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區)條例

烏魯木齊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區)條例

2022年4月19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2年5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區)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完整準確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促進烏魯木齊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區)的建設與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烏魯木齊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烏魯木齊市甘泉堡工業區(烏魯木齊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開發、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烏魯木齊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規劃引領、市場導向、創新驅動、產業集聚、生態優先、用地集約的原則。
第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受市人民政府委託,行使市一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和行政管理職能。
第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開發區的政策;
(二)依法行使國家、自治區、市人民政府賦予開發區的審批許可權;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開發區的各項管理規定、激勵措施、促進投資和生產經營的政策;
(四)組織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和各領域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五)組織實施開發區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和工作計畫;
(六)負責開發區的經貿發展和招商引資工作,依照許可權審批、核准和備案入駐開發區的各類投資項目;
(七)負責開發區的財政預決算、國有資產管理、投融資和金融管理工作;
(八)負責開發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服務工作;
(九)指導、協調開發區內的派出機構、分支機構的工作;
(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健全依法決策機制,規範行政決策程式;建立重大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製度。
第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在國家、自治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許可權範圍內,建立統一的財政、統計、登記、自然資源、企業注
冊等管理制度。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定期研究決定開發區建設和管理相關事項。
第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在開發區設立派出機構、分支機構;在開發區管委會的組織協調下,依法開展服務和管理。
第九條 開發區內的土地開發、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和方式進行。
第十條 國家鼓勵發展的新產業、新業態,優先安排發展用地。開發區建立土地利用創新制度,建立動態評估、監督管理、考核與獎懲機制,採取以下土地利用管理方式:
(一)工業、倉儲、物流用地推行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方式供應;
(二)公益類教育、文化、養老等產業項目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供地;
(三)支持產業用地實行“標準地”出讓,提高配置效率。
第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法對投資建設項目的產業政策、規劃選址、規劃條件、環境評價、安全評價、用地標準等內容進行審核。
開發區管委會推行容缺審批、告知承諾等管理方式,實施先建後驗管理新模式,依法公布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最佳化營商環境,提高服務效率。
第十二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禁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規定的產業項目進入園區。
第十三條 開發區可以設立專項發展資金和發展基金,用於產業扶持、人才服務、科研資助、創業扶持、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等支出。
第十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上市後備企業資源庫,大力支持開發區內企業通過掛牌、上市融資發展,結合開發區實際出台針對區內企業掛牌、上市的專項資金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 投資者在開發區進行投資,按照規定享受國家、自治區、市人民政府關於開發區的各項優惠政策。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受理機制,依法及時、公正公平地處理投訴案件,依法維護投資者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鼓勵各類投資基金和金融機構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開展金融投資服務。
鼓勵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開發區內基礎設施項目及公用事業項目給予信貸支持。
第十七條 鼓勵在開發區內設立金融服務、法律服務、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投資諮詢、智慧財產權交易、人才資源服務等中介服務機構,為開發區的生產經營和創新創業活動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科技創新園區、科技研發機構,開展技術創新和科技服務。
第十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制定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支持開發區內企業人才的引進培養,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創新創業給予專項支持。
開發區應當完善人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流動、評價、激勵和服務等制度,鼓勵各類科技人員、高級管理人員、留學歸國人員到開發區創業興業。
對在開發區內的企業和科研機構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領軍人才、高級人才,給予住房、科研經費、醫療服務、子女入學等方面的優惠待遇,並在戶口遷移、職稱評定等方面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開發區應當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規定,最佳化勞動環境,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可以根據建設發展需要,推行聘任制和雇員制等模式,按照相關規定製定引進人才工資制度。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管委會實行政務公開,應當通過網站等方式,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收費事項、辦事程式、辦理時限和服務信息等,對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舉行聽證。
第二十三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政務服務平台,最佳化行政許可和服務流程,推行一個視窗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和一站式服務等制度,為投資者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第二十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開展管理服務創新,建立創
新容錯免責機制。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10年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甘泉堡工業區,2012年國務院批准設立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自成立以來,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區)管委會有效利用自身資源優勢和區位優勢,按照打造首府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定位,大力發展新能源、新材料和高端裝備製造等產業,園區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但也存在園區開發管理體制不順暢,管理職權不明晰,發展活力不足,輻射、引領和帶動作用發揮不充分等問題。
《條例》以健全體制機制,明確管委會職權,釋放創新發展活力,推進園區的制度化、規範化和法治化建設等為著力點,破解甘泉堡開發區(工業區)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政務效能提升等領域存在的瓶頸,為甘泉堡開發區(工業區)建設發展和服務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條例》共二十六條,堅持“小切口”立法,突出問題導向,針對甘泉堡開發區(工業區)亟待解決的事項,制定切合實際的條款。
一、關於適用範圍
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覆的甘泉堡工業園總體規劃範圍規定,明確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烏魯木齊甘泉堡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烏魯木齊市甘泉堡工業區(烏魯木齊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開發、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二、關於開發區行使市級經濟管理和行政管理職能
明確開發區管委會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受市人民政府委託,行使市一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和行政管理職能。同時明確開發區管委會依法行使國家、自治區、市人民政府賦予開發區的審批許可權;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開發區的各項管理規定、激勵措施、促進投資和生產經營的政策等十項職責,使管委會能集中精簡、靈活高效地做好組織領導、監督管理和各方面協調服務工作,減少交叉管理,簡化審批程式,提高辦事效率。
三、關於營商環境
規定對國家鼓勵發展的新產業、新業態,優先安排發展用地。建立土地利用創新制度,建立動態評估、監督管理、考核與獎懲機制,採取以下土地利用管理方式:
(一)工業、倉儲、物流用地推行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方式供應;
(二)公益類教育、文化、養老等產業項目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供地;
(三)支持產業用地實行“標準地”出讓,提高配置效率。同時,還對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簡化辦事流程、建立政務服務平台、最佳化行政許可和服務流程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四、關於選拔人才
人才是開發區核心競爭力,規定開發區管委會要制定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支持開發區內企業人才的引進培養,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創新創業給予專項支持。要為他們在住房、科研經費、醫療服務、子女入學等方面的給予優惠待遇,並在戶口遷移、職稱評定等方面提供服務。
《條例》施行後將推進甘泉堡開發區(工業區)依法規範高效運作,改革創新於法有據、有法支撐,用法治護航甘泉堡開發區(工業區)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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