職工營造文明、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
投資促進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於開發區的建設與發展。

第二十九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行使本級人民政府財政計畫單列管理職權,收支預算併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
開發區實現的財政收入,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重點用於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對企業的扶持等。

第三十條

開發區土地收益中的省、市州、縣級留成部分,除有專項規定用途外,重點用於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整治。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引導開發區建設向未利用低丘緩坡發展,對荒坡、荒地實施成塊連片開發的,按照規定免繳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十二條

在開發區興辦的工業企業項目和科技項目,按照規定免繳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在開發區發展加工貿易企業。

第三十四條

支持和引導開發區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對開發區企業申請國家及省鼓勵出口的各項資金及配額、許可等,予以優先安排。

第三十五條

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項目、人才等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優先安排生產經營所需土地,對其建設項目的用地價格,根據項目投入產出情況享受相應的政策優惠;
(二)對高新技術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開發區興建實驗室或者工作站的,提供優惠用房;
(三)在開發區工作的高新技術產業人才,可以將戶口遷入開發區或者開發區所在城市,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以隨同遷入。

第三十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及國家鼓勵類投資項目,除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外,給予一定試產期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七條

鼓勵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在開發區興辦各類孵化器,按照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對按照規定應當予以免繳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予免繳的,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開發區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附則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遵義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和1996年9月26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安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貴州省開發區條例 (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省開發區成立於1992年,初衷是以開發區為載體,給予相應的扶持措施和稅收優惠政策,吸引外資,擴大出口。省人民政府於1992年發布《貴州省開發區管理辦法(試行)》,賦予開發區享有優惠的稅收政策及特事特辦的行政審批權,推動我省開發區成立之初在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方面取得較好的成績。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及稅制改革,試行辦法已經失效被廢止,開發區管理方面出現法律盲點,靠參照省外的做法摸索運行,在沒有法律支撐的情況下,許多思維不敢突破舊的約束,導致我省開發區發展與其他省(市)相比,差距越拉越大。當前,我省開發區總體經濟規模較小,外向度普遍偏低,開發區的集約、集聚效應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開發區發展定位不準,發展方向盲目,沒有特色,承接產業轉移也缺少吸引力,這些問題的解決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來對開發區進行規範、引導和支持。  2010年,國務院印發了《關於中西部地區承接產業轉移的指導意見》,為我省開發區事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新一屆省委、省政府抓住這個機遇,提出了“充分發揮產業園區(含開發區)聚集產業發展功能和示範效應,以產業園區為載體,進一步提升開放水平,擴大招商引資規模,有效承接產業轉移,加快新型工業化步伐,探索一條‘經濟成長、資源集約、生態和諧’的可持續發展之路,促進全省加速發展、加快轉型、推動跨越”的戰略方針。綜上,制定《條例(草案)》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立法工作計畫,省政府法制辦、省商務廳於2011年初成立起草小組,開始《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後,起草小組先後前往省內安順市、凱里市開展調查研究,到開發區現場進行實地考察,多次邀請省直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廣泛聽取市縣政府、部門及相關單位的意見;學習借鑑了江蘇、山東等省的立法經驗。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又多次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書面徵求了9個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有關部門的意見。同時,在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各地、各單位及個人提出的意見、建議認真分析、梳理和研究,我們採納了其中的合理部分,未採納的部分,我們作了相應的說明。經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 (草案)》,並經2011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審議。  三、《條例(草案)》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條例(草案)》的調整對象。  《條例(草案)》第二條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我省除經國務院批准設立了3個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省人民政府批准了32個省級開發區和即將新設一批省級開發區外,全省還有各種規格不等的工業園區、物流園區、農業示範園區、文化動漫園區等。各種園區的設立、監管主體不同,經濟發展定位不一致,享受的政策扶持也不同,難以通過一部地方性法規全部予以規範,因此,《條例 (草案)》將我省的國家級、省級兩級開發區作為調整對象。  (二)開發區管理體制問題。  我國自建立開發區以來,都是設立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開發區統一管理。《條例(草案)》沿襲了這一做法。在第三章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設立開發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代表本級政府在開發區行使管理職權。”這裡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是設立開發區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二是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由設立開發區的人民政府確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設立開發區的人民政府授權,在開發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同時,還在開發區管理體制方面作了一些規定。比如:在第 三章第十三條規定“設立開發區的人民政府的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科技、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以及所在地的稅務、工商等行政部門應當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在第三章第十八條規定“開發區行政管理應當實行‘小政府、大社會’模式,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除主要負責人和重要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可以實行聘用制,依法實行考核、兌現工資獎金”。  (三)關於開發區的政策扶持問題。  當前,我省開發區由於歷史的原因,大部分仍處於初始階段,仍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我們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學習江蘇、山東等發達地區的經驗,根據我省實情,在不與法律、法規牴觸的前提下,制定了一系列開發區的政策扶持措施:  如根據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下放審批許可權、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工作效率”精神,在《條例(草案)》第十四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職責”的規定中授予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規定許可權審批開發區的投資項目”、 “按規定許可權管理統計、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等工作”的職能,在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開發區管委會行使同級人民政府財政計畫單列管理職權,收支預算併入同級財政。”  如根據我省地方政府財力薄弱,無力承擔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情,在第二十二條規定了“開發區可以設立經濟開發實體,經濟開發實體以法人資格進行招商開發和從事其它經濟活動。”以為開發區引進外資參與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平台,這也是目前全國各地開發區的通行做法。  如根據我省開發區大部分仍處於初始階段的實情,在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開發區規劃應當具有前瞻性,面積範圍可以適度擴大,具體開發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量力而行”;在第三十條規定“全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一定時期內安排資金,專項用於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貼息、標準廠房補助以及對開發區扶持獎勵等”;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開發區實現的財政收入,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重點用於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對企業的扶持等發展支出”;在第三十二條規定“開發區土地收益中的省、市(州)、縣級留成部分,除有專項規定用途外,重點用於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整理”;在第三十三條規定“鼓勵和引導開發區建設向山地、坡地發展,對荒坡、荒地實施成塊連片開發的,按照規定免繳行政事業性收費。”  其他措施還有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鼓勵開發區企業“出口創匯”,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高新技術企業、項目、人才的優惠待遇”等等。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貴州省開發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貴州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貴州省開發區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認為,為了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規範和促進我省開發區健康有序、更好更快地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分送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省人大代表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2012年4月11日和13日,召開省直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聽取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4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使開發區的發展走上法制化、規範化的道路,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不斷最佳化投資環境,促進開發區快速發展,制定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在第一條“戰略”之前增加“和城鎮化帶動”。  2、在第四條“資源節約”之後增加“環境友好”。  3、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主管經濟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主管開發區的行政部門”;將第三款中的“分工”刪除;將第四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其所設立開發區的管理工作。”  4、將第六條調整作為第二十一條。  5、將第八條第六項中的“通訊”修改為“通信”,在句末增加“以及污染物集中處置設施”。  6、將第十條調整作為第八條。  7、將第十一條中的“應當”修改為“可以”;將第十八條調整作為第十一條第二款,並修改為:“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除主要負責人和少數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可以實行聘用制”。  8、在第十二條中的“代表本級政府”之前增加“根據授權”。  9、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需要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或者辦事機構”。  10、將第十四條第二項中的“總體”修改為“中長期”;刪除第四項中的“負責”;在第六項中的“環境保護”之前增加“生態”,刪除“監督”。  11、刪除第二十條第二款。  12、在第二十一條中的“經營性用地”之前增加“各類”,“用地者”之前增加“意向”。  13、在第二十二條“經濟開發實體”之前增加“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刪除“經濟開發實體以法人資格”。  14、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對口幫扶城市以及國內其他地區,通過委託管理、投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合作共建開發區。”  15、刪除第二十四條中的“不同行政區域”,將“到開發區創辦‘經濟飛地’”修改為“聯合興辦開發區或者到開發區創辦產業集聚區”。  16、將第二十五條中的“配套污水處理等”修改為“建設”,“零排放”修改為“達標排放”。  17、刪除第二十六條。  18、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中的“有顯著效果的”修改為“效果顯著的”;刪除第三項;將第四項中的“國內確實需要的”修改為“行業內領先的”。  19、在第二十八條中的“保險”之前增加“擔保”,在“諮詢”之後增加“勞動力培訓”。  20、在第二十九條之後增加一條,內容為:“開發區內的企業應當遵守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為職工營造文明、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  21、將第三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於開發區的建設與發展。”  22、將第三十一條中的“同級”均修改為“本級”,刪除第二款中的“發展支出”。  23、將第三十三條中的“山地、坡地”修改為“未利用低丘緩坡”。  24、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鼓勵和支持在開發區發展加工貿易企業。”  25、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對高新技術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開發區興建實驗室或者工作站的,提供優惠用房。”  26、將第四十條修改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按照規定應當予以免繳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予免繳的,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27、在第四十二條句末增加“1995年11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遵義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和1996年9月26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安順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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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聯合召開貫徹落實《貴州省開發區條例》新聞發布會。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傅傳耀,副省長蒙啟良出席並講話。
《貴州省開發區條例》於今年5月25日經貴州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從7月1日起正式施行,標誌著我省開發區建設步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
《條例》從法律角度賦予開發區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指導、服務和管理職能,對開發區的設立條件、管理體制、建設發展、投資促進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對於深入實施工業強省和城鎮化帶動戰略,充分發揮開發區聚集產業發展功能和示範效應,進一步提升開放水平,擴大招商引資規模,有效承接產業轉移,推動全省開發區率先發展、科學發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傅傳耀在講話中指出,《條例》的出台實施,充分體現了我省“兩加一推”主戰略、“十二五”規劃指導思想和省黨代會的總體要求。通過人大立法解決工業化發展中的具體問題,使政府規範性檔案得以逐步完善,充分體現了依法執政的法治理念。
《條例》內容充實,可操作性強,定位準確,要求具體,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全面準確把握《條例》精神實質,狠抓落實,大膽探索,不斷完善,加強監督,積極推動開發區健康發展,努力提高開發區建設水平,使貴州的開發區成為“兩加一推”良好平台,大力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後發趕超。
蒙啟良要求,各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進一步提高貫徹實施《條例》的自覺性,嚴格執行《條例》各項規定。
要完善工作機制,切實履行好《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努力加快開發區建設,充分發揮開發區在科技引領、體制創新、產業聚集、土地集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大膽探索、先行先試,堅持以改革促開放、以創新謀發展,努力把開發區建設成為我省優勢產業的集中區,對外開放的視窗和區域經濟發展的增長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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