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和管理,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高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級管理許可權,對高新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 高新區是本市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主要基地,實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政策和關於鼓勵、支持科技發展的政策,同時享受自治區及本市有關優惠政策。
高新區堅持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原則,堅持科技與經濟密切結合原則,堅持高新技術產業化原則,堅持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原則。
第五條 高新區應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促進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促進高新技術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結合,推進研究、開發、中試、生產、經營一體化;引進高新技術、高新技術人才和現代管理方法,促進經濟技術合作,發展外向型經濟;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新體制和運行機制,創造和維護良好的投資環境。
第六條 管委會對高新區的集中開發建設區、科技園區、工業園區、創業園區和出口加工可實行封閉式管理。
第七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投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諮詢等活動。
第八條 高新區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應為高新區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投資與經營環境,高新區應支持所在區(縣)發展經濟,配合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工作。
第九條 高新區的企業依法自主經營,投資者的智慧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高新區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職工應當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管委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和實施高新區有關管理規定;
(二)編制高新區中長期開發建設和科技、經濟發展規劃,經審批後組織實施;
(三)按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審核投資項目、科技開發項目,申請認定高新技術產品、高新技術企業,確認享受優惠待遇的單位;
(四)負責高新區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和稅收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高新區涉外事務和旅遊管理工作,按規定負責辦理出國人員審批的有關事宜;管理和指導、協調招商引資、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進出口貿易等工作;
(六)負責高新區房產管理工作,受委託發放《房屋所有權證》及有關證件;
(七)負責高新區規劃、工程建設等管理工作,受委託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有關證件;
(八)負責高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審計、統計、物價、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綠化、文化、體育、人口與計畫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
(九)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在高新區的派出機構、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行使市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管委會所屬的工作部門可依法對管理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高新區應健全企業和各項經濟活動的配套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 高新區應依法設立風險投資機構,建立風險投資基金,推進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和產業發展。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國內外金融機構可在高新區設立內外資銀行,開展信貸等金融業務。
高新區經批准可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和保稅生產資料市場。
第三章 開發與建設
第十五條 高新區的規劃應符合本市城市總體規劃,依法報批後由管委會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高新區內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興建採取下列形式:
(一)由高新區興建或與有關部門共同興建;
(二)投資者與高新區及其企業合資或合作興建。
第十七條 開發區的土地依法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的受讓人,可依法將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用於抵押、擔保。
第四章 投資管理
第十九條 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由企業向管委會提出申請,初審合格後,管委會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認定,發給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產品認定證書。
第二十條 在高新區投資興辦各類企、事業項目或從事高新技術企業,應當向管委會提出申請,按規定許可權審查批准後,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一條 高新區的企業應按規定向管委會的財政、企業管理部門報送相關報表,並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高新區企業的變更、歇業或終止經營,須報管委會和批准機關登記備案,併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高新區興辦法律、法規禁止的或污染環境又無有效治理措施和技術落後的項目。
第二十四條 投資者在高新區投資可採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三)外商獨資企業;
(四)國內獨立經營企業或聯合經營企業;
(五)補償貿易和技術先進的加工裝配;
(六)提供貸款、融資性租賃、設立投資基金;
(七)購買高新區企業發行的債券和股票,興辦股份有限公司;受讓高新區企業的股權、產權;
(八)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高新區的企業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統籌,執行國家有關勞資福利的規定,實行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高新區用人單位可依法自行確定工資形式、工資標準和獎勵津貼制度,並依法接受管委會勞動管理部門勞動用工和工資基金的管理。
第五章 優惠待遇
第二十七條 高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國家、自治區、本市及高新區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二十八條 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在高新區投資興辦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在高新區投資興辦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企業,享受高新區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三十條 高新區開辦創業園區,為歸國留學人員、國內外科技人員、高學位獲得者創業發展提供優惠條件。
第三十一條 鼓勵各類科技人員、高級管理人才、留學歸國人員到高新區工作,到高新區工作的各類人才享受自治區、本市和高新區的優惠待遇。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