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金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發展的若干政策

新修訂《推進金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發展的若干政策》已經金昌市政府同意,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0月10日印發.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推進金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發展的若干政策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1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0日
  • 發布單位: 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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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的意見》(國發〔2019〕11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甘政發〔2021〕27號)、《甘肅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推進園區加快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發〔2021〕39號)、《中共金昌市委 金昌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金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發展的意見》(市委發〔2020〕3號)精神,舉全市之力推動金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創新提升發展,結合國家級經開區綜合發展水平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本政策適用於經開區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甘肅省十大生態產業和市委市政府產業發展總體要求以及經開區產業發展規劃、在經開區註冊並繳納稅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功能性機構、科技研發機構除外)的投資經營主體。
第三條 設立經開區發展專項扶持資金,列入經開區財政年度預算,用於本政策所涉及的扶持獎勵。明確由經開區承擔的由經開區財政列支,未明確的按照經開區企業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分享比例,由各級財政共同承擔,並全部納入經開區發展專項扶持資金。
第二章 鼓勵招商引資和項目落地
第四條 對新引進世界500強、中國500強、民營500強企業、國內行業細分排名前30的企業、外資控股項目,項目建成投產後,根據相關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後參照企業土地出讓淨收益100%標準給予企業獎勵。
第五條 經開區技改項目,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投產當年按照技改項目新增銷售收入的0.5%,由經開區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
第六條 市域內企業依託產業、產品、資產優勢,新引進經開區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投產後,由經開區按實際投資的0.02%給予企業核心管理層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第七條 在經開區內投資建設標準化廠房、孵化中心等工業地產項目的,按照企業對經開區經濟貢獻大小,經開區分別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第四年50%、第五年30%的標準給予企業相應獎勵。
第八條 在經開區內註冊的獨立法人企業租賃經開區自有標準化廠房用於工業生產的,第一年按企業實際已繳納租金全額獎勵;第二、三年年銷售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按企業實際已繳納租金全額獎勵,未達到的按企業實際已繳納租金的50%獎勵;第四、五年年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按企業實際已繳納租金全額獎勵,500萬元以上、不足2000萬元的按企業實際已繳納租金的50%獎勵,500萬元以下不再獎勵。
第九條 經開區內新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租賃經開區內企業自建廠房用於工業生產的,當年銷售收入達到500萬元以上的,由經開區第一年按1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補貼租賃費,第二年減半補貼;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且達規入庫的,從達規入庫當年開始連續兩年經開區按1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補貼租賃費;租賃費補貼期限兩年。
第十條 對新引進經開區工業項目在建成投產後,由經開區給予相應的基礎設施配套補助。
第十一條 選聘招商專員推進市場化招商,經開區按引進項目到位資金的0.02%給予招商經費補助。
第三章 促進產業發展和企業上位
第十二條 市財政、經開區財政連續兩年每年分別列支2000萬元、1000萬元,引進風險投資、私募基金和證券公司,設立經開區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向經開區內主導產業、十大生態產業中已投產且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的企業及擬上市企業,進行不超過10%的股權投資,並在五年培育期內不參於企業分紅。
第十三條 新引進經開區主導產業和十大生態產業企業,兩年內建成達產,年產值4億元以上的,按照企業對經開區經濟貢獻大小,由經開區按前兩年100%、後三年50%給予企業相應獎勵。
第十四條 經開區工業企業和服務類企業首次入規,且當年增速不低於經開區平均增速的,由經開區一次性給予工業企業8萬元獎勵、服務類企業5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經開區工業企業,年產值首次突破1億元、5億元、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由經開區分別一次性給予企業核心管理團隊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經開區服務業企業,年度銷售額首次超1億、5億、10億、20億,且年增長率達10%以上的,由經開區分別一次性給予企業核心管理團隊5萬、10萬、20萬和50萬元獎勵。
第四章 鼓勵發展開放型經濟
第十七條 支持經開區按程式開展符合其發展方向的自貿試驗區相關改革試點,爭取設立有色金屬自貿試驗區,保稅倉庫、保稅物流園區、綜合保稅區和外貿公共服務平台等海關特殊監管區。
第十八條 在經開區新引進外商獨資企業,兩年內建成投產,按照企業對金昌市主要經濟貢獻大小,5年內按100%給予企業相應獎勵;中外合資企業,兩年內建成投產,按照企業對金昌市主要經濟貢獻大小,5年內按外資占比給予企業相應獎勵。
第十九條 新引進經開區的跨國公司總部、研發、財務等功能性機構,按投資額的2%,一次性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條 經開區企業向外資銀行貸款,用於在經開區的項目建設或工業生產,經相關機構認定為實際使用外資的,貸款當年給予企業一年期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貼息。
第二十一條 經開區企業新引進使用外資的,按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0.5%,一次性給予企業核心管理團隊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第二十二條 經開區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按再投資金額的0.5%一次性給予企業核心管理團隊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第二十三條 在經開區新引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法人和社會自然人,給予引進到位資金的0.2%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境外招商工作經費補助。
第二十四條 在經開區落戶的重大進出口項目和引進利用外資項目,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獎勵。
第二十五條 支持經開區共建共享“區中園”,發展“飛地經濟”。投資建設的國家級經開區共建園區和援疆、援藏、援助邊(跨)境共建園區,根據建設規模、入駐項目、服務能力等情況,按開工建設、竣工、啟動運營三個階段,給予建設運營主體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獎勵。入駐共建園區企業享受經開區各項政策。
第五章 支持創新創業
第二十六條 經開區一次性注入經開區科創孵化器500萬元種子投資基金,為入孵企業提供投融資服務,引導建設加速器(標準化廠房),創建國家級孵化器。
第二十七條 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小巨人”、“專精特新”、“科技創新型”“綠色製造體系”等企業,經開區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複審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
第二十八條 當年授權的國內發明專利,經開區每件給予3000元獎勵;對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經開區每件給予1500元獎勵。申請PCT專利並進入國家階段後,經開區每件給予1萬元獎勵。
第二十九條 新認定國家級企業研發機構、省級企業研究院、省級研發(技術)中心、市級研發(技術)中心,由經開區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5萬元獎勵。新認定外資研發機構,可適當加大獎勵。
第三十條 新獲批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創新型平台,由經開區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
第三十一條 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兩院院士在經開區內企業設立院士工作站,從事產學研合作且實現技術成果轉化的,由經開區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
第三十二條 在經開區從事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的研發中試平台,按照平台當年簽訂對外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契約實際到位資金的10%(關聯交易除外),經開區給予平台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第三十三條 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孵化器,經開區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的專項補助; 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經開區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的專項補助;孵化器(眾創空間)培育企業達到條件畢業的,經開區每戶分別給予孵化器(眾創空間)和畢業企業2萬元獎勵。
第三十四條 博士以上學歷或高級以上職稱的高層次人才在經開區帶專利、資金創辦企業,由經開區(金川民營經濟產業園)提供不少於100平方米辦公場所,5年內免收租金,優先入駐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六章 支持網路貨運企業發展
第三十五條 根據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網路平台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支持經開區利用網際網路、物聯網、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慧等技術的深度融合,建設網路貨運總部,發展數字經濟新業態。
第三十六條 支持經開區建設網路貨運區塊鏈服務平台,打通市場監管、交通、稅務、財政等相關網路貨運數據,為網路貨運企業提供企業入駐、執照辦理、線上開票等服務。網路貨運區塊鏈服務平台建成後,交由專業運營公司運營、策劃、招商。
第三十七條 前兩年按照企業對金昌市主要經濟貢獻不高於 98%的標準給企業相應扶持獎勵;後三年按照企業對金昌市主要經濟貢獻不高於 90%的標準給予企業相應扶持獎勵。
第三十八條 新引入數字經濟平台項目獎補標準按照市政府簽訂的具體招商引資協定執行;對省級以上有明確政策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扶持獎勵資金實行按月兌付,年終結算,每月20日前由經開區管委會對上月扶持獎勵資金進行兌付,年終由經開區管委會聘請第三方機構對扶持獎勵標準和獎勵資金數額進行審計確認,根據審計確認結果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與企業進行結算。
第四十條 第一年入駐的前30家網路貨運企業辦理ICP、三級等保所需資金,每戶按11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專項補助;第二年對入駐的前30家企業按照辦理ICP、三級等保所需資金5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專項補助。
第四十一條 對入駐企業,實行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營業執照,3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網路貨運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對入駐且取得網路貨運經營許可的企業,實行企業為符合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前兩年按照小規模納稅人對金昌市經濟貢獻部分100%的標準給予獎勵;後三年按照對金昌市經濟貢獻95%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七章 要素保障
第四十三條 為招商引資項目提供建築紅線外供水、排污、通電、通路、通暖、通氣、通信等基礎設施。
第四十四條 具備條件的企業享受甘肅省電價獎勵政策, 不享受甘肅省電價獎勵政策的企業,支持經開區通過直購電、打包躉售等方式降低企業用電成本。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除按照企業土地出讓淨收益給予企業相應獎勵資金外,同一企業當年獎勵資金不得超過企業當年繳納稅收總額。
第四十六條 企業因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受到行政處罰的,不享受本政策規定的所有獎勵。
第四十七條 本政策涉及“金昌市經濟貢獻”是根據企業繳納稅收市級留存可支配資金總額情況認定;“金昌市主要經濟貢獻”是根據企業在金昌市繳納的增值稅、所得稅上解中央級、省級財政後金昌市留存的可支配資金總額情況認定;“經開區經濟貢獻”是根據企業繳納稅收經開區留存可支配資金總額情況認定,具體認定落實工作由經開區管委會負責。
第四十八條 本政策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另行研究確定。
第四十九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統一登記號為:JCSZF〔2021〕12號,有效期4年,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推進金昌經濟技術開發區(金川民營經濟產業園)創新提升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金政辦發〔2020〕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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